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是实行分权制,由12家地区的联邦储备银行组成。其结构呈金字塔型,塔尖是主要成册制定者和管理集团的理事会;中间是负责执行政策和向其区域内的银行及其他存款机构提供必要服务的联邦储备银行和联邦储备公开市场委员会;最下面的是体系的成员银行。
(3)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FDIC是于1933年建立的,目的是对银行存款提供保险,减轻银行倒闭对经济造成的冲击。他是一个混合股权的政府公司,其资金来自对投保机构的收费及以盈余资金的投资收益,没有国会拨款,但是在必要时它可以从财政部借款最多达300亿美元。
由于FDIC最初由财政部和联邦储备银行共同出资创建,决定了其实质上是一个既有商业组织形式的联邦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它本身拥有自有资本,独立经营存款保险业务,以收抵支,盈余作为保险基金积累,业务操作按商业化原则进行,体制结构按公司化原则构建,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下设六个分公司,因此具有商业组织形式。该组织的宗旨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和安全。
FDIC管理着银行保险基金和储蓄协会保险基金,任何存款机构在向FDIC提出申请后,必须经其审查、批准后才能参加保险。在国民银行倒闭时,FDIC充当接管人;州银行倒闭时,在州政府的要求下,也可以作为接管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为保护保险基金或者保证社区的银行服务不间断,它也可以为参加保险的银行提供贷款或购买其资产。
FDIC在保险对象上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联邦政府注册银行、州注册银行且为联储会员的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在美机构都强制参加存款保险;各州注册银行可自愿蔡家保险。由于参加存款保险是存款竞争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绝大多数银行都愿意参加。在美国,98%以上的商业银行都参加了FDIC。
2、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总结分析
美国主要金融监管的机构主要有联邦储备体系、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银行理事会四家。前面介绍了主要三种机构的情况,接下来,本文将从整体上来分析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的特点和运作。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拥有多重监管主体的监管体制,即联邦监管当局和州监管当局并行的发挥监管职能,这种体制就是“双线多重式”,也有人称之为“伞形监管体制”。美国的这种体制是美国联邦制度高度分权所要求的,也是在多次出现金融危机以后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正监管体制的结果。这种纵横交错的立体监管模式从多个方面监督、控制和调整着银行的经营行为,比较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了银行领域的风险。
(二)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1、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
在1960年以前,英国的各金融机构在业务上自然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分工,基本上各自按传统划分的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形成了专业化的业务制度。英国的各类银行分工明确,尤其是清算银行、储蓄银行和商人银行。自1970年以来,英国政府放松对银行业竞争的县寨和对金融业的管制,各银行之间分工界限越来越模糊。在“金融大爆炸”改革后,依据1987年银行法规定,金融监管业务系由英格兰银行辖下之银行监管局掌管。
随金融市场进步与发展,银行与金融中介机构的传统分界线,日趋模糊。因此,英国首相布莱尔于1997年5月20日宣布,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改制,将资金供需与支付清算系统中居枢纽地位的银行体系,及隶属证券投资委员会的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整合成立单一监管机构,即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FSA〉(注3)。
2、英国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