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巴塞尔协议III》自巴塞尔委员会2009年出台以来,不断的修正和完善,根据其规定,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至2019年1月。其所提出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架构有效的弥补了巴塞尔协议II对于银行风险监管的缺失。从2013年至2017年的执行效果来看,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和风险保障提供了借鉴意义。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以及顺周期效应提出了新的指标,因此本文通过对《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在近些年来的实践中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根据《巴塞尔协议III》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及弊端,提出了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能力提升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资本监管,商业银行
【正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业的发展已经是全球性的事务,因为各种监管中的不断造成了一次又一次的金融业危机。因此,人们开始重新对银行业的监管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期望通过各种手段来降低银行业的风险。因此1974年底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共同成立了巴塞尔委员会,其在发展过程中为银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1988年,《巴塞尔协议I》发布,第一次提出了针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相关监管问题。在金融发展过程中,根据银行业所出现的问题,于2004年在《巴塞尔协议I》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巴塞尔协议II》,在《巴塞尔协议II》中,提出了三大监管支柱的监管体系。在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中,对于之前的框架进行深化的基础上提出了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的监管体系。其在实施过程中对于全球金融监管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巴塞尔协议III》所提出的相关理论框架并不能全面的适合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因此我国需要在对《巴塞尔协议III》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针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将官体系。因此本文通过对《巴塞尔协议III》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概述
(一)巴塞尔协议I
在上个世纪70年代,银行业的主要业务为贷款,当时的银行业不成熟,企业无法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因此银行成为其融资的主要方式。但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融资结构的变化,银行业所受到的影响很大,很多银行因为在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创新发展,而破产倒闭,所以在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协议》,这即是《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资本监管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核心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占银行资本的比例至少要占每即于资本基础的50%);另外在附属资本(或“补充”资本、二级资本)中表明非公开储蓄、资产重估储蓄、普通准备金/贷款准备金、混合型债务资本工具和次级定期债务(其总领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巴塞尔协议I的出台有利于促进了国际监管领域间的长期合作,建立了一套国际上统一规范的资本充足率标准,监管标准从银行体制外转到银行体内,同时注重银行体系资本质量的建设,促进了国际监管的稳定性。
(二)巴塞尔协议II
浅谈《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