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A有下列九个业务监管机构:建筑融资互助社委员会、互助社委员会、贸易与工业部保险业委员会、投资管理监管组织、个人投资局〈主管零售投资业务〉、互助社设立登记局〈主管信用机构监管〉、证券期货管理局〈主管证券及衍生性信用商品业务〉、证券投资委员会〈主管投资业务,包括票据清算与交换〉、及英格兰银行监管局〈主管银行监管,包括批发货币市场〉等。法律赋予FSA权力如下:一、对银行、建筑互助社、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与互助社之授权与审慎监管;二、对金融市场与清算支付系统之监管;三、解决对影响公司企业、市场及清算支付系统之问题,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如英格兰银行未能贯彻其利率政策,且影响危及经济体系稳定性时,FSA将与英格兰银行协商合作。
FSA掌管所有金融组织,目的在于提升监管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并改善受监管单位之金融服务。受FSA监管的金融产业,对英国经济重要性如下:金融服务占国内生产毛额70%,约占FTSE 100总值30%,近一百万人服务于金融产业,相当于5%之英国劳动人口。大部份成年人均为金融产业之消费者:80%家计单位拥有银行或建筑互助社之账户,约70%购买人寿保险或养老年金,超过1/4成年人投资股票或单位信托。
3、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总结分析
传统的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是非常复杂的体系。保险业由贸工部与财政部双重监管,商业银行由英格兰监管,证券业由一个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住房基金由政府下设的住房基金委员会监管,养老基金管理有行业监管,金融衍生产品由贸工部监管等等。
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加强了对外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监管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密切,能随时发现问题。英格兰银行今后只侧重于实施货币政策目标,控制通货膨胀,而较少考虑金融监管和操作。投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受证券与期货管理委员会和中央银行双重管理的制度也不复存在,从而减少了管理成本,并适应了银行与非银行机构界限模糊的发展。
(三)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
1、 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
“护送船队式”的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就像是行进中的船队,在大藏省的护卫下,以航速最慢的船只即效率最差的金融机构为标准,制定各种管制措施(市场准入管制、分业管制、利率管制、资金流动管制等),维持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由此可以看出,在1998年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前,监管主体是大藏省和日本银行,而日本银行在行政上接受大藏省监管,所以作为金融行政主管机关的大藏省把金融行政权和金融监督权集于一身,形成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权。历史证明日本政府对这种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权没能很好运用,以至使日本金融机构在80年代形成巨大的金融泡沫。
1992年以后至亚洲金融危机后的1998年,日本的金融监管机构开始出现一些变化。首先对银行的监管职能由原来隶属于大藏省银行局的检查部改为直属大臣官房的金融检查部来执行。这样的隶属关系使监管机构能够摆脱银行局的行政干预的影响,有了相对独立性。但是仍然隶属于大藏省官房,其监管工作仍不能从大藏省的行政干预和影响下摆脱出来。这时还不能说日本已经有了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机构。1997年日本政府提出了“金融监督厅设置法案”。1998金融监督厅开始在总理府直接管辖下运作,证券委也从大藏省划归金融监督厅管辖。1998年底金融再生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是与大藏省平级的行政机构,并且在金融危机时,有代理首相处理危机的权力。金融监督厅直属于金融再生委。2000年金融监督厅又一次改名为金融厅,接收了原大藏省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至2001年1月日本行政机构改革正式开始,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这样财务省与金融厅真正成为两权分立,分别执掌金融行政和金融监管的政府机构。
2、 日本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厅
金融厅是日本金融监管的专职机构,是总理府的一个外部局,下设总务企划局、检查局和监督局。总务企划局主要负责金融厅的一些综合性事务、金融制度的建立以及金融行政的计划和立案等工作。检查局和监督局是从事实施金融事务的部门。金融的监管职能有:第一,检查和监管民间金融机构;第二,依据《早期金融增强法》向金融机构注入资本;第三,根据《金融重建法》处置破产银行。协同监管职能有策划和制定金融法规,包括金融破产处理和微机管理;对存款保险公司等实施监管。
3、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总结分析
传统的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是重管理轻监管的金融行政管理体制。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从强化中央银行独立性入手,带动金融监管体制的全面改革。日本从分业监管走向职能监管,在金融厅机构设置方面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即按照监管业务的性质而非行业性质对内部监管机构进行重组,成立了以不同监管职能为主的专业监管部门。并且加强对不同金融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一方面,在职能监管部门内部设置总务课,专门负责部门内各业监管之间的协调工作和信息共用工作,提高统一监管水平;另一方面,在职能监管部门之外设置总务局,负责各金融相关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工作,以增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此同时,通过不同机构同一级别负责热之间频繁的私人交往与信息交换,加强非正式渠道的协调和沟通作用。
改革后的日本金融监管体制运行的时间到目前为止时间并不长,各金融相关机构之间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内部的相互协调和配合仍需时间磨合,存在的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
三、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
(一)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背景
通过介绍美、英和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难发现,20世纪80年代以前,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保持了相当长时期的稳定,这与当时金融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金融监管的理念密不可分。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金融交易技术的创新和经济学理论认识的提高,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经历了一次大规模放松管制的过程。金融业进入了激烈竞争的时代,加上当时金融安全网设计上的缺陷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弥补,金融机构在20世纪80 年代倒闭事件频繁发生。与此同时,金融业内各部门间的界线日益模糊,混业经营潮流势不可挡,大型金融集团和跨国金融企业不断涌现,金融全球化浪潮席卷全球,传统的监管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这一切都对传统的监管体制构成了严峻挑战。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尾页 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