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是除上述监管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本篇^论文中金融监管是广义的金融监管,但是在具体内容上突出狭义的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作为一种不同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介于自由市场和法律之间的特殊的政府管制行为,具有其特定的意义。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首先由金融的重要性及其金融业本身的特殊性表现出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它作为现代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的战略资源,广泛、深刻的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金融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国家可以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通过中央银行运用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等各种调控手段,实施调控货币供应的数量、结构和价格,从而调节经济发展速度、规模、结构等;从金融业本身的特点来看,它是一个风险较大的行业,不仅有一般行业共有的风险,还有金融行业特有的利率、汇率及国际游资冲击的风险,而金融业又是一个脆弱的行业,表现为金融体系、金融机构、金融资产价格等内在的波动性。金融监管可以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金融机构的稳定和金融资产价格的合理性,从而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金融危机的负外部效应、金融企业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强烈需要金融监管。随着金融企业构成的支付系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金融企业危机的负外部效应造成的结果也越来越严重,对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金融企业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造成金融企业潜在风险的重要因素,这种潜在风险不利于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增加了金融企业破产的可能性。
第三,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使金融业发展的需要。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公平竞争是保证金融秩序和金融效率的重要条件。为了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机构都应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规范的经营,不能搞无序竞争和不公平竞争。这就需要金融主管当局通过金融监管实现以上目标,以保证金融运行有序、有公平竞争的环境等等。
2、金融监管的对象、一般内容和方式
金融监管的对象是指金融监管的指向,即金融监管的职能范围。对于那些明显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金融犯罪行为实施干预,很明显是属于金融监管的对象。但是,在人类的金融行为和某些金融活动领域中,哪些是属于金融监管的对象呢?这取决于金融监管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取决于人们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认识,取决于所使用的监管手段和监管工具,取决于实施监管所需的成本等等。总之,金融监管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其对象也具有不同的范围,不能局限于某一具体的金融活动,而是要根据不同时间、地点、环境条件来确定金融监管的对象。
金融监管的一般内容主要有:(1)有关市场准入的监管。所以国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都是从市场准入开始的。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都参与金融机构的审批过程。一般主要包括具有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和具有最低限度认缴资本额这两个方面。(2)有关市场运作过程方面的监管。一般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业务范围、贷款风险的控制、外汇风险管理、准备金管理、存款保险管理这几个方面进行。(3)有关市场退出的监管。市场退出有主动和被动两种,主动退出是指金融机构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需要解散;被动退出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取消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金融机构因而退出市场(注2)。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