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建立与其配套的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为达不到进入二板市场资格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包括为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私人权益性资本。在一定意义上,我国更需要后一层面的资本市场,因为构想中的二板市场仍位于证券交易所的框架之内,很难摆脱现有证券所内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限制。同时由于容量有限,上市成本也相当高昂,众多中小企业将难以进入该市场融资。
2、积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市场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发达国家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通的资本金中,债权融资比例一般要高于股权融资比重的数倍,有时近10倍,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均存在股票热、企业债券冷的特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约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发展的主要因素:一是利率尚未市场化,二是企业信用水平不高。根据我国国情,在发展中要注意切实解决两个问题:①要切实改变发债企业结构。在当前的额度审批制下,能获得发债额度的通常都是大型企业和大型建设项目,但许多大型企业资金又相对充裕,同时获得银行的融资轻而易举,而中小企业则资金普遍紧缺,使得企业债券的发行无法贴近市场的问题相当突出。2004年12月14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此举为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动铺平了道路,也为企业债券扩容到更多的中小企业创造了条件。但如果不及时解决债券发行申报复杂、审批漫长、额度控制过严,以及债券评级机构的公信力、权威性,不对可转换企业债券评级,也会影响中小企业的介入。②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当前的利率限制严重地影响了实力较弱、信誉较低的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仅能按照不超过同期存款利率的40%的上限由人民银行审批,当前银行的存款利率本来就很低,即使上浮40%,也不能带来投资者的热情。只有规定更高的利率浮动上限或取消上限,让企业按市场定价,才能促进中小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
(三)建立多层次的专业性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借鉴美国经验,在我国设立与发展多层次的专业性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不失为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难题的明智之举。一是设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性投资机构应以财政出资为主,也可在现已成立的省地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出售其拥有的国有资产而出资。二是建立民间合伙制的投资公司。大量调查表明:在温州民间信贷中占据一定地位的“地下钱庄”,就是由企业主自发组织的“排会”演变而来,组建合伙制的投资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使其组织变得透明和规范。民间借贷具有一套不同于银行借贷的风险防范和实际操作机制,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并不依赖于抵押或担保,而是借助于非正规性信用资源的利用以及债务责任的落实满足了中小企业零售型、人力资源密集型的融资服务需求,这在我国现行银行体系内很难实现。从国外中小企业发展历程来看,在政策和制度上都留有非正式金融制度发展的一定空间,鉴于此,我国可通过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使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合理分布。过度要求资金集聚在银行体系,往往同时也集聚了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民间合伙制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组建,将民间融资市场“退化”为合伙制的投资市场,从民间金融发展中剔除“非法集资”的负面因素。这对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中寻求互补性资金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四)建立多层次的银行融资体系
2004年11月末的统计数字表明,在我国全部银行贷款中,大型、中小型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分别为33.4%和52%。虽然总量过半且较上半年增长1.3个百分点,但对于约占全国企业总数99%、工业总产值和出口总额60%、国民经济增长主力军的中小企业来说,不论是余额总量还是增长速度对于中小企业的现实需求都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改造现有银行体系,才能实现我们所期望得到的结果。
1.中小商业银行要找准市场定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立法或行政干预划分哪些银行专营大型企业融资,哪些银行专营中小企业融资是不可取的。然而,不同类型的银行市场定位趋同也并非正常现象,这样做的结果必然造成银行业务的同质化,各家银行特色难辨,大家都把眼睛盯着“黄金客户”、“大客户”上,而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等不太感兴趣。要改变这种局面,不仅要求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机构要认定自己所处的发展阶段,在经营中体现自己的特色和专业优势(如在重化工、纺织、建材等行业的专业知识),不要盲目模仿大银行,要在同质化的服务中作出差异化的结果。为此,还需要银行监管部门根据银行,特别是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所在的城乡区域特点、各自的资产规模、融资结构、贷款集中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提出指导性的中小企业融资比例要求。对城市商业银行,既要避免为地方政府充当“第二财政”,又要根据“近距离、贴身服务”的优势,将其引导到“社区银行”的轨道上来。处于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的农信社更是如此。
2.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制度和对商业银行的鼓励政策
重新制定的有关制度:包括在信用等级评定、授信等方面充分考虑了中小企业的特点,保证诚实守信、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及时得到融资支持;大力发展与短期融资相适应的商业承兑汇票和票据贴现;推广银行承兑汇票、应收帐款融资、委托贷款、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生产用设备按揭贷款、国债外汇存单质押贷款、标准仓库质押贷款、买方信贷、打包贷款、保函、保理、福费廷等多种信贷产品;拓宽担保种类,允许以自然人资产担保方式开办店面保证金质押贷款等;优化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如根据不同基层银行机构的管理水平转授一定的审批权限,缩短发放贷款的时间等。
3.探讨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问题
根据我国信用环境的现实情况,借鉴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在当前我国成立民营银行的条件还不成熟。其一,中小企业中民营企业占绝对优势,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的歧见正在丧失基础,那种以所有制对称作为民营银行成立的立论是站不住脚的。其二,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较高,民营银行较之现有商业银行并不具备自然优势。其三,民营银行的资金来源及规范化运作这一问题的解决在我国银行监管仍然十分薄弱的条件下,更易隐藏很大的危机。然而可以考虑由政府建立政策性银行以专门扶持中小企业,但必须严格规定扶持对象、扶持方式、融资比例,从而避免出现由政策性融资衍生成财政信用的现象,加大财政负担,因而,可以先从沿海地区地方政府财力较雄厚的市县做起,总结经验后推广开来。
