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与证券、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金融改革的深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业务相互交叉、渗透现象越来越多,难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因此,按照金融监管目标,至少在目前,三大金融监管当局之间以及在同一地区的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之间建立高效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体系十分必要,特别是在经 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尤为迫切。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定期进行业务磋商,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监管中的问题,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业拓宽业务,同时也能从整体上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3、银行业监管当局内部各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
在中央银行内部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按照系统理论,在系统非全部开放的前提下,系统内部信息交换应优于外部 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除了纵向的信息共享、沟通体系外,特别要强调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横向信息共享、沟通。地理位置毗邻的分行与分行 之间、中心支行与中心支行之间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不同风险处置与防范信息沟通、共享体系,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冲击、蔓延;根据金 融监管不断深化的要求和最近几年的金融监管实践,加强在不设大区分行的省会所在地的城市中心支行与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之间的信息特别 是金融监管信息的沟通、共享显得尤为迫切,二者之间应建立从市场准入到退出、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等信息资料的共享机制。当前,分 行监管办与省会中心支行应强化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信息系统、金融统计信息系统、非现场监管报表信息系统及现场检查信息等方面的共享、 沟通;同时,分行监管办与所在省各个地市中心支行之间也必须增强信息沟通,形成纵横交错的监管信息共享、沟通体系。
(四)、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1、要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建立统一的会计准则,统一会计科目、报表格式和信息披露制度。
2、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
3、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
4、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根据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发展的要求,及时制定和调整金融法律法规,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
5、建立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重塑信用秩序。信用观念的弱化是改革以来一系列经济问题的主要根源,信用风险是我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支持下的司法部门片面考虑地方利益实行地方保护,暗中支持企业以改制为名逃避银行债务,致使金融部门巨额债权被悬空,同时也掩盖了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无独立于地方政府的金融司法体系,银行对这种逃避行为只能愤而视之,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不仅人为加大了金融风险,而且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中国金融法院,专门授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受中国金融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双管,中央设最高院,大区设中院,省一级设初院,并分别按专业设立不同的部门。组建后的金融法院主要工作是对原地方司法部门审理、裁决不公的金融案件进行重审纠正,并在此基础上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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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白钦先: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4
3. 李早航:现代金融监管: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探索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8
4. 潘金生: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比较研究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10
5. 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9
6.张华、蒋难: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变化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财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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