(一).对企业所处经济环境的分析
就民营中小企业而言,虽然其数量占到我国全部中小企业的90%左右,居于主导地位,但大都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虽然生机勃勃,但囿于大多采取家族式经营管理,企业管理者素质普遍不高,决策者个人色彩较浓,缺乏约束,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冒险性。表现为总体上资金使用的计划性不强,资产的总体质量也较差,许多民营企业设立之初就不规范,资本金虚置,挪用资金、短贷长占、转移利润,设法避税等现象十分严重,加之股权结构混乱,产权交割不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财务制度不健全,账务报表不真实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了信用的严重缺失,使商业银行在对民营企业的融资中,除了“规模歧视”外,又加一层“所有制歧视”,并至今难以彻底消除,使得与其打交道时顾虑重重。根据企业组织行为的“相对效果理论”,企业在成长初期为生存而采取的许多急功近利的行为,必然成为在某一阶段、某一时点、某种环境下企业发展的障碍和危机诱发的因素。因此,相对来说,中国的中小企业在生存和发展中要多一份风险,多一份代价,也多了一份障碍。
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源于改革,而“融资难”的问题也同样源于改革的不彻底、不配套所形成的金融生态不良。
(二).商业银行所处经济环境的分析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大,为了优化信贷结构,减少不良资产占比,提升盈利水平,各家银行重塑了信贷管理体制,在新的信贷激励和审核机制下,为了避免责任或者说追求零风险,导致各银行普遍实施大城市、大行业、大企业战略,中小企业被视为“高危区”,从而,出现了中小企业信用的边缘化趋向。
1、商业银行作为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的地位和作用正在削弱
应该说,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是相对狭窄的,从理论上讲,有五个渠道可供选择:一是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二是获得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三是私募方式,四是商业信用,五是向银行贷款。前三种期限较长,难度较大,基本上不能畅通使用,商业信用易于获得,但期限较短,因而,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便把融资的供给方定格在银行贷款上,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出于银行对资产质量和风险收益的考虑,加之众多商业银行之间又没有严格的市场定位,再者,它们在对企业的金融支持上都十分敏感,最易受到宏观调控、压缩贷款规模的影响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产生的效应必然是现有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大多向实力雄厚的大中型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聚集,即便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活动也出现了“两极分化”的现象。一方面产品有销路、企业有效益、资信良好的优质中小企业,成为各家银行的争夺对象,大家纷纷实行客户经理制度和“黄金客户”制度,建立绿色通道,加大其授信额度,改善金融服务,甚至压低利率竞相争贷。而这部分企业由于资金相对充裕,对贷款的需求反而不大,有的甚至于不需要银行贷款。另一方面,一些有发展潜力而目前状况并不十分好的中小企业,由于银行方面尚缺乏识别能力,往往受到冷落。此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了实现集约化经营,不仅大幅减少了县以下的分支机构,压缩了从业人员,还一并收回了县以下分支机构的贷款审批权,使得点多面广的县域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被边缘化,这样做的结果加速了县域经济的萎缩,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城乡一体化进程。金融体制改革的设计者原本期望部分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能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相匹配,但是并没有收到理想的配置效果。由于中小商业银行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它们大多只在一些省会城市设点,网点覆盖面有限,为了做大做强,在信贷投放中也都把与大中型企业的结盟作为首选。农村信用社虽然数量众多,但经营亏损、风险突出,无力满足县域经济中广大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2、银行融资手段单一,发放贷款过分倚重不动产的抵押
为了规避风险,银行一般不对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只发放抵押(质押)担保贷款。鉴于我国专业担保机构尚未得到较大发展,而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的权属问题在产权制度的改革中又没有很好解决,这就为企业融资设置了巨大障碍。我国80%以上的中小企业都建在县域,乡镇厂房用地多是集体用地、宅基地。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常以行政权代替土地资产经营权,带来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各主体的土地产权“边界纠纷”。这种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抵押上的错位,以及所导致的今后难以变现,便成为银企双方融资中的死结。目前,为了克服这一障碍,一些地方在银企双方的共同默许下,中小企业贷款由法人贷款转而被自然人贷款所替代。这些自然人即为企业的股东或管理人员,均以个人名义申请抵押贷款,从而增强了财产抵押的有效性,银行用于变现和回收比较有保证,但是这种“曲线解套”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解决众多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三).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分析
1、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起步较晚,力度不够
(1)、作为一个行业建设,从整体上看,起步较晚
虽然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些地方(如上海等地)在银行和一些民间组织的参与下开始建立本辖区内的征信机构,但由于中央政府尚未深度介入,因而没有形成全国性的规模建设,直到2002年11月“十六大”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并以200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征信管理局为标志,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才算跨出实质性的一步,但起步较晚,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仍处于探索之中。因市场规模仍然较小,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公开化程度不高,征信信息不全面不及时,各地企业信用的征集、评估、发布及维信惩罚等多项工作发展不平衡、技术标准不统一,征信业发展模式不清晰等问题,加之目前企业普遍对征信工作缺乏了解,无论征信对象、征信提供者,还是信息产品的使用者都对其作用、意义认识不足,因此不能期望在短期内它能为中小企业的融资解困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和帮助。
(2)、对企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监管不到位
鉴于贷款机构缺乏可靠途径得到企业全面可靠的信用信息是商业银行产生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新巴塞尔协议在总结几十年来国际著名商业银行经营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商业银行的每一个债项和借款人进行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确定风险资本数量。评级可以是内部评级,也可以是外部评级,关键是否准确可靠。由于银行业机构的多层次化,中小银行受业务量和投资数据库成本等因素的影响,自身难以建立内部评级体系,这就为外部专业评级机构的建立创造了条件。近年来,随着征信市场的发展,我国各类信用评级机构达50多家,已初步形成了信用评级队伍,业务涉及企业债券评级、上市公司评级、借款企业资信评级等,为成千上万中小企业的融资起了桥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由于发展缓慢,监管不到位,许多征信评级机构还存在规模小,水平不高,技术规范执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有的机构还存在企业花钱就能够买到评价等级的现象,这说明我国资信评级业水平还相当落后,随意性强,导致评级结果影响力小,缺乏公信力。今后,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大企业融资逐步转向资本市场,商业银行的贷款必将向中小企业转移,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势必为中小企业融资制造新的麻烦。
