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完善我国实施保险制度的环境
制度环境是影响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绩效的重要因素。在制度环境不佳的国家里,存款保险制度显著地增加了银行危机发生的概率并阻碍金融深化水平的提高,这提示我们构建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注重改善制度环境。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国有银行的改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引入、银行业治理结构的改善和监管水平的提高,都充分说明我国制度环境在不断改善。但是,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离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鉴于制度环境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在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必须进一步加强制度环境建设,为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地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及风险预警制度
金融市场的非对称信息对投资者造成的危害极为严重,其原因来自金融产权与总体经济产权的差异。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具有典型的高负债经营的特征,对银行而言,不存在对金融资产所有权的拥有,而仅仅是行使对金融资产的支配权。这一特征使得商业银行在所有权缺失的条件下行使对金融资产的支配权和配置权。显然,相对具有所有权关系状态下的支配权,商业银行支配金融资产的权利的约束处于弱化状态,这是投资者融出资金存在高风险的内在根源。另一方面,金融产品交易与实物产品交易最大的区别在于,实物产品是现买现卖,通过交易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效用一并转移给购买者,而金融产品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仅仅是使用权的让渡,金融产品是买未来,未来收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形成了金融产品高风险的外部根源。就商业银行本身而言,由于其经营活动的透明度较差,经营活动的信息基本不反映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与风险状况,投资者很少能够真正了解购买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所面临的风险。投资者维护自己利益的最优行为就是少发生甚至不发生交易,这将导致金融市场的萎缩甚至消失,这就是金融市场交易中的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行为及其后果
1.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市场的交易应该是以平等为核心原则的自主交易,各交易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即彼此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获取相关信息是金融交易主体一项最主要的权利,也是信息使用方即存款人,投资者实现在交易中的平等地位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专项等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由于银行特殊的经营对象、特殊的经营方式及特殊的资产结构等原因,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存款人、投资者在与商业银行的交易过程中直接面对银行破产的风险,只有对银行不断变动的财务、经营等状况有全面、真实的了解,存款人、投资者才能据以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实现资产保全和预期投资收益。但居于强势主体地位的银行,特别是问题银行,出于信誉、竞争等方面的考虑往往不愿主动提供充分、完善的财务信息甚至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欺骗存款人、投资者,致使处于弱势的存款人、投资者因为不完全、不对称的信息风险而受到损失。因此在银行破产法律体系中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最直接、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包括存款人、投资者等在内的金融交易主体获得保障交易安全所必须的信息,使其在交易中能及时决策自己的投资行为并规避风险。
2002年5月20日,我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做出了总体规范。然而该《暂行法》只是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不能形成制度化的银行破产信息披露规则,难以起到完善现行商业银行破产信息披露法则的作用,与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信息披露原则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缺乏银行信息披露的准则,对最核心的风险披露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现在应着手起草有关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性文件,以使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分阶段地逐步达到目标标准。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应以维护存款人利益以及确保商业银行运营稳健性和提高竞争力为宗旨,其中披露的内容应包括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盈利能力、资产安全性、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表外业务信息和特别风险提示等。
新西兰在1996年实行的信息披露制度改革,其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新西兰废除了原来对银行定期审查的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建立在信息披露要求上的一个新体系,在这个体系下,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纪律来规范和约束银行的行为。新西兰的所有银行都必须上交一份全面的季度财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程度、借贷活动和获利能力的等级评定,这些财务报告一年审计两次,财务报告不仅要上报中央银行还要向社会大众公开,银行经理必须证实报告的内容,并公开宣布银行拥有充分的,得到有效执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的最特别之处在于如果银行经理被发现做出错误的或误导性的报告,当银行破产时他们必须承担无限责任。事实证明,新西兰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其银行业起到了有效的约束作用。
我国也应按照巴塞尔原则和国际银行业的惯例,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的标准、程序和方式,公开有哪些机构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以何种方式来完成信息的公开、公开披露的监督机构、以及不履行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等等。要做到协调统一、通盘考虑,正确处理好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关系,细化披露内容,增加商业银行的透明度。
1. 银行风险预警制度
如果仅仅依赖信息披露制度,存款人和投资者无法全面理解银行所提供的信息,那么银行风险预警制度,即由银行监管当局将其监测的结果以直观的方式向存款人和投资者展示银行的经营业绩和经营状况以及风险系数。
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是指对商业银行运行过程中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报,为银行安全运行提供及时对策和建议。预警系统主要是指各种反映银行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的形式,指标体系和预测方法等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银行风险在其爆发前会有一个风险积累的过程,一般具有比较明显的征兆如经济持续不景气、银行资产质量恶化、出现流动性困难而发生信用危机、储蓄有提前支取的倾向等,这些都给我们进行风险预警提供了可能性。我们以通过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对一系列经济、金融、社会、银行内部经营等指标数据进行分析,达到防范银行风险的目的。
预警指标体系可分为宏观经济金融指标、中观经济金融指标和微观经济金融指标三大类。宏观经济金融指标主要包括经济增长率、货币流通状况、物价水平、就业率、国际收支状况、总储蓄率、股价总指数等。中观经济金融指标主要包括实际利率水平、不良贷款比例等。微观经济金融指标,对商业银行来说分为:资本充足状况指标、信贷收支指标、流动性指标、经营收益指标、金融犯罪发案率等。香港的金融稳定报告包含的指标有宏观经济及金融状况、储户环节、工商企业环节、资产价格、失业率、通胀、利率等七大类100余个经济金融指标。
目前,已有很多的金融指标在国际上已有公认的预警界限标准,例如:《巴塞尔协议》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定为8%,国家公认的“经常项目逆差/GDP”的最低标准是不大于5%,而“短期外债/外债总额”接近或超过25%就是危险信号等等。对于没有国际公认的预警界限指标,可以参照监管机构制定的监管标准,也可以参照金融稳健时期各项指标的数值,或者参照经济、金融背景相似国家在金融稳健时期各项指标的数值,并根据历史上发生金融危机过程中有关指标数据变化情况来分析测定。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