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预警的结果,采取具体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当预警发现风险的一般苗头性问题时,商业银行应立足于自救,严格监测资金动态,高度关注风险发展动向,加强资金调度和内部控制,及时反馈风险防范和处置情况。同业工会应充分发挥管理、协调的作用,监管机构也要加大处置力度,避免单个机构风险蔓延酿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当预警出现发生系统性风险的信号明显时,监管机构应当机立断、进行果断的处置。监管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可救助的金融机构尽快作退出市场的处理,斩断风险的传染链,及时发挥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对有关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救助。同时,国家宏观经济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制定执行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促进国民经济体系的健全和宏观经济形势的稳定。当风险指标数据变化达到和预兆发生银行风险的这一水平,此时应采取警戒监控,提防随时可能出现的严重影响金融稳健运行的事件发生。
预警机制的建立不但涉及到监管机构与央行的关系,还涉及到政府相关经济综合部门如发改委、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的关系。因此建立我国商业银行预警体系指标应遵循的原则有:(1)预警系统所涵盖的指标范围要广泛,不但包括银行业的监测指标,还要包括证券业、保险业以及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等指标。(2)指标之间应互相联系、互相补充,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金融风险的变化状况。(3)预警指标尽量采用国际国内有可比性的检测指标,且要具有较高的灵敏度。(4)每项预警指标均有数值表现,而且容易采集。
对银行预警体系指标的合理使用,将有助于提前发现银行的问题,遏制银行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和制定及时的防范措施。但目前鉴于我国仍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监测预警系统只体现为区域性监测,手段上也只限于非现场监管和金融调查统计方面,各商业银行内部的监测系统也相对孤立,整体、宏观上的风险检测预警系统不论是在技术性的硬件设施方面,还是科学性的软件(即指标体系)设计应用方面都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监管当局无法充分利用政府综合经济部门所掌握的经济信息,以及银行风险相关指标数据,所以对银行业风险检测和预警等工作的开展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银行监管制度
从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内容来看,我国银行监管的出发点是处理银行机构与监管者的外部关系,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忽视了对银行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控制机制的作用与地位。商业银行经营的根本目的在于盈利,而盈利又只能来自于对风险的承担。因此,银行有可能在内部盈利动机的驱动和外部市场竞争压力的迫使下承担过大的风险,即与其资本金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不相称的风险,从而使得银行机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被这种利益驱动,市场竞争弱化,甚至失效。这样,需要来自于银行机构外部的力量对银行机构内部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和约束,这种外部监督和约束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管检查,二是来自于市场约束。
1. 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金融监管制度的选择是一个动态的转接过程,具有历史阶段性。银行监管制度的选择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从长期来看,银行监管制度是内生制度安排,各国都会自愿或不自愿地改变其监管制度。近年来,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发生了许多深刻的变革,银行监管由传统的强调行政审批的合规型监管,逐步向以市场和法规为导向的风险型监管迈进。现代监管的内容主要针对银行资本充足性,风险承担和风险管理,与传统的合规监管相比,风险的监管对于监管者显然具有更大的挑战性。
资本充足率与银行安全性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由于宏观经济的波动和未来的不确定性,银行经营过程中发生资产损失是不可避免的。银行的自有资本比率越高,在正常经营环境下,银行破产的可能性就越小。资本金对银行机构承担风险具有约束力,如果商业银行的风险相对于其资本金过大,监管当局有权限制其开展风险较大的业务,以将其风险承担降低至与资本金相适应的水平,这也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倡导的基本风险的资本监督的实质所在。
2004年12月1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强调“银监会确定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本态度为‘结合国情,积极参照’,具体策略可以概括为‘两步走’和‘双轨制’。‘两步走’就是先执行好1988年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应首先按照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大力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过渡期结束时(2007年1月2日),确保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或超过8%;与此同时鼓励大银行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当条件成熟时采取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双轨制’就是将来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不搞‘一刀切’,具备条件的大商业银行采取新协议进行资本监管;对其它银行,继续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资本监管,要求4家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2007年1月1日以前逐步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了维护我国银行业的稳定和发展,(注4)央行在1998年通过财政发行2700亿特种国债,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的不足。
众所周知,充足的资本是有效抵御风险的最后屏障,然而,商业银行作为高负债企业,其自有资本远远小于其经营的资产,一个微小的错误或失误足以在很短的时间吞噬掉整个银行,使之破产。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比如百年老店——巴林银行在倒闭之前,资金充足率为18%,但因为违规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而导致破产。同样,国际信贷与商业银行在1991年7月被英格兰银行关闭时,大陆伊利诺斯银行在1984年7月被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时,也都不是因为其资本充足率低于8%,而是完全处于非资本的原因。因此,将于2006年在发达国家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确立三大支柱,除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8%)以外,还有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以及市场约束。
银行监管是伴随着应对金融危机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的,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体制的接轨显得日趋重要。目前,许多国家的银行监管体制走向趋同,人们普遍认同一点,即完善的银行监管制度必须同时采用现场审核和间接监控相结合的方法,监管手段包括对银行机构的现场审核和侧重宏观或微观的间接监控。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现场审核尤为重要,因为我国发生的银行危机多源于贷款损失和不良资产积聚。因此,监管当局应通过现场审核着重对银行资产质量进行评估,通过评估资产的质量和机构状况,银行监管者要向决策部门提供银行机构健康状况的关键信息。为了有效利用监管资源,减低监管成本,对单个银行内部的监管审核重点应放在那些风险最大的领域,如资产质量、利率风险、外汇业务等。现场审核应避免对某一银行的所有分、之行逐一进行检查;相反,要审核那些对机构全局影响重大的部门,以关注机构整体的状况,而对其余的部门则可采取抽样评估的形式。(注5)间接监控是通过报表监督和指标监管促成一个迅速、准确反映银行经营状况的信息系统。间接监控是强调持续不断的过程控制,对被监管的银行机构提供及时的辅导和帮助,防止风险恶化和最终损失的产生,同时引导被监管银行提高内控水平,最终达到监管目标。为确保统一性,要把间接监控与整个监管过程有机结合起来,避免监管“真空”或不到位。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研究——商业银行破产及相关法律制度(五)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