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各国金融混业经营逐渐成为主流。以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标志,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世界的主流。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使得原有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出现监管的“盲点”,而且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还可能会在对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中出现相互争夺权力、交叉监管或是相互扯皮、推诿责任的现象。其次,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越来越难以应付不断涌现的大型金融集团和跨国金融企业。这些企业的随出现使以金融机构划分的各专业监管机构往往难以把握大型金融集团的整体风险、绩效和资本充足度等情况,而且各监管机构更容易被大型金融集团“俘获”,从而违背其成立的初衷。第三,金融全球化的迅猛发展要求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在金融全球化时代,由于各国的利率、汇率以及股市紧密关联,一国的经济、金融运行必然受到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特别是一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动荡,不仅在一定条件下会通过全球金融市场迅速传递到其他国家,从而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和金融构成冲击,而且还会演化为地区性或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注4)(1997年的金融危机证实了这一点)。此外,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
(二)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理论模式总结
从美、英、日三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和改革的历程来看,各国金融系统的多样化,使得金融监管模式产生了很大的差异。根据前面介绍的监管模式可以看出,美国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同时,中国、德国、波兰也是这种模式。这种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机构按金融市场划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在每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相差,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各监管机构之间难以统一,不可避免的产生摩擦;从整体来看,机构庞大,尽管成本高,尤其针对全能银行进行的分业监管,容易产生重复监管问题。
英、日两国则是统一监管模式的代表,该模式通过提供统一公平的监管制度,避免不同的监管者在监管水平和监管强度上存在的差异,使不同的金融机构或业务面临不同的监管制度约束的局面,同时还有一定的成本优势。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制度和组织创新以英国和日本最为典型。英国虽然成立了统一的监管机构,但是原来的金融体制也是一种混业体制,所以对金融业的影响并不太大。而日本在废除严格分业制度之后组建了统一监管机构,这一系列变化无论对于金融行政当局还是金融机构,其影响和冲击都是相当巨大的。现在日本所有大都市银行都重组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就是监管体制变革的直接后果。
(三)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美、英、日三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研究表明,每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都是不一样的。由于各国的货币信用发展程度、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传统、国家大小不同,金融监管体制也就各有特色,多种监管模式并存。
当前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在原有的监管体制下,监管当局逐渐形成功能型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指定牵头者(即“伞式”监管体制)的办法,由某个监管机构(通常是中央银行)负责对监管对象的整体监管,其他监管机构则负责提供专业和具体的监管报告(美国为典型代表)。但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不满足于这种多边分散的监管体制。自1997年英国成立了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以来,各国纷纷效仿改革,这就形成了监管体制发展的一种趋势。根据Llewellyn对世界73个国家金融监管制度安排的研究表明,目前成立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已有14个。另据Briault的文献,拉脱维亚于2001年、爱沙尼亚于2002年相继成立了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奥地利也于2002年4月重新整合了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了金融市场监管局。
四、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
(一)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及其现状 首页 上一页 3 4 5 6 7 8 下一页 尾页 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