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模式的优点在于:
(1)完备的金融立法有助于营造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美国统治了近70年,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参照,是世界金融分业制度的鼻祖。1999年11月4日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揭开了美国金融业走向兼业经营的新纪元。作为一个新制度,它具备了适应市场的崭新生命力,将极大地增强美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2)美国银行业管理机构重叠,多头管理,分工细致,无论是商业银行、储蓄信贷协会,还是互助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都同时受到两个以上机构的监管,便于监管者从不同角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补救,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业的营运风险。
(3)多元并存的格局使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关系。在这种机制下,单个机构的主观介入被缩小至最低限度,腐败和权力的寻租也可被有效制止。
(4)美国三大联邦监管部门都使用同一标准评估体系,俗称“骆驼评级法”。银行的经营状况可以从六个方面得到体现。此外,美国的信用评级也极为普及。众多银行为了提高自身的信誉,纷纷采用内部模型法进行风险防范。这一切均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
美国模式的缺点是:
(1) 美国的多元金融监管体制引起了各个金融监督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由于近年来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机构设置的地理界限逐步被打破,金融业务允许相互交叉,在这种背景下,美国过于复杂的监督体制就显得力不从心。
(2) 法规多而琐碎,法律漏洞容易被人钻空子。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一些美国银行已经开始绕开《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事证券业务,如证券贴现经纪业务、共同基金管理和销售、甚至承销公司的证券。此外,在70年代末,美国律师还注意到,大部分法律文本都把银行定义为接受存款和发放商业贷款的机构。凭此定义,约有一百多家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是商业公司收购小型商业银行,再卖掉其商业贷款,组合进行存贷业务。这种做法直到1987年才被禁止。
(二)、一级多元银行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大权集中于中央,但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构负责金融监管。
1、一级多元银行监管体制的组成形式(以法、德等为例)。
法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主要有法兰西银行(Banque De France)、国家信贷委员会和银行委员会(Commision Bancaire)。银行委员会负责 监督银行是否遵守各项银行法律、法规,监控银行财务状况,确保银行稳健经营。法兰西银行负责实施现场检查。国家信贷委员会负责银行的 注册登记,审查银行资本额、法律身份等。
在德国,联邦银行和联邦银行业监督局根据法律条款,分工合作、共同负责整个银行体系的监督和管理。联邦银行主要负责监管货币、信贷 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方面的金融活动,联邦银行业监督局则主要负责监管银行的日常业务和经营运行。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