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关联交易广泛应用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这些关联交易当中有一部分是虚假的或不规范的。不少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不规范的商品购销、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或令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并以这些交易的成果粉饰会计报表,从而达到其规避税负、调节利润、提高信用等级等的目的。失实的关联交易信息会导致广大投资者错误决策、损害国家、非关联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影响证券市场资源有效配置。我国现时应着重从加强法规建设、完善上市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三方面入手,严格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阐述了关联交易的有关概念、关联交易的分类、特征和披露要求,并着重就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信息失实的现状,提出一些识别的办法,同时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有效的治理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失实、识别、对策
【正文】:
关联交易广泛存在于国内外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方面是因为它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促进公司规模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因关联交易在形式上具有非等价性、隐蔽性的特点,关联方会“巧妙”地利用它转移利润,达到减少负税、提高信用等级及筹资能力、甚至假公济私的目的。因后者产生的关联交易不在少数——即便在当今监管机制最健全的美国,安然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我国,有促使关联交易或不规范关联交易大量存在的特殊因素:不少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持集团公司剥离的优质经营性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必须达到连续3年盈利且净收益率3年平均在10%以上才有配股资格——上市公司需要一条达标的捷径;现有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法制和规则不完善……统计显示,我国2001年及2002年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分别是1746笔及2129笔,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达到1876亿元及1271亿元,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分别有949家及710家,分别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0%及58%以上(注1)。当中不乏虚假的、不规范的交易。虚假的、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引起的信息失实,不仅损害股东和债券人的利益,而且影响证券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及规范发展。为此,如何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让广大投资者掌握真实的、高清晰度的关联交易信息是一个有现实意义的、受到广泛关注的论题。
一、 关联交易相关概念、关联交易的种类及特性
(一)关联方界定
要准确判断关联交易,首先必须对关联方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对于关联方的界定,至今没有一个被社会普遍认可的概念。因为认识、环境、经济状况和监管力度上的差异,各国家或地区对关联方的界定不尽相同。
国际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是,在制定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它们是有关联方。 所谓“控制”是指直接地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地拥有一个企业半数以上,或相当大数量的表决权,并且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指挥该企业的财务与经营决策:“重大影响”是指参加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制定,但不控制这些政策。施加重大影响可以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方式或参加政策的制定过程,重要的公司间交易、管理人员的交换、技术资料上的依赖性等方式。重大影响可以通过股份的拥有、章程或协议达到。
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在关联人的认定上,遵循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指导思想,以“控制”和“影响”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标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把关联方定义为:“某一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如果其中一方有能力对其他方的管理或经营决策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方式),达到可阻止交易各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完全追求自身单独利益的程度。”美国证监会把上市公司关联方界定为:①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实体间接地控制或受控制于该公司的企业,或与该公司共同受制于另一公司的企业;②联营企业;③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公司的投票权,且足以使其能够对该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及其亲密家庭成员;④有权利和义务计划、指导和控制公司经营活动的关键管理人员;⑤以上③及④指的个人所直接或间接拥有实质投票权力的企业,或对其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的界定为:①主要股东;②现在(或在交易之前时2个月内曾经)是该公司或其子公司、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的董事;③以上自然人主要股东和董事的配偶或子女;信托受益认为这些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信托受托人;这些个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能够行使或控制30%或更多的投票权、或者能够有权任免大多数董事的公司;④若主要股东为公司,则主要股东的子公司、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习惯于按照那些主要股东的指令行事的人任其董事的公司;以上这些公司和主要股东共同拥有的能够行使或控制30%或更多的投票权、或者能够任免大多数表决权的公司。
日本的法律对关联公司的界定的依据有两条:一是依据占有另一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的多少;二是依据对另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如一家公司占有另一家公司50%以上的出资额或发行在外的股份,它们之间形成母子公司的关系,前者是母公司,后者是子公司。如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20%至50%的股份或出资额且能够通过资金、技术、人事任命等手段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则它们互为关联公司。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中指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定把上市公司关联方界定为: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与上市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其他法人;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及其亲密家庭成员;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密家庭成员;上述个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密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上述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上关联人规定的,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人。对于潜在关联人的提出,除了是概念的创新外,还表明了证券交易所已经将监管范围由会计报表表内扩大到了会计报表表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当中,判断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结合各种因素加以考虑。
(二)关联交易的概念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中指出,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是指在关联者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规定以下五种关系之间的交易为关联交易:①母公司与子公司间交易;②子公司与子公司间的交易;③企业与员工退休信托基金或员工利润分享基金间的交易;④企业与业主、管理人员及其家属间的交易;⑤附属机构间的交易。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译文中,使用的是“关连交易”一词,意指:①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②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对某一家公司的权益的收购或变卖,而该被收购或变卖公司的主要股东或为获提名为该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控股股东、或为该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控股股东的联系人。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同。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事实上,对于关联方交易的认定是有一定难度的。过于狭窄,可能导致少数股东的利益受损,甚至危害公众利益。过于宽泛,则会影响资本的扩张、税源的稳定。因此,在关联方交易的认定的时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是应当遵循的二个基本原则。即应更注意相互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应有轻重之分,如零星的关联方交易,不重要的关联交易可免于披露。
(三)关联交易的种类
关联交易的形式多样,种类不下20种,以下是较为常见的几类:
1、 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商品主要是指与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有关的商品或产品的购买或销售,例如,工业制造企业购买原材料及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等。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交易中最常见的交易类型之一。
2、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这里的其他资产是指生产商品的物质资料,包括设备、厂房、无形资产等并非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商品。这类交易并非经常发生,但它涉及的销售额往往比较大、对企业的影响也比较深远。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提供劳务是提供各种有价值的活动,以达到满足特定需求的目的,它并非转移某种产品的所有权。例如甲企业是乙企业的联营企业,乙企业是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甲企业名下的物业及其开发的房产的保养维护、绿化、修缮,并每年向甲企业收取管理费10万元。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失实的识别与对策(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