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在行使准司法职能的决定权时,不应与相对方互为当事人,而应由债权人代表与相对方互为当事人,清算组处于超脱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公平和公正。理由为:(1)清算组不是破产结果的承受者,而广大债权人是破产结果的承受者。(2)因清算组不是破产结果的承受者,以当事人的身份行使决定权时,在干预和利益等外界因素影响下,很容易放弃职守而做出有利于相对人的决定,相对人肯定不会再申请法院裁决;此时债权人代表因时间、空间及信息等方面的原因,很可能不能及时监督,从而使权利失去制约。(3)清算组以当事人的身份作出决定时,相对人处于不平等的被动地位,违反了公平和平等的基本原则,极有可能损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相对人就此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时,增加了法院的讼累,浪费了司法资源。
在对债权的确认,对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的认定中,应由债权人会议代表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听证程序,申请行使权利人作为相对人成为另一方当事人,符合公平、平等、公开和制约的原则:(1)债权人会议代表作为利害关系人,当然最关心自己的利益,相对人也同然。(2)作为当事人,债权人会议代表和相对人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最能体现公平和平等的法制基本原则。(3)通过公开听证程序,使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自己的请求和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使问题明晰。由此解决了以往规定中清算组“一嘴独大”的弊端,既便于清算组居中作出决定,又便于当事人信服,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节省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听证基本程序的设计。
(1)由申请行使权利的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代表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当事人均有权聘请一至两名代理人。除涉及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一律公开进行,允许旁听。
(2)质证。对相关证据予以认定或不予认定。
(3)当事人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辩论,陈述理由。
(4)相对人可撤回申请,清算组就此作出书面决定。
(5)不适用调解,防止债权人会议代表因某种原因牺牲广大债权人利益,同时防止逃避法院监督。
(6)根据查明的事实清算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决。对法院裁决不服时可向同级或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裁决的执行。
(7)决定书一律报法院备案,便于法院依职权及时监督。法院对发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有权迳行裁决,或召开听证会裁决,债权人会议代表及相对人均应执行并有权申请复议,程序同上。
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破产清算组法律地位的再认识,凸现了清算组地位多重性的特点,便于破产清算组在工作中更好地履行相关职能;通过对监督机制的设计,使广大债权人以常任代表的形式行使监督权,彻底解决实践中往往债权人对清算组不信任的问题,解决了清算组在实际工作中无人监督的弊端;通过听证程序,可使清算组行使准司法职能时摆正位置,使债权人与申请行使权利的相对人相互制约,通过法院的监督实现权利与责任的平衡,从而达到对清算组制约的目的;在制度设计上确保程序公正,并由公正的程序促使实质内容公正的可能性实现最大化,这就是本文所期盼的目的。
参考书目和文章:
1、 王新欣主编《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祝铭山主编《企业破产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3、 李国光、奚晓明、曹士兵《正确解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 黄松有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5、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6、史和新《完善破产清算组的若干问题》中国法院网——商事研究 2004年5月2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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