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借鉴国际经验,发展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进一步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协调性
从韩日英三国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可以看出,保持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是其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不可否认,中国在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做出很大努力,1998年完成的人民银行取消省级分行,实行大区分行制的管理模式改革和2003年监管职责从人民银行分离,都是努力的一部分。但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独立性是一个内涵不断发展的动态的概念,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对于独立性内涵的认识势必也有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不能期望一墩而就,简单的套用国外先进的监管模式往往效果不佳。以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制管理模式改革而言,至2006年,除了人事、纪检监察等部分内部管理职责仍归属大区分行外,其余职责均已回归省级中心支行,也就是说,虽然不存在省级分行的机构设置,但事实上省会城市的中心支行已经承担原省级分行大部分管理职责,以美联储央行设置原则为参照的大区分行改革实质上陷入了有名无实的境地。因此,立足中国国情,探索较易实现的改革步骤,要比理论上的完美模型更为有效。
1、提升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地位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法》确定货币政策委员会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其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均由国务院规定,实践运行中也停留在协调和议事阶段,权威性不够。建议修改现行法律框架,将货币政策会划转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设机构,并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并报国务院备案。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重大问题有决策权力,其成员组成可由国务院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地位不变,为具体货币政策执行者,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作为货币政策会当然会员,参与货币政策制定。
如此安排是基于以下现实:现行体制下,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和干预方面较为成功,但在中央层面仍受政府的严格控制。通过改革,可以进一步摆脱来自政府的压力和控制,强化货币政策独立性,确保其为长期宏观经济政策服务。方案对现有人民银行机构设置未作改变,可以减少部分改革阻力,易于各方接受。
2、成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应对日趋发展的混业经营现状
对于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经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是如何规范和发展的问题。结合中国金融业发展现状,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可继续保持,但应作相应改进。
现行法律框架已经明确国务院应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但在实际中进展缓慢。而且如果仅就建立协调机制而建立也难于应对日趋复杂的金融混业发展。笔者认为,可以成立由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国务院总理(或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担任),该委员会为国务院授权负责管理金融监管机构的部门,现有金融监管部门格局则保持不变。此方案改革重点在于把国务院负责管理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具体授予新成立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以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统一协作、信息共享工作。
3、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
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出后,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就显得十分重要,通过制度安排,保证两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能信息共享和有效协调,应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现实而言,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之间有着相互的信息依赖性。央行若缺乏监管者提供相关的信息,将会降低我国货币政策工具所能发挥的效果。 监管部门缺乏相关的货币政策信息,也会使得金融监管减少可供参考的决策依据。另一方面,在银监会的成立后,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时,仍需要中央银行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向陷入流动性危机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央行的过严、过迟或过滥发放再贷款,都对防范金融危机或引发通货膨胀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加强货币当局与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是十分必要的。
(二)改变监管理念,提高服务意识
正如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风险管理与战略发展部主任Lyndon .Nelson所言,“监管绝不是凌驾于金融机构之上。确切地说,我们更像是一个监管手册,而不是制订强制性政策……以前我们侧重对大公司的监管服务,现在也同样重视15000家小公司。为了节约他们的费用,我们提出问题时尽量做到细化和简洁”(注2)对比英国监管理念而言,中国监管理念仍然保留着依靠行政模式管理的烙印,以监督者身份进驻被查单位,形成对内发布的检查报告成为多年沿用的最主要监管手段。
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深入,以下的认识会越来越深入人心:风险的监管不仅是维护存款人(投资人)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经营者赖以生存的前提。监管的提供,不仅是政府站在维护公众利益角度出发,也将是被监管者规避风险的客观需求。因此,监管体制、理念的构建也将反映市场需求,而不仅仅是一种行政监督和管理行为。简单而言,监管者提高服务意识,为市场需求者提供他们所需要的,这要比高高在上的检查监督更容易为各方所接受。
1、培育成熟理性的消费者,并为其提供充分信息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认为,通过宣传和教育,使消费者具备辩别风险的能力是治本之策。在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网站上,最醒目的就是消费者教育的窗口。客户可以从服务局的网站上得到所有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是随时更新、简洁深入、图文并茂的。对此,我国监管部门也应具备同样的监管服务理念:通过对存款人(投资人)金融风险知识的普及,当他们流向不同的金融市场时,就可自己作出判断。这种金融风险知识的教育可以由浅入深进行,一开始可以只从扩大普及面入手,例如在存折印上通俗易懂的风险提示信息。另一方面,为消费者提供充足的经营信息,便于其风险判断。通过更加透明的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2、引进成本控制概念,节约监管成本
既然监管本质是服务,提供高效低成本的服务就是市场的自然需求。通过成本控制,不仅使监管过程变的更为有效,而且通过成本控制,会使监管方式更加贴近市场本身。成本控制的内涵不仅包括控制监管成本,也包括降低被监管单位的有关成本。例如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就在试图为各金融公司降低被诉费用而寻求办法。
3、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监管透明度
对于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而言,一个公平的市场是开展井然有序竞争的基础,金融监管部门通过自身的努力,通过维护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营造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客观环境,将使许多市场行为无需管制。
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指有关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应当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公众。提高监管的透明度有助于提高监管法规和监管操作的水平,提高监管机构的公信力,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例如,在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时,不仅公开风险评估的方法,还要公开评估的结果,以便被评估者掌握自己的风险评估情况以及在行业中相对的位置。
(三)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10(四)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