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名目繁多、涉及面广,借关联交易粉饰报表的手法远远不只上述几种,加上关联交易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交易的过程通常也比较复杂,故审计人员或投资者在识别虚假信息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审核报表等信息时,分析人员要做到:第一、熟悉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等法规的内容;第二、对报表特别是附注的相关内容要进行认真、详细的阅读。在此基础上,从以下方面进行缜密分析:
(一)企业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是否遗漏或被隐瞒
审查的难点首先体现在发现关联方(包括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等)及关联交易,因为企业往往漏报或故意隐瞒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蓝田股份2000年会计报表附注披露该公司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母公司是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两家子公司分别是沈阳蓝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及湖北蓝田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前一家子公司2000年亏损,后者产生的利润是蓝田股份的主要利润来源。 中国蓝田总公司与蓝田股份不存在控制关系,二者的关系是高级管理人员兼职。2000年总公司为蓝田股份代销产品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1.9%,并长期为蓝田股份进行载体广告宣传并在2000年向蓝田股份提供借款2亿元。资料显示蓝田公司与蓝田股份有密切的财务关系而两者不合并财务报表。通过搜索与蓝田公司相关的多个网站,得到的信息是:蓝田股份包含于蓝田总公司,蓝田总公司包含于中国蓝田(集团)总公司,蓝田股份是后面两家公司的核心企业,三者存在密切的财务关系。但是,蓝田股份没有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信息。
获得关联方关系的信息的途径很多:向董事会、股东和管理人员等直接咨询;检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审查期间的重大投资交易,根据交易性质和程度,判断是否有新的关联者构成;通过互联网查询……在获得关联方名单后,在审查购销、投资等交易时,注意把交易对象与关联方对照,从而找出关联交易。
在确认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时,应谨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对关联方的判定既是纵向的,也是横向的,当一方(与其它方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构成纵向关联方关系,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受同一方控制的各方构成了横向的关联方关系。象本文三(三)中提到的交易,应从其交易实质而非法律形式判断它们为关联交易。
(二)企业是否有明显的以关联交易改善经营状况的动机
分析者必须了解企业是否存在下列情况:缺乏持续经营所需的资金;过于依赖单一产品或客户;过于乐观估计盈利;所在行业技术淘汰风险高;净资产收益率刚刚达到或略略高于6%从而保住配股资格。如果是,分析者应对其关联交易行为是否规范予以充分的关注,因为这些企业迫切需要改善经营状况、扶持业绩,很可能使关联交易变质。
(三)关联交易是否产生现金流
有国外的专家研究显示,在舞弊发现前的年份里盈余比发现后的高很多,但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则是在舞弊发现前的年份比发现后的低。因此,可以把现金流作为识别舞弊的信号。我国实证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大部分以非现金的方式进行。关联交易可以有强的操作性,与关联方之间在交易上无需支付现金、无需受到大的经营现金流压力有一定的关系。通过审查有关的账户可以发觉,关联方之间购销货款久拖不还、货款未清又赊欠,应收帐款额极高、购入优良资产所需支付的资金长时间挂在往来帐上……如果交易行为存在明显的不良动机,又没有现金回笼,交易收入不应予以确认。如关联方之前有欠款未还,即使本次有现金流入,也应先抵消欠款,而不是确认收入。
(四)利润表的数据结构比率是否合理
如果关联方之间发生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收益一般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投资收益”帐户。应该仔细严查这类帐户下的金额的绝对数及相对数是否都非常大,令到利润结构失衡。另应该检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告的利润总额是否大大低于企业的利润总额。例如,某公司2000年利润总额为1336万元,扣除关联交易获得的投资收益7000万元,公司实际每股收益是-0.14元。利用这种方法发现异常利润,然后查找相关的关联交易的原始记录及董事会会议记录等资料,是一种有助于揭示关联交易实质的做法。
(五) 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首先,应该判断定价政策的披露是否充分,包括是否精确地披露该关联交易的价格、交易的收付款方式及条件,是否说明定价政策与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定价政策一致,如否,应说明差异的金额、关联方之间交易定价的根据等,对于企业无披露可比价格且只笼统地把定价方法说明为“价格按照‘协议价格’执行”,分析者应予以特别关注。
然后,可以通过检查有关的发票、协议、对外销售产品的价目表等相关资料,了解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定价,把与关联交易方之间交易的定价与账面价值或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定价进行比较,得出差额,从而判断该定价是否公允价格。
最后,要判断企业是否有违反规定的操作,把应该确认为资本公积的金额计入收入,从而虚增了收入。
对于正常商品销售,如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不少于20%,则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价基础,确认收入,关联方之间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少于20%,则以商品账面价值的120%作为确认收入的上限,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如果上市公司认为其销售商品的成本利润率高于20%,在提供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可按照该成本利润率确认收入。
对于非正常商品销售,以其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向关联方出售资产、转移应收债权的,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部分,同样计入资本公积。
对于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的(非债务重组)或成本费用,被承担方应按照实际为其承担的债务或成本费用,计入资本公积。
对于受托经营资产业务,受托经营收益的上限为受托资产账面总额乘以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对于受托经营企业业务,受托经营收益的上限为以下三者中最低者:a 委托协议确定的收益;b 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c 受托企业净资收益率超过10%的,按净资产的10%计算。
对于关联方资金占用费,确认收益的上限为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
五、规范关联交易披露的意义
对于不规范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在披露方面或是刻意隐瞒、回避披露;或是利用法规制度不完善对掩饰交易真相;又或是披露的信息不全面、不规范。统计显示,1993年到2001年之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预亏公告及关联交易的披露违规最多,约占20%。为此,增加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透明度、扩展信息容量、提高信息质量,使关联交易披露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规范关联交易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决策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失实的识别与对策(四)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