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证券市场从起步到发展的十多年过程中,已逐步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已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散布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严重的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功能的有效发挥。作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造成障碍。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缺陷、治理对策
【正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程逐步深化,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场所——证券市场,其规模不断扩大,相关制度在证券市场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凸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制度之一。股市出现的一系列的信息披露作假等违规行为,证明了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因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势在必行。
信息披露制度又叫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机关的管理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或向证券主管部门或自律机构提交申报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整套行为规范和运作准则的总称。(注1)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主要的制度。而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最主要的制度之一,可以说是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石。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上市公司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的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便于投资者依此进行投资决策,保护上市公司自身利益。信息披露又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化运行,体现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监督的必不可缺少的重要过程。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建立合理和完备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坚定投资者的信心,提高中国证券市场透明度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一)、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框架体系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框架从发展证券市场开始,就一直进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至今为止,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主体,以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框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包括四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第一层次为基本法律,主要是指《证券法》、《公司法》等需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基本法律,还包括《刑法》等法规中的有关规定;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国务院于1993年4月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第三层次为部门规章,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适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第四层次为自律性规则,主要是指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
综上所述,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框架。该框架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从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到手段,都作出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规定,基本与国际接轨。
(二)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的监管机构
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监会、两个交易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但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有所不同。证监会享有最为广泛的权力,也是最权威的监管者,上市公司初次信息披露监管主要由其负责;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主要负责对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监管,但其享有的权限相对较为有限;相对而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监管较为间接,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来实现。
(三)、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采用的是强制披露信息制度
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政府对其证券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而证券市场的不对称是强制信息披露存在的理由:资本市场是一个存在着重要的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只有充分利用政府职能制定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自成立以来,十分重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逐步确立了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同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围绕信息披露这个中心,建立了“事前立规、依法披露、事后追究”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各司其职,合理分工,协调监管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也已初步建立。迄今为止,人们对信息披露制度在资本市场的显著作用已确信不疑,但对信息披露是自愿性披露还是强制性披露尚有争议。我们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毫无疑问是必要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尺度,使之既能满足资本市场透明度的要求又不会过多侵害上市公司的法定权利。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5(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