2、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
为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近几年来,各地先后成立了一些有财政背景的担保公司和纯商业性担保公司。据最新统计,2003年底据对全国有955家担保机构的调查显示,80%以上的担保机构经营现状不容乐观,整个担保行业存在着制度性亏损,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担保机构的市场稳定问题,不少公司定位于大型企业的大额担保业务,这样风险小、成本低,还有一部分定位于为个人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此类贷款稳定,风险分散,收益较高,一般不愿给信用等级差的中小企业担保。二是风险控制问题,一方面目前的担保机构基金来源少,尚未完善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另一方面,对担保机构又缺乏统一、有效的业务监管。今后,随着承保金额与年度代偿率的同步增长,担保风险随着担保机构的发展不断积累,盈利空间较小,使许多担保机构连自保生存都十分困难。三是担保基金与银行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矛盾,担保基金提出与银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而银行的经营则必须首先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这一分歧在实践中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担保基金业务的发展。此外,在我国现行担保体制中,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缺位,使得担保公司的风险无法化解,也必须促成其对中小企业的“慎保”,难以发挥社会“融资阀”的作用。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深层原因是我国转轨时期的体制障碍和制度缺欠所致,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和不断的制度创新才能有效破解。
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借鉴与对策
(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法律体系
1、我国必须重建构建自身中小企业发展的完备的法律政策体系
在法律方面,除了目前尚有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外,还要将各部委、行、局所下达的有关意见、办法修改完善成为一系列配套法,从而避免因政策主体的多元化、政策对象的差异化、政策主体与政策对象间关系的不规范、行政手段的简单化而出现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使得产权制度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企业生命周期阶段不同的中小企业都能受惠。政策体系的架构应涉及中小企业的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经营体制的改善等方面,包括: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组织政策、技术政策、国际化政策和信息化政策等各个方面。
2、完善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保障中小企业顺畅融资
我国在整个法律制度安排中缺乏对信贷人权利的保护,已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性和可得性。近几年来,虽然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但收效甚微,关键在于信贷人权利在法律和制度上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如出台《担保公司条例》,规范担保公司行为,对担保实施方式、担保比例、担保倍数、损失理赔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要修改《担保法》,引进动产抵押、浮动抵押概念,扩大可抵押资产的范围,可把存货和应收款以及在未来能够产生担保利益的有形或无形动产作为可接受的抵押品。还要明确规定贷款企业的债务重组应以债权商业银行为主体,而不是以债务人为主体;由于破产条件关系到破产程序全局,从促进资源的市场化重组和有效利用出发,破产条件不宜过严;在清偿程序中应贯彻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原则,先于劳动债权受偿,企业出售抵押品所得收入首先应分配给有抵押的债权人(不超过有抵押的那部分债权的价值)的债权;债权银行在企业经营出现巨大风险的情况下,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并要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这样做的结果,虽然信贷人的权利得到强制性的保护,最终收益的还是债务人,使中小企业贷款环境相对宽松。
3、改造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现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仅为发改委或经贸委的内设机构,并非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能定位上管理多于服务,因而少有建树。为此,要以类似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管理局模式,重新定位现行机构职能,使得各级中小企业管理局能在政策性融资、商业性融资和信用担保、咨询服务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这是重建我国新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核心。
(二)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不断扩充中小企业的融资空间
1、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
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很值得借鉴,美国资本市场分为八个层次:全国性证交所、地方性证交所,第三市场(上市股票的场外交易)、第四市场(大机构和投资家之间直接交易)、纳斯达克全国市场、纳斯达克小型市场、小额股票挂牌系统、粉红单市场等,其中后三个层次的市场是专门为中小企业的资本交易提供服务的,入市标准也逐层降低,在最低层的粉红单市场,企业原则上不需要任何条件即可上市。美国最具成长性的企业中有90%以上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企业债券的发行渠道十分畅通,据统计,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向私人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占到了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4%。
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应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二板市场和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就其分工来看,二板市场主要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去年5月,我国中小企业板块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为了改变上市企业少,市场清谈的状况,应该检讨上市门槛定得太高,市场准入太过苛刻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对那些成长性能好、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应逐步增加数量,扩大融资额。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3(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