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实施以来,随着经济体系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化的初步展现,各种金融问题也暴露出来。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原来的监管模式中的各种漏洞不断被发展,并且由于监管问题而导致了一系列金融动荡表明《巴塞尔协议I》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在不断探索过程中,提出了《巴塞尔协议II》。在《巴塞尔协议II》中,其第一支柱延续了《巴塞尔协议I》中的相关规定,对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了界定,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风险评估的基础,对于银行风险监管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二支柱则是外部监管,其要求各国政府对于银行业的风险进行一定的干预和控制,并且制定相关的政策来对银行业的风险进行判断。对于银行本身也做出了要求,要求银行内部建立内部风险评估体系,采用新型的技术和方法来对银行内部的监管风险问题进行评估和分析,从而保证银行风险以及资本构成的匹配度。第三支柱出是对于市场的约束。在《巴塞尔协议II》中首次提出了对于市场的约束行为,要求银行业公开基本信息,其中包括资本构成、资产充足率以及核心信息补充等,这些信息的为对于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三)巴塞尔协议III
2007到2008年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对整个金融界产生了巨大的阴霆。资产价格泡沫、大量举债、流动性泛滥以及过度的杠杆化操作是其重要原因。以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的倒闭为标志的此轮经济危机暴露出了监管体系的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大多数敏感资本在经济危机可能会遭遇顺周期效应(pro-cyclical effect ),整个银行体系资本质量不佳,未对杠杆操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另外这个资本要求的体系中没有考虑一个重要性因素,即流动性风险的管理。为监管。为此,2009年12月7日,巴塞尔委员会为了应对将来可能存了提高整个金融系统抗击风险和危机的能力,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以及《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经过不断的测算和核审后,20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于2010年批准了巴塞尔协议III的改革方案。2011年,20国集团戛纳峰会承诺巴塞尔协议III于2013年起实施,并于2019年前达标。2012年6月,我国国务院常务会原则上通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成为银监会对国内银行有效监管的标准。
(1)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资本
为解决《巴塞尔协议II》中出现的顺周期性问题,减少银行通过信贷规模调整造成宏观经济波动的情况出现,《巴塞尔协议III》提出了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资本。综合资本充足率、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的规定,资本构成要求出现如下的变化,见下表:
表1 1《巴塞尔协议III》资本构成要求
普通股权益 一级资本 总资本
最低资本要求 4.5% 6.0% 8.0%
资本留存缓冲 2.5%
最低资本要求+资本留存缓冲 7.0% 8.5% 10.5%
逆周期缓冲资本 0-2.5%
(2)引入杠杆率机制
金融市场创新工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日益增多,为银行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累计了大量风险。银行大量将表内业务转移到表外,以快逮达到资本金的要求,银行通过高杠杆率的经营模式虽然迅速达到了资本充足率的最低监管标准,但却积累了大量银行风险,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杠杆率是资本和风险暴露的一个比率,是资本涵盖表内外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巴塞尔委员会要求杠杆率保持在3%以内。
(3)提出流动性标准
全球金融危机使各国金融当局认识到保持银行流动性的重要性,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于2008年公布.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原则》,提出稳定性是流动性管理的重点;2010年,发布《流动性风险测量的国际框架、标准和检测》、《监管理事会就巴塞尔委员会针对资本和流动性的一系列改革达成共识》等文件。对于流动性监管,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两个定量指标,分别为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净稳定融资比例(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这两个指标为流动性的测算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方法。
(4)过渡期安排
自2013年1月1日起,最低普通股要求将由2%提升到3.5%,一级资本将由4%提高到4.5%。到2014年1月1日,银行将必须达到普通股4%和一级资本5.5%的最低要求。到2015年1月1日,银行将必须达到普通股4%和一级资本6%的最低要求。
对杠杆率的实施,巴塞尔III给出了一个过渡期安排,各国银行在2011年初按着3%的杠杆率开始实施,2013年初到2017年初,有为期4年的过渡期,其中,2015年初杠杆率需要被披露;杠杆率的最终调整和完善在2017年上半年完成;并在2018年正式将杠杆率纳入第一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