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要强调科学性,就是要使监管决策和监管过程必须建立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避免想当然。当前,我们要注重提高监管人员的信息获取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让监管距离市场更近一些,距离上市公司更近一些;同时,要加强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体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管人员诚信档案等基础性工作。这就要求监管硬件技术的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同时要求监管人员具备更高的金融证券理论和相关的法律知识。
3、监管要强调持续性
一是要保持监管政策的前后协调,要努力为上市公司营造一个稳定的市场环境,减少监管的随机性,降低所谓的政策风险;二是实现监管的公开化和规范化,引进外部竞争机制,有效的促进监管工作;三是加强主动监管意识,使监管工作与市场变化相适应。四是强调监管动态性。动态监管就是强调要动态的看待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行为,避免死板教条。上市公司的一些行为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环境,表现出的特征会有所不同,监管的取向也应该有所差异。尤为重要的是,对待存在问题的公司,既要查清问题、处罚分明,也要注重引导,要鼓励它们放下包袱,在规范中得到更好地发展。
4、监管手段多样化
要强调共同治理,避免监管部门一家独打天下;发挥正面监管作用,树立规范发展、合法经营的典型,以典型引导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培训;加大中介结构责任,突出自律;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管作用,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也非常重要,成熟的市场上总有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相辅相成,相克相生,各种利益主体、各方的分析师和媒体一起形成强大的市场合力,推动了市场透明度的提高。
(四)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外部环境约束,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要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除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及加强监管外,同时还要依靠下列外部环境: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中介机构注重信誉并具备良好的从业道德和素质;市场上有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反欺诈手段严厉而且有足够的力度等。因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积极推行公司治理的理念,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是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必由之路。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的根本,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一个好的公司治理,是鼓励公司向公众披露更多的有用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存在问题等,并且确保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中国证监会应在持续监管中继续推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管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主要有独立董事组成并担负负责人的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与公司审计有关的事宜;推行职务不兼容制度,减少董事会与高管层的交叉任职,增加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通过加强学习、培训和改选,改善监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提高监督技能;通过引进外部监事,尤其是独立监事,从而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明确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2、完善证券监管体系
完备而富有效率的市场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和持续繁荣的重要因素。由于证券行业的复杂性,监管主体过于单一,轻易造成监管成本高、效率低。单一地依靠政府监管或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各国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之下,证券市场也逐渐相互融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从而使证券监管更加完善、富有效率。我国也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重视行业自律,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完善整个监管体系。。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其一线监管的功能。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任何完善的证券市场都要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作用。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主要由交易所执行。因此,在证券发行与上市的程序中,应赋予证券交易所一定的审查职能,一方面充分发挥一线监管的优势,另一方面使交易所在取得职权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克服政府直接承担审核失误的风险。而中国证监会则对证券交易所实行有效监管。由此,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制度,推进民事诉讼机制的建立。
由于法律规定的的不完善,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给投资人造成损失以后,缺乏有效的司法援助途径,特别是民事援助。在处理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方面,我国一向比较注重使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虽然规定了刑事责任,但由于证券违法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使得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也比较困难,而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定还不健全,使受损失的投资人的求偿权很难实现。但《民法通则》没有详细规定证券民事法律责任,而《公司法》的规定也不完善,实际上可以说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证券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制度的一些缺陷,但法律责任的明显失衡也使得民事权利仍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并对民事赔偿案件审理涉及的法律技术问题,以司法解释形式加以明确,使受害投资者有合适、有效的诉讼途径寻求援助。
4、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建立完善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体系制度的完善是决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完善的根本。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但与西方发达资本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建设仍滞后。如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对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承担的民事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如何界定虚假会计信息、如何追究披露虚假会计信息人员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怎样划分责任等几乎没有涉及,或规定的过于原则或抽象,给具体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第二,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控制机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控制机制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控制和证券监管部门控制三个要素组成,通过各自的职能及各职能间的相互制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内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公司内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各经营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活动来完成。因此,上市公司应合理有效的设置会计部门,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归属监事会领导,对会计业务进行日常审计监督。第三,加强表外信息的披露。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例如使用者不仅要求披露财务信息,还要求更多地披露非财务信息(如经营业绩信息);不仅要求披露定量信息,还要求更多地披露定性信息(如主要指标数据变动的原因);不仅要求披露确定的信息,还要求更多地披露不确定的信息(如金融工具利率和信用风险信息);不仅要求披露历史信息,还要求更多地披露分部信息(如分行业、分地区信息)等等。但从三大会计报表本身来说,其格式的固定性和以数字反映为主的特点决定了它所表达的会计信息的局限性,表内信息越来越不能满足决策者的需要。这就要求表外信息量要不断增大。因此,只有加强表外会计信息的披露,才能不断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才能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增进理解性,体现完整性,突出重要性。第四,改革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是用来规范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注7)。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和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因此证券市场迫切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整套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会计准则体系,以全面提升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新形势下国内外投资者的需求。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该从市场化的原则出发,遵循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从整体性、相对前瞻性、发展和稳定性的角度入手,在具体形式和功能上还可以适当考虑中国特色,但应避免为强调中国特色而使得某些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整体理论基础相矛盾。第五,加大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监督和处罚力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上市公司诚信评级和公告制度,使证监会成为全国唯一的权威的最高监管机构,应当逐步的将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权利收归证监会,对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上市公司,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加强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第六,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电子化。把现代信息技术(包括数据库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及远程通讯技术、多媒体技术以及光盘存储技术等)全面应用到会计信息披露中,建立电子实时报告体系,使信息使用者能够实时、准确、全面地获取所需信息,对制约虚假会计信息披露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引文注释:
(注1)吕富强《信息披露的法律透视》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注2)齐 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
(注3)何卫东《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2003年
(注4)高西庆 《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根据》载《深圳证券市场导报》1996年10月4日第17版。
(注5)史美伦 《不断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
(注6)杨 华 《切实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注7)黄 越《关于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当代经济,[J]2005(3)
参考文献:
[1]吕富强《信息披露的法律透视》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2]齐 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
[3]陈 艳《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经济学思考》会计研究,2004年(8)
[4]吕晓梅《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经济分析》当代财经,[J]2003(9)
[5]黄 越《关于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当代经济,[J]2005(3)
[6]裘理瑾、徐明磊、李若山《论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财务与会计,[J]2005(2)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5(四)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