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种种原因归根结底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本身缺陷性的影响。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性,随着整个经济环境变化速度的加快,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的需求越来越高,强制性信息披露很难赶上投资者信息需求的变化:当前投资者对信息需求的深度和广度大大提高,每一项投资决策的做出,不仅要依据财务信息、物质资源信息,还要依据非财务信息、知识资源信息,而后者的取得大部分依赖于公司的自愿披露;另一方面,随着资本市场的扩大,上市公司数量激增,买方市场的特征突显,对投资者的争夺加剧。当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满、在证券市场整体面临“诚信”危机的情况下,很多上市公司期望通过自愿信息披露突出公司竞争优势,展示公司形象,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注3);最后投资者购买的上公司的未来,而不是过去和现在,基于历史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制度显然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对于上市公司有动力自愿披露的信息,强制披露不但没有必要,甚至会降低信息披露的质量。
三、如何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坚定高质量信息披露的理念,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真实、准确、完整”是我们一贯坚持的信息披露原则。真实性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最底的要求(注4)。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 ,绝不能出现虚假现象,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故意编造原始凭证和虚假商业合同的情况占极少数,但产生影响却很恶劣,它不仅违反了证券法、损害了上市公司的整体形象,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要把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放在首要位置。任何不如实披露信息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查处。因此,应该充分发挥现有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可以建立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的问责、尽责、免责的责任机构,将监管任务分解到人,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动态的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全方位、多视角地揭示上市公司已有的或潜在的风险;建立合理怀疑机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真实信息;同时还要完善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档案,保证持续监管与审核工作的有效衔接,以提高监管效率。而且针对个案处理,还可以建立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形成合理的监管分工。
尽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数量及密度在增加,但一些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过于繁杂,滥用专业术语及搞文字和数字游戏,以繁杂的信息来掩盖问题的实质,导致信息的可读性不强,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因此,今后,我们要贯彻高质量信息披露的理念,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解决目前存在的信息披露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有效性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其内容是有效的,即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股价波动密切相关;其次,其形式是有效的,即必须重点突出、浅白易懂(注5)。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进入证券市场的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真实的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进入证券市场的公司必须毫不例外地披露任何信息。事实上,过度的信息披露也可能会使投资者淹没在大量琐碎而无价值的信息中,反而削弱重要信息对于投资决策的价值。因此要使信息披露切实起到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还必须提高其有效性。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机构在不断完善信息披露规章制度的同时,还要从投资者的实际需求出发,提高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要求。要根据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不同的信息需求,要求网上披露的信息内容更为详尽;报刊上披露的摘要应当言简义赅,一目了然。当然,无论是通过互联网、还是通过指定报刊杂志披露的信息,都必须符合重点突出,浅白易懂的原则。尽量将公告表格化和用文浅白化,使信息的披露更透明,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二)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充分发挥互补作用。
前文已阐述了中国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存在缺陷,需要自愿信息披露的补充和深化。自愿信息披露是公司与其他利害相关者之间基于经济利益进行的自愿性信息沟通,能够促使公司改善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能够对垄断性行为产生影响;能够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及可靠性;能够对上市公司股份的市场流动性和资本成本产生显著影响。但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实践并不令人满意。在与世界接轨的大背景下,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显示自身的核心能力的竟争优势对中国上市公司有着深远的实践意义。近年来,中国经济迅猛增长,中国的资本市场对外国资本有着强大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能否转化为实际的投资却依赖于中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自身实力。
强制性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规、监管部门规章要求所必须披露的信息。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受自身利益趋使主动披露的信息。对于投资者而言,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是相互补充的信息源,并不存在一类信息能够替代另一类信息或一类信息具有较高价值,而另一类信息价值较低的情况。而且前面已经提到,在证券市场整体面临“诚信”危机的情况下,业绩较佳的上市公司有动力自愿披露信息以突出公司的竞争优势,这意味着证券市场上信息供求双方都认为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尽快推出引导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章程,鼓励并规范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
为鼓励和推动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提高自愿信息披露的质量,证券监管部门应考虑以下方面的政策调整:
一是,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等政策法规中加入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条款,以解决政策法规落后于公司实践的矛盾。
二是,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防止上市公司随意披露虚假信息,保护市场秩序。相对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监管,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中需要主观判断的内容更多,更具挑战性。在制定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原则的时候,以下方面值得注意:1、完整性——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是否既包括“利好”信息,也包括“利差”信息;2、系统性——上市公司是否从不同的角度,通过不同的信息披露来揭示同一个内容,是否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全面的自愿信息披露模式;3、动态性——上市公司是否长期自愿披露某些信息,并不断调整完善披露的信息以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及连续性;4、广泛性——是否所有投资者只要愿意都能平等地获得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5、比较性——强制披露是否规范可以作为评判自愿披露质量的“参照体”(注6)。
三是,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权威的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信息披露质量评定是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其拥有的专业知识和对公司内部信息的充分了解和分析后做出的全方位评价意见,以警示普通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的风险。鉴于市场中介机构所处的特殊地位,证券监管部门在培育市场中介机构方面应该发挥自身独特的作用:一方面是开放市场,允许境外的市场中介机构直接在我国的资本市场执业;另一方面,促进国内已有的市场中介机构重新整合以达到一定规模与国外市场中介机构竞争;三是加强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中介机构的自我约束力。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的质量评价是一个非常敏感且具有很高难度的工作。在市场中介机构的意见被投资者广泛接受之前,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发挥部门替代职能,待市场中介机构成熟后,证券监管部门逐步退出。
(三)借鉴国外经验,不断创新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理念
在新的历史时期,要从实际出发,适应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之下,证券市场也逐渐相互融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从而使证券监管更加完善、富有效率。我们在借鉴国外证券市场监管理念及经验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所有制结构的特征,大胆创新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理念,重视行业自律,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完善整个监管体系。突出监管的持续性和科学性,减少监管的随机性。在监管行为的时机选择上,要防止超前或滞后;在监管节奏的把握上,要防止过紧或过松。因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工作:
1、持续适度监管
中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年轻的市场,在应付风险、业务治理和市场监管能力与国际化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这就要求监管一定要考虑市场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的发展以及市场所处的宏观环境变化情况,不可盲目推进。在引进国外监管理念的过程中,应注意“四个充分”: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结构现状;充分考虑整个社会经济尚处于与国际接轨阶段、法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总体上仍属新兴市场,监管理念和投资理念还不够成熟;充分考虑投资者多以中小散户为主,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客观现实。因此,只有认清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正确树立监治理念,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敢于监管、善于监管,依法监管,确保市场的公信力不受侵害。通过适度监管,充分发挥市场效用,促进市场逐步壮大,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2、监管要强调科学性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5(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