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委派制存在的缺陷
如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会计委派制在试行的过程中,其不成熟、不完善的缺陷很快就暴露出来。在几年来的试行过程中,由于派出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加上会计委派制度本身存在的先天不足,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对委派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和工作特点等基本问题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各地的具体作法没有统一的标准等原因,使得会计委派制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从各地推行的过程和效果来看,会计委派制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 与现行的许多法律法规相冲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相违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企业依法拥有人事自主权,其中当然包括单位的财务人员。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在第二十九条又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依法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再作处理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法律赋予单位负责人的用人自主权。与此权利相对应,《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法律义务,使单位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相匹配。而会计委派制与上述法律法规是相矛盾的。 与现行的许多法律法规相冲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相违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有权建立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编制人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从以上有关规定可以看到,法律赋予了公司、企业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相当大的自主权,可以自主配备其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因为这是其内部事务,是公司、企业的基本权利和职责。而实行会计委派制,由政府机构向其委派会计人员,与相关法律有冲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相违背。
(二)缺乏有力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后,会计管理的格局发生了变化,对会计的管理由“分散型”变为“紧密型”,与会计人员的关系由“业务指导”变为“业务领导”。为适应这种变化,迫切需要有专门的、健全的管理机构做大量的具体细致的管理工作。但从目前各地试行的情况看,大多是委托各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科(股)对委派会计进行管理,人员少,工作繁重,管理基础薄弱。
(三)会计委派制也难以发挥会计应有的管理职能。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一是会计人员的利益与所在企业的利益联系被切断,使其失去了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效益的利益刺激,因而其不会主动参与企业管理,为企业管理服务;二是企业经营者视委派会计为“异己”,不会将企业秘密告之,也不会让他们参与重大的企业管理活动;三是企业为了防范委派会计这一异己,而要架空之,绕过之,还要耗费企业的人力、物力,影响企业的管理;四是由于委派会计人员与企业其他部门的目标不一致,利益不一致,往往引起磨擦隔阂,影响企业整体运转效率。总之,委派会计不仅不能发挥企业会计的管理职能,反而会影响企业管理职能的发挥,影响企业的整体运行效率。
(四)委派会计人员的地位和待遇不尽合理。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按惯例是单位的中层干部,委派去的会计主管和财务总监也不例外。在试点单位,有的赋予财务总监或会计主管以单位副职领导人的地位,虽然地位提高了,但与地位相适应的待遇问题却出现了矛盾,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由谁发放更加合理?目前的做法是,一些地方是由派出的财政部门发放,而多数是由被派往的单位发放,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以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以及住房等福利,理应由派出的财政部门负担。因此,由被委派的单位负责工资福利的做法,是不太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这有新形式的摊派和侵犯企业自主权的嫌疑。如果全部由财政部门发放,那么势必会加大财政部门的财政负担。
(五)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不够明确,影响工作效率。尽管实行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规定了委派会计的职权,但都不够具体明确,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以至于乱像百出。有些委派会计进驻受派单位后,以“太上皇”自居,对受派单位领导及会计人员颐指气使,随心所欲地指挥企业的经济活动;有些委派会计则被受派单位“架空”,成为机械的记账员,完全丧失对企业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职能;更有个别委派会计素质低下,与受派单位领导同流合污,把委派当成了名副其实的保护伞,继续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损害国家利益。
(六)委派会计的后顾之忧没有真正解决好,影响了委派会计的积极性。委派会计来源于3种渠道:一是在岗的本单位会计,二是财政部门调用的,三是向社会公开招聘。对委派会计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一般为2年,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按规定原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虽然会计管理公司负责委派会计的考核、工资、福利、奖金,但对于委派会计的住房、子女就业、公费医疗、入党提干以及退休后的人员管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却是力不从心,使得大多数委派会计不安心工作,极大地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七)与会计委派制相关的配套制度尚不健全。会计委派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绝不能一派了之,尤其是在委派会计的后续管理上,日前已严重滞后。为保障会计委派制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基础制度建设,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三、完善会计委派制的措施
针对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为充分发挥会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完整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们有必要对这项制度进行多方位和更深层次的思考,建立、健全与会计委派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会计委派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会计委派制:
(一)健全完善财会法规。针对试行的会计委派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的问题,建议中央财政部门根据各省、市试点工作的情况,尽快制定全国性的《委派会计管理暂行条例》,对会计委派制的委派形式、程序、对象、范围以及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义务等依法进行规范,做到以法管人,以法治事。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受派单位尊重委派会计人员,接受监督,积极配合会计委派制工作的开展。 目前,各地推行的委派会计的管理办法,主要是以当地财政收入的收缴为基本出发点,以委派人员对单位收支监督为手段而自行制定并实施的临时性制度。反映财政的意愿和利益较多,而对被委派单位的利益考虑较少,致使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很难融洽,所以,应尽快制定《委派会计管理暂行条例》,把委派会计应尽的职责、权限、义务以及同被服务单位的关系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被委派单位尊重委派人员,接受监督,充分调动委派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前提下尽力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增收节支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保证委派会计公务的公正性、有效性。 论会计委派制(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