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的内部控制、有效的外部监管和良好的市场约束构成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三大支柱,而其中有效的内部控制是提高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手段,是确保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内在动力,中国银监会成立后把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作为监管四大理念之一。2005年2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开始正式施行,在此之前,我国银行业对内部控制的认识经历了从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导原则》既“32条指导原则”中强调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的初级阶段;到2002年《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将内部控制定义为“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注2)的系统工程阶段,改善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但是,与国际上先进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根据银监会2004年的检查报告,这种差距主要体现在: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应约束、激励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内控文化未真正形成;内控分散与内控不足并存,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对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控作用的效力。正是基于这些问题,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在对商业银行内控体系建设的要求上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并强化了执行力度,从监管的角度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是股份制银行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目前,我国国内金融市场上活跃着4家正在积极进行改制的国有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还有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不仅如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马上就要全面开放,外资金融业的有力竞争已经现实地摆到了我国银行业的面前,金融自由化、经济一体化的程度不断加深,金融市场“群雄逐鹿”的时代已经来临。外资银行的进入为中国银行业带来了巨大压力和冲击,表现在相对于中资银行,外资银行在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同时在业务品种、管理经验上也具有先天的优势,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外资银行的介入也为我们带来了机遇和利益,一方面,国外金融机构和业务的进入,为国内银行业提供了参照系和竞争对象,起到了示范、激励和交流作用,进一步促进了国内外银行间的联系和合作。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形式下,竞争无处不在,国内外银行业同台竞争加速推动了我国银行业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步伐。在竞争的舞台上,比起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成立时间短,在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另外受传统绩效考评机制的影响,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短期化现象一直比较突出,普遍存在“内部控制是个别部门和个别人的事”、“内部控制有碍业务发展”、“内部控制会增加经营成本”等认识上的偏差。2004年,中国银监会先后组织10个检查组,对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的内部控制状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各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普遍较多。在这种背景下,如何通过完善内部控制系统,从而提升竞争力,已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面临的非常重要而又十分紧迫的课题。因此,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除了加大市场营销力度,占取市场份额,获取利润外,还必须尽快完善内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最终形成强大竞争力。
(三)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金融界大案要案频发,对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提出了进一步挑战。
从2004年山西“7•28”特大金融诈骗案到2005年1月中行哈尔滨高山案,再到2005年2月建行吉林3.2亿元金融诈骗案,2005年3月被银监会查处的农行包头分行重大违法经营案件,以及中行2005年4月2日披露的6.4亿元骗贷大案等,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金融案件充分暴露了国内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如缺乏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主动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内部控制措施零散、间断,监督检查环节不到位,缺乏对内部控制持续改进的驱动力等。这些现象不是偶然的,它暴露出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近日表示,大案要案频发是目前国内银行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各银行亟待提高内控机制、建立内控文化。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正越来越重要,它已经不是一道简简单单的控制防线,而是贯穿银行经营管理过程始终的一座座“防火墙”。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加剧,银行竞争环境、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必须转变观念,创新思维,用现代化管理和科技手段铸造内控制度管理的铜墙铁壁。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内控体系建设的现状
与商业银行亟待提高内控管理水平,以适应形势发展对银行业提出的挑战相比,种种迹象表明,股份制商业银行内控体系建设的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在最近暴露的金融大案要案中,当正在积极实施股份制改革的国有银行变成金融案件“重灾区”的同时,众多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也有部分银行遭遇了这场“银行大案潮”。
2005年4月7日,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越秀区支行副行长陈向群及其同伙李龙生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他们利用后贷填补前贷,共4次利用虚假担保的手段向银行骗取贷款9500万元,将贷款用于填补挪用资金、还债和赌博。检察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是贷款诈骗罪和挪用公款罪。据法庭透露,陈向群骗贷的资金尚有4865余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2004年7月20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华夏银行沈阳分行盛京支行个人金融科客户部的经理唐相庆及其同伙姜明海、李宁阳因合伙诈骗4000万一审判决被依法判处死刑。
山西“7•28”特大金融诈骗案:2004年7月28日开始,太原市5家银行报案,有大笔储户资金不翼而飞。在这起令最高层震怒(温家宝总理三次作出批示)的山西省“建国以来最大的金融诈骗案”中,这帮银行窃贼内外勾结,通过私刻印章、伪造转账支票等手法,将银行存款转至其他账户,再以直接提现、办理质押贷款、转为承兑保证金等形式,骗取巨额资金,组建了一条运作顺畅的“蒸发存款流水线”,该案使10亿元存款蒸发。在这起案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只有中国工商银行幸免,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有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涉案,另有数目不等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牵连其中。 股份制商业银行内控建设的几点思考(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