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方经委托方同意后代表委托方行使某些权力。最常见的关联方之间的代理的形式包括代理信托业务,如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及转让过户;代催收欠款及代订经济合同等。
5、 租赁
以资产所有权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标准,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前者不转移资产的所有权;后者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由于非整体上市,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普遍存在资产租赁的关系,包括对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租赁和厂房等固定资产的租赁等。
6、 提供资金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权益性资金或贷款。权益性资金是指企业向关联方投入资金、购入股份,联营或合营。贷款是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资的一种形式。例如,母公司利用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向子公司提供贷款。
7、 担保和抵押
担保是为了融通资金和保障债权的实现而实行的保证、抵押等。关联担保一般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正向担保,即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和关联企业担保;二是反向担保,即大股东和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担保;三是互保,即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和关联方互保。抵押是担保的一种重要方式,通常指债务人或第三者部不转移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仅把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四)关联交易的特性
1、 关联交易的必然性
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有其客观必然性。首先,关联人也是一般法人,享有与其他法人同等的市场条件和交易权利。关联交易的存在受到经济及体制等因素的影响。经济因素包括降低成本、分散风险、规避税负、转移利润、垄断市场等,是各国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普遍的原因。在我国,体制因素也是一个主要的原因。首先,我国不少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或持集团公司剥离的优质经营性资产上市;其次,法规对上市公司的上市财务标准及配股资格有严格的要求;第三,许多上市公司规模不大,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多会采用低成本的关联并购重组的方式扩大规模。
2、 关联交易的两面性
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它既不属于单纯的市场行为,也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范畴,它有着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影响,它受到各国法律认可的同时也受到各国法律的限制。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表现为:第一,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第二,有利于扩大企业规模,调整企业结构;第三,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第四,对于业绩不良的企业,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处置不良资产,渡过难关。正是这些积极作用,使关联交易与一般市场交易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与一般市场交易不同的是,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其交易行为往往为此具有非市场化的特征,关联交易一旦偏离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就会损害国家、受控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非规范关联交易的消极影响具体表现为:第一,使国家税收流失,财政收入减少;第二,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第三,人为操纵利润,侵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第四,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第五,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妨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非规范关联交易广泛存在于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之中,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3、 关联交易的隐蔽性
随着关联交易受到日渐严格的管制,不少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回避关联交易的传统形式,例如,把一宗关联交易拆分成两宗非关联交易、与非关联方进行非公允的交易等。这种以非关联关系的形式掩盖关联关系的实质的做法,会令关联交易更加隐蔽。一般信息使用者不容易从报表上分辨出哪些是规范的关联交易,哪些是不规范的关联交易,也很难判断关联交易对该企业的业绩的影响程度。
4、 关联交易当事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平等但实际上不平等
在关联交易中,交易当事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均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从表面上看,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上,他们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交易往往是按照控制方或影响方的意愿达成的,而被控制或被影响方没有真正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这个意义上看,交易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正是由于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一方运用自己的控制权或影响力,使关联交易在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进行,最终导致损害公司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联交易披露
利用关联交易本身的隐藏性和当事人实际地位不平等的特点,不少关联方进行非真实性或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达到粉饰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目的。对于广大投资者,判断关联交易信息和非关联交易信息的真伪或准确程度,前者的难度较大。为此,对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除了遵循真实、充分、及时等一般信息披露原则,许多国家及地区的法律都有详实和明确的专门规定。
(一) 关联交易披露的办法
一般情况下,应在报表附注中对关联交易作相关的披露。对于某些重大项目,金额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其他事项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例如,美国有些公司把与关联方来往的大额款项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把购销款项反映在利润表上。我国的会计准则仅要求把信息披露在报表附注中。
(二)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和内容
1、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关联交易披露的要求与内容
在存在控制的情况下,不论关联者之间是否发生交易,关联者之间的关系均应予以披露。如果关联者之间发生了交易,则应揭示交易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交易的要素包括:对交易数量的说明,不论是以金额还是以适当的比例进行说明;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恰当的比例;定价政策。
很多国家法律还要求对揭示某些关联者予以特别的强调,例如企业董事的交易、其报酬和借款,因为他们与企业之间具有信托性质的关系。
2、我国会计准则对于关联交易披露的要求与内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失实的识别与对策(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