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最大问题——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经过不断建章建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信息透明度已日益增强。但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也存在一种倾向:重量不重质。查阅各类证券报刊可以发现,上市公司的各种公告内容迅速“扩容”:数量多了,篇幅长了,内容全面了。尤其是出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之后,各公司在董事会决议中也披露了各种工作制度,原本寥寥数语的公告,变成动辄几万字的条文与规章,让投资者目不暇接。但这些公告大多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拷贝,能被投资者使用的有效信息并不多;其次,信息披露上的违规行为并没有下降的迹象,有关调查表明,从2000年至2006年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样本显示,受查处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明显增加。
(二)提升专业技能,规避信息披露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历史不长、证券知识传播不畅和对市场风险的了解不充分等主、客观原因,大多数投资者的专业水平普遍不高,有的甚至在对证券投资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涉足证券市场,诸如急功近利、贪婪恐惧、盲目追涨杀跌、热衷于小道消息等。
据统计, 2007年4—5月份期间,我国A股开户数量急剧上升,形成了“全民炒股”的壮观场面。那么在这些股民中有多少真正的了解股市,掌握基本的专业知识,结果是寥寥无几。大多数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动机都是希望自己也能够在股市中一夜暴富。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对上市公司传递的信息无法解读,对市场涨跌的原因搞不清楚。因此在操作方式上不能适应市场节奏,该买的时候不买,该卖的时候不卖,这样一来,基本无法控制市场风险。因此在跟风炒作中屡屡亏损。
在信息披露不规范、证券欺诈、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案件时有出现的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很容易受到伤害。然而,由于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他们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甚至都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小投资者的另一个特点是风险意识十分淡漠。与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等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相比,中小投资者也是力量最为薄弱的一个群体。
(三)市场中介机构功能发挥缺失严重
中介机构作为一种服务性机构,代表着甲乙双方的利益,理应扮演着无私和公正的角色。然而,一方面由于经济转轨过程中中介机构特别是鉴定类中介机构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另一方面又没有相应的监督体系纯洁其操守,与其他任何失去监督的权力一样,中介机构也毫无例外地出现了腐败,或者成了某些腐败官员与社会上的不法商人合谋瓜分国有资产和掠夺社会公众资金的帮凶。
从而出现了,提供虚假财务鉴定报告,帮助上市公司“圈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鉴定报告和审计报告关系重大,于是,一些利欲熏心的企业便千方百计打通关节,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为己所用,帮助企业做假账,或提供虚假审计意见。不少企业也正是凭着虚假财务鉴定报告,或者骗取荣誉、奖励,或者骗取银行贷款,或者逃避国家税收,或者掩盖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总之是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当前问题最严重、影响最恶劣的行为是,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协助不够条件的企业包装上市,发布虚假的财务信息,帮助上市企业和证券公司“圈钱”,给广大股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四)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不完整
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陈述不充分,财务数据有遗漏,甚至断章取义,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完整;二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揭示不够充分、完整;三是对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完整;四是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完整;五是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隐瞒重要企业会计信息。上市公司应依法对广大投资者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很多是不充分、不完整的,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有作充分披露。例如:蓝田股份(现为“生态农业”)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做了相应缩减,该公司对缩减股本的重大事项却一直未公开披露,后来受到中国证监会的严厉查处。
(五)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
真实、完整并及时、主动地披露公司的信息是上市公司不可回避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目前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对信息披露总是抱着能少则少、能不披露就不披露的心态,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特别是对于那些亏损的上市公司总是担心自己失去配股资格,或是将被停牌等。为此,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局面。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负面信息,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回避的心理。
(六)信息披露的滞后性
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不可能像上市公司一样清楚公司经营管理的变化,所以上市公司有时由于担心其所披露的信息会影响其公司股票价格,往往迟迟不披露公司的重大信息,从而造成信息披露的滞后。
(七)信息披露的不严肃性
在我国,尽管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订了不少的规定,如1993年6月12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该规定“对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标准、披露方式及时间做了详细规定,从而使该细则成为规范信息披露的蓝本(注2)”但还是有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信息,更有甚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就擅自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重要信息。这严重破坏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不利于投资者公平享有上市公司有关信息的权利,这些看似有根有据但实为空穴来风的“消息”则大大助长了中国股市的投机性。
例如:2007年2月12日至14日,杭萧钢构股价异动。三日涨幅分别达9.9%、10.11%、9.98%,杭萧钢构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对于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的股价异动,杭萧钢构于2月15日发布声明,称其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个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该意向项目将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约两年。但截至杭萧钢构此公告日,其尚未正式签署任何相关合同协议。
根据证券法规定:中期报告必须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天内提交给证监会和交易所,并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年报则需在一年结束后的 120天内披露。重大事件应立即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提交报告并予公告。杭萧钢构在股价连续 3个交易日异常波动后,才作出公告解释,对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处理无疑是滞后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杭萧钢构信息披露存在不主动性与不及时性。一方面,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另一方面,担心其所披露的信息会影响其股价波动,往往迟迟不披露公司的重大信息,从而造成信息的滞后。
据后来新华社报道,杭萧钢构承接巨额合同这一“重大利好”,在第一次公告之前已在公司内部大会上宣布。2007年2月12日,杭萧钢构召开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时,董事长单银木发表了总结讲话。他在讲话中提到,"2007年对杭萧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2008年股份公司争取达到120亿,集团目标为150亿。
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信息披露刊登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同时还可以发布在其公司网站上,但是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杭萧钢构此种做法实属违规,从中也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更有甚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就擅自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重要信息。从而严重破坏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不利于投资者公平享有上市公司。
(八)信息披露的虚假性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录、误导或欺诈,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一直是慌话连篇。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一个问题。其主要表现有: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实。按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其所募集的资金,如果要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可是,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绝对控股地位,在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而且不履行该事项的及时公告义务,任意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于是,招股说明书中所谓的投资项目,就成了上市公司极好的“圈钱”工具。2、虚增利润。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普遍、最严重,也是最“漂亮”的虚假。申请上市、配股资格及终止上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的同时,也在客观上使上市公司产生了追逐账面利润、进行盈余操纵的动机,致使利润的“注水”现象十分严重。3、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这种行为的动机通常较虚增利润更为复杂:为了上市、配股、收购成功、不被ST或PT等等原因,上市公司往往就进行各种的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这种做法扰乱了市场,使广大投资者蒙受巨大经济。例如: 2007年,河南省鹿邑县在一份国家级证劵报纸上刊登了,南通一家上市公司发布的大量盈利的利好信息,该公司的利润高达亿元,募集的资金已投入或即将投入数控机床技改、新型高级电子元器件生产等项目中,部分项目已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股民应千贵看后大量买入此公司股票,后来证监会稽查部门向外披露,这些巨额利润子虚乌有,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应千贵买入的股票也大量缩水。原本上扬的股票哗哗下跌,致使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是连接上市公司与广大投资者的重要纽带和桥梁。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及时是上市公司的首要义务。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5(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