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银行监管机构是货币管理局,具体来说,是由货币管理局下的金融监督组(包括银行部、证券期货部、保险部和监管证券部)负责 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2、产生的历史背景(以英国为例)
英国,历史上一直由英格兰银行负责对银行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英格兰银行对银行的监管主要靠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采取非正式监管, 以“道德劝说”、“君子协定”形式进行。1997年以前英国采取的是一级多元监管模式。其对金融业的监管由九个机构分别承担,即:英格兰银行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证券投资 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公司的监管;证券期货管理局负责对期货市场的监管;互助信用机构登记部负责对信用合作社机构市场准入 的管理;互助信用机构委员会负责对信用合作机构的监管;住房信贷委员会负责对住房信贷机构的监管;贸工部负责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其下 属保险局负责对保险机构的监管;投资基金管理署负责对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监管;私人投资管理署负责对私人投资风险及权益的监管。
为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挑战,1997年5月,英国财政大臣布朗宣布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将包括英格兰银行在内的九家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 统一到一家新的机构,于1997年10月28日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FSA),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的审批和审慎监管。 该局下设四部:金融监管业务部、市场准入、执法和客户关系部、行政部和经营管理部。而英格兰银行的任务是执行货币政策,发展和改善金 融基础设施,充当最后贷款人以及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并在金融监管局的高层领导中有代表权。英国财政部则全面负责金融监管组织构架的 确定和金融监管的立法。
3、集中单一管理体制的特点(以英国为例)
(1)、金融监管的权力高度集中。
金融监管服务局(FSA)继承了原有9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如从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将银行业监管的权力接过来;与 英国财政部签定协议,将原由财政部拥有的保险立法的职能移交给FSaA;对上市公司的审核责任也从伦敦证券交易所转到FSA手中。换言之,英 国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服务于该市场的专业机构和个人、清算和支付系统、有问题的金融案例进行谨慎监管的全部权力,都由“唯一”的 金融监管机构FSA“统一”行使。FSA除接手原有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以外,还负责过去某些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 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
(2)、金融监管的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
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始于20世纪40年代,但直到1987年,其监管职能才被《1987年银行法》所规范与定位,权力得到强化。进入20世纪 90年代,英格兰银行由于对银行业及金融市场具有精湛而透彻的了解,经常对政府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方针给予技术性的建议,其在整个金融、 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加强,独立性亦有所提高。FSA成立后,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被整体移交,而操作货币政策的职能被强化。新 的形势下,英格兰银行负责英国金融和货币体系的整体稳定,并对支付系统等基础设施发挥独特的支持作用。英格兰银行有权独立地设定基准 利率,独立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②。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 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 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
(3)、金融监管的方式与内容发生重要变化。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