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净额 NO1
-产品销售成本 NO2
=毛利 NO3
-营业费用 NO5
=营业收益 NO6
±非营业项目 NO7-8
=所得税和非常项目前的收益 NO9
-所得税 NO10
=非常项目前的收益 NO11
±应计所得税的非常项目净额 NO12
=净收益 NO13
2、重要项目的解释
销售净额,也称“营业收入”,它是一个公司为顾客提供服务而进行的正常和最重要的活动收入。在计算填列该项目时要从销货额中减去销售退回与折让、销货折扣和估计无法收回货款的调整。后两者有时列作费用,但从理论上说,这两项都是销货或未收回的销货价格的一部分,因此它们都作为销货的减除项目。
产品销售成本,它是指为取得销售收入所提供的劳务的生产成本,是反映公司经营主要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该项目应当与营业收入有关的费用分别填列。
营业费用,该项目是指那些与营业收入有关的、经常的、正常的费用。它要与产品销售成本区别开来。在上表中营业费用划分为销售费用和一般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包括那些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和运送有关的费用;一般及管理费用反映公司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非营业收益和费用,非营业项目要从营业项目与非常项目区别开来。它表示副业经营和次要的经营,虽然这些经营活动可能是经常的或典型的。同时,这些经营活动趋向于反复发生,因此,不是非常项目。具体的如:租金收益、佣金收益、利息费用等。
非常项目,也称为“非正常活动项目”。它反映的是公司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与费用。如: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接受捐赠转入或捐赠支出;罚款收入;天灾人祸或战争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等。
(二)费用性质法收益表的结构及其勾稽关系
费用性质法也称支出性质法。在这种收益表编制方法下,报告期内不仅包括生产已完成而且销售的产品,还包括期内未完工产品的增加数(或减少数)作为费用的调整。长期以来,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均采用此法,并在该国的股份法中对收益表做出规定,而且逐步修改加以完善。1985年12月24日德国联邦会议将欧洲共同体第十号会计指令引进德国商法,规定从1986年1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又对当时使用的费用性质法收益表作了一些改革,形成了现行德国股份公司的费用性质法收益表。为了更好的说明费用性质法收益表的特点,且将1965年股份法中的收益表(下表左侧)与1985年商法规定的费用性质法收益表(下表右侧)二者结构及其项目间勾稽关系对比如下:
表1-2 “费用性质法收益表结构及其项目间勾稽关系”(注2)
1、 销售收入
2、产成品和未完工产品增减变动数
3、其他资产化成本
4、总业绩
5、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以及有关物品的消耗
6、毛收入/毛亏损
7、来自权益联营、损益转让协议、部份损益转让协议的收入
8、来自股份参与的收入
9、来自其他金融投资的收入
10、其他利息收入和类似收入
11、固定资产项目报废收入和固定资产项目增值
12、来自减少坏账损失备抵的收入
13、来自撤消准备金的收入
14、其他收入(其中:非正常收入)
15、亏损弥补收入
16、工资
17、社会支出
18、退休金和补助
19、实物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
20、除坏账损失备抵数之外的金融资产折价和价值调整
21、除存货和坏账损失备抵调整外的价值减少或流动资产项目报废引起的损失
22、固定资产项目报废损失
23、利息支出和类似费用
24、税
(1)所得税、营业税、资产税
(2)其他
25、弥补损失的费用
26、其他费用
27、根据权益联营、损益转让协议、部份损益转让协议而转移的利润
28、盈余/亏损 1、 销售收入
2、 产成品和未完工产品增减变动数
3、 其他资产化成本
4、其他经营收入
5、材料费用
(a)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以及有关物品的
消耗
(b)有关产品的消耗
6、人工费用
(a)工资
(b)社会开支、退休金和补助
其中:退休金
7、价值消耗
(a)无形资产摊销、实物资产折旧以及企业开办
扩建费用
(b)流动资产项目价值消耗以及在股份公司中超
过正常折旧的部分
8、其他经营费用
9、来自股份参与的收入
其中:来自联营企业
10、来自其他有价证券和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
11、其他利息收入和类似收入
其中:来自联营企业
12、金融投资和属流动资产的有价证券的折价13、利息支出和类似费用
其中:来自联营企业 会计报表分析—国际会计准则收益表比较研究(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