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管体制改革逐步深化。从监管三会成立时间表可以看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专业化的道路上进展很快,而对中央银行实行大区分行制的改革,取消省级分行的管理模式,则凸显进一步强化货币政策与监管体制独立性的改革思路。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制度,其实质是体现了以银行监管为优先目标的决策意图。在证券市场尚未成熟、商业银行尚未全部完成市场化运作、金融监管水平相对低下的今天,现行监管格局在减少信用扩张风险,防止出现过多的投机性投资行为方面作用显著。
(3)金融稳定计划稳步实施,金融体制进一步向市场化、国际化方向转变。
①不良贷款比率持续大幅度“双下降”。通过政府注资剥离、核销了大量不良贷款,以及监管部门对不良贷款加强监管和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内部控制,使得主要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在2003年到2005年之间较年初分别减少1863亿元、3947亿元和4986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下降5.8、4.6和4.3个百分点。
②银行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进一步改善。在银监会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约束和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推动下,以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改上市为标志,各银行采取多种方式补充资本,提高经营水平。交通银行成功在香港上市,华夏银行成功引入德意志银行等战略投资者,说明中国的商业银行正注重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和海外战略投资者来谋求提升经营水平。通过引入外资或民营投资者,处理不良资产,各家银行正在进行的公司治理和业务流程的重组,带来了银行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进一步改善。
③农村信用社风险基本得到控制。2003年8月开始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到2005年6月末,已经组建银行类机构43家,其中农村商业银行9家,农村合作银行34家,另外13家银行类机构批准筹备。农信社的历史包袱初步化解,资本充足率已经从-8.45%提高到5.89%,总体抗风险能力有了质的变化。与当地情况结合的各类管理机构的组建,使得新的监督管理体制初步形成。同时,以撤销青海格尔木8家高风险信用社为标志,对农信社的市场化退出方式进行了探索。
④以分类监管和风险处置为标志,风险为本的证券监管框架改革初步成型。2003年以来,监管部门对于证券行业实施“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监管思路,评选了11家创新试点类券商和7家规范类券商。创新试点类券商已经在业务拓展和融资渠道上得到了政策扶持,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严格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仅2005年关闭和托管证券公司就达11家。
⑤保险业准入管理体制有所突破,保险中介机构违规经营得到进一步整顿。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保监会在停止审批中资保险公司8年之后启动批准了18家保险公司的筹建,标志着中资商业保险公司准入管理体制有重大改革和放松,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保险中介市场的违规经营得到进一步的整顿。仅2005年第三季度,中国的保险监督部门就查处保险中介机构85家次,对保险中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39家次,对于保险中介机构缺乏诚信和帮助保险公司洗钱等问题进行了严厉打击。
2、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缺点
(1)行政控制理念仍然盛行。中国改革是一个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型,改革主要动力来源于政府推动而非市场本身自发需要,表现在中国的经济制度改革是由中央政府设计和推动的,政府是改革的主体,与此对应的金融监管体制建设同样体现着政府推动效应。在政府职能尚未完成适应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期间,容易出现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行政干涉行为。
具体而言, 国家是四大商业银行的直接所有者,地方政府也在很多地方商业银行中占有相当的股份,政府直接决定对各类商业银行的高层人事任免。此外,从监管层面考核金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目标是多元化的,并且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是以完成社会经济目标为主要内容,这使国有金融企业中有些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价值取向出现了偏离,即不是为了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而是为了适应行政压力的评价异化其经营行为,如此政府和银行关系,决定了银行不能在政府意志之外独立自主地按商业原则运行。
此外,金融微观运行的自主权还不够大,存在部分金融压抑现象(注1)。最为典型的事例是即使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化的今天,银行类金融机构经营的存贷利率高低仍受一定行政而非市场控制,不能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与真正意义上的利率市场化相比仍有差距。
(2)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监管失效可能性。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但在实际操作中,通过金融创新,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之间业务出现互相渗透现象。渗透方式主要通过一个不直接具体经营自营业务的集团或者是控股公司进入其他领域。以2006年首家由国有商业银行参与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获批为例,中国银行为了绕过《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规定,通过设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公司出资该金融公司,从而拥有了该公司50%的股份。而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分业监管体制,对于这些日趋综合的经营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
(3)政府承担了金融机构最终救助者角色,滋长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我国,政府信用成为金融机构的强大后盾,政府的救助措施一方面增强了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意义重大,另一方面却滋长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金融机构不注重谨慎经营,一味依赖政府的“救场”。同时,在此背景下,公众也认为监管当局会对各种金融资产提供保护,从而在选择金融机构时不考虑其风险状况,使得一些资信差的金融机构也会获得存款,这无疑违背了市场选择,导致了金融机构和公众高风险资产的增加,危及整个金融系统安全。
(4)行业自律组织的金融监管作用没得到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为金融监管部门构成中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市场经济下尤其是现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在中国目前金融监管格局中,行业自律组织的金融监管作用却发挥甚少。较为典型的事例是成立于2000年5月的中国银行业协会,作为拥有中国绝大部分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会员组织,虽然把行业自律作为首要职能,但直至2006年4月左右才成立了指导和实施行业自律工作的内设机构,自律工作也仅限于配合监管行政当局制定部分行业公约,金融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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