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
(1)、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应该包括各类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却存在着以下问题: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管资源过多地分配于摸清商业银行风险的大小,而对其风险管理的方法和能力监管不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环境变化日益加快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银行面临的风险不断变化,监管者事实上很难随时掌握其风险状况。更重要的是,如果不具备风险管理能力,没有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即使监管当局能够对现有风险状况加以准确了解并加以化解,但商业银行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仍会不断地产生新的风险,因此,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不仅要关心商业银行目前的风险状况,更要重视其风险管理能力,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完善和有效性作为风险监管的一个重要部分。第二,风险监管的内容不全面。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在风险监管中存在着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等问题,而一些表外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同样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在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日益增加的趋势下,把其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已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其次,风险监管中偏重于信用风险,而对于金融机构经营中的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等其他风险却重视不够;再次,主要强调从资产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即侧重于考核金融机构一段时间之后的经营成果,但忽视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考核。
(2)、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的监管还属于空白。对于金融体系来说,一个强有力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合并、关门或清盘)应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同样重要。而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我国的金融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部分规定的比较粗(如《商业银行法》第69条到第72条,《保险法》第84条到第90条共7条),很多地方弹性都比较大,而且这些法律中没有接管和终止的定义,缺乏接管和终止的程序和操作性内容,对接管后的业务界定问题、与法院司法权的冲突配合问题和与股东、债权人的关系问题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市场退出法律存在严重缺位。
(3)、在监管范围上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国有独资银行以外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存在差较大的风险。
(4)、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还属于空白。随着计算机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呢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银行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并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在此情况下,我国的银行业也纷纷涉足网上银行业务,但这种发展是在相关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下进行的。
2、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
在市场经济下,金融监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管理以及社会监督;所采取的手段也主要有三种:即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外部监管,自我管理虽有,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完善;行业自律组织很少,而且还没有发挥大的作用。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银行业只是偶尔进行检查,没有形成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体制缺陷。从监管手段上来说,监管应是依法进行,而现实情况却是法规不健全、实施细则缺乏,造成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时常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操作随意性大等现象,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另外,还没有多少监管的经济手段。
3、尚未形成高效率的监管体制。 首页 上一页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尾页 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