(五)积极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担保机构政策扶持力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决定了需要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发挥支持与导向作用,以吸引民间资本入股,壮大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各级地方政府都要通过单独编列财政预算计划,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等途径,建立担保专项发展基金,并且要有制度保证、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通过入股、租借、奖励等方式,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发展的客观需求,或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成立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或及时向信用担保机构补充资金,并将之纳入地方政府的工作业绩考核,但必须注意政府出资的担保基金应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按商业化原则来运营,避免不恰当的行政干预。
2.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担保机构
在落实政府专项担保基金,积极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同时,更要发挥政府专项担保基金的杠杆作用,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担保市场,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对辖区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加强担保机构御险能力,消除金融机构的隐患,增强合作意愿。
3.努力改善担保机构的服务水平
地方政府要积极协调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关系,建议由当地财政部门或再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签定框架协议,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性质、信用程度、资金规模、经营业绩、运作效率等情况,逐步扩大担保比例、提高风险分担比例,降低担保利率,优化项目操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完善贷款担保服务体系。在此过程中更要发挥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作用,形成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之间合理竞争态势。担保机构要如实向协作银行披露信息,真正做到及时沟通,真诚合作,共同加强风险控制。同时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进一步改善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4.尽快建立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严格控制担保规模放大倍数,由于我国特殊国情以及担保机构识别风险能力较差,担保规模当前一般以担保机构资本金的5倍左右为宜。二是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项目的动态跟踪和监管,加强债权追偿。三是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内部风险补偿机制,信用担保机构要及时建立风险准备金,用来按照约定的责任,代被担保方向债权银行代偿债务。四是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转移机制,以增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任,防止被担保方随意逃废债务和转嫁风险。
5.大力加强担保机构自身素质建设
一是建立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机制。应明确授权一个政府部门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对担保机构的资格、功能定位、担保机制、担保程序、会计制度、风险防范、从业人员、收费标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定期监督和检查提供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并将其与有关优惠政策挂钩,积极创造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加快组建担保机构的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监督办法,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三是推动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创新担保方式,扩大担保范围,增强资金实力。四是通过引进人才、加强培训、开展合作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担保机构员工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其业务经营管理能力。五是督促担保机构采取多种途径不断扩充资本总量,做大规模,动员更多的企业甚至是个体工商户参股,加大积累,增强实力,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结束语
研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看似一个“老旧”的课题,然而长期以来,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实业界,人们仍然经常提到它,孜孜不倦的研究它,破解它。最近一个时期,我国一些重要财经报刊的舆论导向来看,各方面对这一问题的讨论热度增加了许多,从2004年初开始,在我国实施新一轮宏观调控中,它似乎又成为一个全新的命题,说明这个问题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缓解当前城镇的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实在至关重要,同时,这场旷日持久的讨论也说明该课题本身就是一个大难题,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要有效地破解它,需要不断地进行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
就在作者搁笔结束这篇^论文的时候,《金融时报》等财经报刊发表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的发展思路、拓展中小企业融资空间,解决全国银行7万亿巨额存差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配置使用效率等一系列的文章,并传出央行正在研究确定两、三家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专营中小企业融资等消息。这不免使作者感到欣慰,但也想到一些不足的之处,比如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经验这一部分原本作者是想独辟一章来进行叙述的,还有关于成立政策性银行专营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问题以及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由于时间篇幅所限加之水平不及,因而只是点到为止、略有所述,为此感到遗憾。
时代在变化,社会在进步,结合作者实际工作将对这一问题投入更多的关注,以此感言,作为自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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