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为什么能够存在和发展,换句话说,它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靠什么理论支撑解释?于是就产生了各式各样的金融中介理论。最具有代表性的金融中介理论是“交易成本说”和“信息对称说”。(注1)按照“交易成本说”的解释,金融中介机构之所以存在,就在于它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如果等于零,金融中介机构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按照“信息对称说”的解释,金融中介机构之所以存在,就在于它能够缓解资金融出者与融入者的信息不对称,如果二者的信息是对称的或容易把握的,金融中介机构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交易成本说”和“信息对称说”密切相关:金融中介机构的存在之所以能降低交易成本,就在于它掌握信息的系统性、广泛性和专业性,可信性和分享性,换句话说,它在融资中能系统地、较大范围地掌握融资双方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经过专业化的分析、加工,提高它们的可信度,使得每个投资者都可以分享,因此可以大大降低每个投资者参与金融交易的成本。
除“交易成本说”和“信息对称说”外,用来解释金融机构存在和发展的金融中介理论,还有“规模经济说”、“防范风险说”和“增强资产流动性说”。(注2)按照“规模经济说”的解释,金融中介机构是“贷者的集中和借者的集中”,“积少成多,续短为长”,所以能够求得规模经济。按照“防范风险说”的解释,金融中介机构能转移风险、分散风险和稳定风险。转移风险是指,通过它的操作能使风险在时间、空间上变动;分散风险是指,通过它对资产负债的“打包分拆”,使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稳定风险是指,它能够协调社会上风险偏好者与风险厌恶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使整个社会的金融风险稳定在一定承受力的水平上。按照“增强资产流动性说”的解释,金融中介机构能够提供多种多样的金融商品,从而使资产的替代品多元化、连续化,能够提高资产的变现能力,从而增强其流动性。
上述解释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理论完全基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现实,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融资渠道单一,在这种状况下,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是一般意义上需要金融中介机构,而是特殊意义上需要金融中介机构。(注3)其特殊性就在于:金融中介机构不仅需要融通资金,还需要积累资金;金融中介机构不仅需要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还需要调控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金融中介机构不仅需要为家庭和企业的资产选择服务,还需要为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服务。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很大程度上缘于政府调控的需要,而不是出于市场调节的需要。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又是转型经济的国家,现阶段的要务是发展的同时要致力于改革。不发展,经济实力上不去;不改革,经济体制难以转型。这是我国当前面临的最大的实际。面对这样的实际,不仅要推动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而且要促进其改革,而面对改革的最大课题,是如何促进国有经济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国有经济为主体,这种体制反映在金融领域长期以来的状况是:国有企业缺乏资本金,而流动性资金的需要主要由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供给。金融中介机构不仅为国有企业积累资金,而且几乎成为国有企业的财务结算和现金出纳。为了彻底改变这种状况,需要金融中介机构在资金融通方面、机制建立方面以及市场导向方面等,采取配套措施。
从金融中介理论的发展来看,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之所以能够存在,就在于银行和家庭、企业等交易对象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银行和家庭之间一般只发生并不复杂的资金存取关系,但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就不一样了,企业作为社会物质产品的制造者,迫切需要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从另一方面说,正是由于企业把资金使用中产生的一部分收益作为贷款利息归还给银行,才使银行有了发展和壮大的空间。因此,银企之间在经济利益的追求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银企之间又存在利益冲突性,企业要把利润中的一部分作为贷款利息返还给银行,必然要减少自己的一部分利益;由于企业破产、倒闭或不讲信用,银行就不能收回或按期收回贷款本息,这对银行来说是致命的一击,因此,银行每时每刻都在关注企业的收益及信用。要想使银企之间既保持利益的一致性又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性,其理论均衡点应是“信用”与“契约”,即银企双方都要讲信用、守全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银行和企业谁也离不开谁,任何一方背信弃义的行为都是要不得的。
(二)新型银企关系的表现
在不同的国家,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背景各不相同,在银行和企业的关系上体现出不同的制度安排的特点。一般可将银企关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所谓的英美模式,另一类是所谓的日德模式。(注4)在英美模式下,股东对企业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和控制。在日德模式下,由于长期向企业提供大量资金,银行同企业始终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是银行贷款,而不是直接金融市场。在这种方式下,银行一方面要向企业提供大量资金,另一方面还要通过派遣董事等方式控制企业的经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一旦企业出现经营危机或陷于财务困境,银行要主动、积极地参与企业的重建,采取追加贷款等一切手段帮助企业脱离困境,而不是丢开企业不管。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赶超发达国家、争取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金融中介将社会富余资金提供给企业,并由企业转化为生产资金。在我国现实情况下,金融市场的不健全和资本市场发展的严重滞后,客观上需要银行机构发挥储蓄动员和资金分配的功能,保证企业稳定地得到用于设备投资的资金。因此,只有建立密切协作的银企合作关系,才能使企业源源不断地得到维持生产顺利进行和设备投资的信贷资金。具体来说,我国银企关系的特征表现为以下四点:
1、银企双方是等价交换,双向选择的买卖关系。(注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都是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法人实体,都具有全部的法人财产权,都承担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使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这一特殊商品的特殊企业,起着供给资金商品的作用,工商企业则需从商业银行手中取得资金商品,供求关系成了维系银企双方的纽带。商业银行以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向工商企业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在信贷业务管理上,应按照不同时期国家货币信贷政策,扶持“朝阳产业”,限制“夕阳产业”,最大限度收回信贷资金;工商企业则要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组织生产经营,缺乏资金时要视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资金价格高低,确定向哪家银行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在发放信贷资金时,有选择优势企业的权利;企业在“购买”资金时,也有比较“价格”高低、选择满足自己意愿银行的权利。
2、银企之间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互利关系。(注6)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目标是在最大限度减小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从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信贷、结算和其他方面服务的功能上说,支持企业产品结构调整与技术进步、促进生产流通的扩大,是商业银行的义务,也是商业银行取得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的途径。在企业产生效益的同时,银行也得到了发展和壮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银企双赢”。商业银行的效益大部分来源于企业效益,企业效益不好,银行的日子也不会好过。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不同的是,银企双方一旦投入市场经济,就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实行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投入产出原则,组织日常生产经营;银行则要按照贷款的安全、流动、效益原则及时地提供资金、结算和其他方面的服务,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企业使用资金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后,按照合同规定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从而使银企双方都能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市场已成为组织社会大生产、优化资金配置的重要手段,银企双方只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办事,自觉运用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主渠道作用,才能大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只有在平等互利、密切协作、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关系才能长久。 关于构建新型银企关系的思考(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