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月,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监管的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发布,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登记、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年检,这是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初始阶段,其工作重心是放在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上;到1993年,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由过去侧重于管资金、分规模的职能转变到加强金融监管的方向;两年以后,我国政府颁布了大量的金融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权,保证了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中国坚定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现代化改革,突出表现在建立分业监管体制,1998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将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督权从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证监会,同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相继成立,银行与其所办的信托、证券业务相继脱钩。1999年,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建立了9个跨省区分行,中央银行依法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2003年3月,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从而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工明确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1)。我国目前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有利于集中专门监管人才,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是与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运行体制及金融分业经营格局相适应的。
2、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有效的监管能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而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我国现有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也逐步暴露出来。
我国金融领域早已出现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一些新机构、新业务的设立已经开始涉及金融行业。1999年我国先后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国家赋予其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任,并指明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除股票二级市场外,可以从事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199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为了有效运营保险基金,提高其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能力,允许其进入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基金类证券的投资业务。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条例,允许各证券商用证券作质押进行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融资。2000年2月中国光大集团入驻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成立拥有银行、证券业、保险业的集团公司。这些措施的实施无疑会促进金融机构业务的拓展和金融业务的融合。中信集团、平安集团、香港中银集团等,从一定程度上讲,都具备了混业经营的雏形。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使得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可能会导致监管协调和合作方面的困难,往往造成推卸责任和追求部门利益现象,容易出现监管盲点或重复监管问题。
跨国银行的发展使金融资本的流向呈现出多向性和纵横交错的特性,尤其是发达国家之间金融资本的相互渗透和竞争、银团贷款的发展、银行业对证券业的渗透及其国际化,使一国金融当局对跨国银行业务的监管更显得力不从心。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往往限于国内金融业,疏漏了对跨国银行的监管。
(二)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1、强化监管目标定位,树立效益和成本型监管理念
监管目标在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要树立低成本实现监管目标的理念,在制定和实施监管法规、履行监管职能时,适当考虑可能带来的成本,防止牺牲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此,要适当放宽银行业务范围,鼓励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允许金融产品的适当交叉与渗透,允许商业银行扩大结算性中间业务、银行卡业务、证券基金等的托管业务、担保性中间业务等;放宽对商业银行开办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风险小的投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证券托收、担任保险公司的财务顾问等。
2、构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建立的时间不长,因此需要循序渐进的改革和调整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首先,目前要坚持分业监管的基本框架不变。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处于起步阶段,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保持着清晰的界限,这种情况下坚持分业监管的框架能够适应当前金融发展的形势。其次,要建立对金融集团的主监管制度,以及相应的监管协调机制。要完善三大监管机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以及定期、非定期信息通报制度。主监管部门有义务将对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的监管信息及时通报相关的监管机构。从长远看,要借鉴英国和日本的改革经验,在三大监管机构之上,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委员会。第三,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即按金融业务分类重新确定三大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无论什么机构只要从事银行业务,必须接受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从事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则分别必须接受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
3、 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
随着实施金融监管国内、国外环境的变化,我国原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需要不断地健全,努力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建立政府领导下的社会联合监管机制以及社会信用联合维护体系,加大对逃债企业的联合制裁力度,为金融监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4、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91(七)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