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也是实行多元化监管体制,由财政部、马来西亚国家银行、马来西亚银行公会、外来投资委员会和证券理事会共同负责监管银行, 其中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是最主要的监管机构。
韩国实行的是二元化监管体制,由财政部直接控制、监督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由央行,即韩国银行监管商业银行。韩国银行的 最高权力组织是金融货币委员会,执行组织是银行监察院。一般都是由银行监察院负责对银行的现场调查。
2、一级多元银行监管体制的特点(以德国为例)
德国金融机构一直以来实行混业经营,进行统一监管。德国由于金融体制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一直没有受到来自法律上的过多限制。在90 年代,德国通过一些法案的制订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自由化改革”,对一些大型金融集团放松管制,以利于它们参与国际竞争。德国的全能 银行就是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全面开展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通过一系列的收购和兼并活动,发展壮大为金融集团,并通过控股金融机构从事 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多年来,德国的银行机构也一直奉行国家监督体制。联邦德国所有银行信贷机构均须受德意志联邦银行、联邦银行业监督局和联邦信贷机构的 监督和管理。政府对整个银行体系的协调和控制是在联邦银行业监督局和联邦银行的密切配合下进行的。这种“一级多元”监管体系结构反映 了国家权力集中和权力制衡的需要。 联邦政府监督局和联邦银行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监监和管理通过法律条款加以明确划分。大体划分为:属于货币、信贷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方面的金融活动,由联邦银行负责监督和管理;属于银行业务和信贷经营运行方面的金融活动,由联邦银行业监督局负责监督和管理。由于联邦银行业监督局在各州不设下属机构,各家银行的具体经营活动由各州中央银行实施常监督,州中央银行发现商业银行违法经营,由州中央银行向联邦银行业监督局报告,最后决策由联邦银行业监督局作出。当联邦银行业监督局必须制定有关条例时,它必须与联邦银行共同协商。此外,公法系统和私法系统能够和平共处。按私法建立的银行与公法建立的银行可以和平共处、互相合作,并且在金融市场上共同发挥高效率的作用。
德国实行独特的全能银行体制,对银行业的管制松于美国和英国。如1958年,联邦德国政府取消了对开设新分行的审查,1967年取消了对利 率的限制,使得外国银行进入联邦德国金融市场的数目日益增多。德国一直以来实行兼业经营,进行统一监管。德国对银行的集中和垄断没有 象美国那样的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由于德国企业高度依赖银行融资,德国银行通过直接股权投资、信托及投资分支机构投票权的转移、个人股 东委托银行代理其行使投票权等方式来集中占有表决权,从而获得对公司的控制。对德国100家最大企业的调查表明,96%的监事、14%的监事会 主席均由银行挂名,尽管银行持有上市公司不到10%的股权,但其投票权高达50%左右。由于具有独特的债权-股权组合及私人联系等银企关系结 构,尽管管制不是非常严格,德国银行的稳健性较其他国家要更强一些。
德国模式的缺点是虽然德国的全能银行能充分享受规模经济和多样化经济的优势,颇具竞争力,但是全能银行制度却使银行不能体察世界市场的变化,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不敌美国的投资银行,在客观上抑制了德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集中单一管理体制
监管权限集中在某一个中央机构,一般都是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负责。
1、集中单一管理体制的组成形式。(以英国、日本等为例)
英国在1980年以前,银行、证券和保险是分业经营模式,对金融业的监管也采用分业模式,分别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一些自 律组织负责。80年代以后,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分业监管已逐渐不能适应金融管理的需要。1998年,英国政府将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 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全能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2000年6月,英国通过了《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法律上确认 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
日本,大藏省既是财政部,也是金融监管机关。大藏省曾经是强大而高效的机构,因为强权已经变得越来越效率低下甚至腐败;而它惯用的行政指导手段因缺乏规范性和透明度也不能应对新的形势。因此,1997年,日本国会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置法》,规定于1998年7月在总理府 下设金融监督厅,由金融监督厅取代大藏省的金融检查部、银行局和证券局,负责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金融检查和金融监督,此外 ,金融监督厅还拥有许可、批准、命令、执照的吊销等许可权,以及原则上对金融机构破产的处理权。原来大藏省的银行局和证券局则合并成 “金融企划局”,职能仅限于金融制度及证券交易制度的调查、规划、立案,对金融期货交易所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督 ,及对日本银行相关事务和注册会计师相关事务的监督。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