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权力被滥用是腐败的最本质特征
腐败与反腐败是近年来我国公众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话题,由于研究方法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与氛围不同等,人们对腐败的界定和理解也不尽相同,虽然腐败备受我国公众关注,但不少人对腐败问题的理解还不够全面深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腐败形势的估价和反腐败措施的研究。
(一)国外对腐败概念的一些界定。对于腐败问题,国外社会学家研究的比较早、比较多,阿诺德﹒J﹒海登海墨从三个角度对当代西方社会学家关于腐败概念的界定进行了总结。一是以市场为中心的界定。认为一位腐败的文官视其公共职位如一种经营,他寻求最大限度地扩大这个职位的收益,收益的多少有赖于市场状况以及他在公共需求曲线上发现最大赢利点的能力;二是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界定。认为作为负责某一公务或某种责任的公职人员,受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的引诱而做出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从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便是腐败;三是以公共职权为中心的定义。认为腐败意味着不正当地使用权威以获取个人私利,这种私利不一定是金钱。如果一位公职人员以接受金钱或某种有价值物品为交换而做了职责允许其做或不允许其做的事情,或者因考虑个人、家庭或私人团体的私利而偏离公共角色规范的行为,违背原则做以权谋私之举,便是腐败。(注1)
(二)我国对腐败问题的认识。我国对腐败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深受革命导师和领袖的影响。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腐败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私有制和国家的伴生物。(注2)列宁认为:在新政权里存在的腐败现象是旧社会的遗迹。(注3)毛泽东认为:政治思想上的蜕化变质,经济上的贪污受贿,生活上的挥霍享受,均属于腐败的范畴。贪污、浪费、官僚主义这些东西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毒。(注4)邓小平认为: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最严重、最恶劣的腐败现象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化公为私、贪污受贿。(注5)导师和领袖们对腐败问题的论述,影响着广大干部群众对腐败问题的理解,一提腐败,人们想到的往往都是“贪赃枉法、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腐化堕落”之类的案例,尤其是近几年,还出现了诸如“教育腐败、学术腐败、医疗腐败、新闻腐败、商业腐败”等等提法。
(三)腐败是指公权力的运行机制混乱。无论是国外专家学者对腐败的定义,还是我国对腐败问题的认识,虽然表述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将腐败理解或定义为具有“谋取私利”、“损害公利”特征的行为,是掌握公权力的人在思想上或行为上的一种堕落。这使人们对腐败问题的理解产生了很多歧义,不便于统一思想,解决腐败问题。笔者认为,上述从行为角度作出的定义是对“腐败现象”的理解,对“腐败”应该从公权力运行状况的角度进行定义和理解,即腐败是指公权力的运行机制混乱,导致公权力被滥用而得不到及时纠正,使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受到侵害。反腐败不仅仅是把筐里的“坏苹果”挑出来,更重要的是不断完善公权力的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防止其被滥用,从而更好地维护合理的公共秩序、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二、人的自利性是腐败现象产生的基础
历史和现实都说明,腐败现象不仅中国有,外国也有,不仅现在有,古代也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序言中就明确指出“腐败已经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 腐败是一个古今中外的世界性问题,腐败现象是公权力运行过程的副产品。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不断完善公权力运行机制,防止其被滥用的进程,其实质是控制人的自利倾向。
(一)自利是人的一种天性,是人行为动机中最基础的部分。人是“神秘”的,是一个具有多种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综合体。根据社会和心理学家的研究,作为一个生物体,人的行为是由动机引起的,“动机是推动、引导、维持个体行为的内部生理、心理因素的总和。”(注6)对于人的行为动机,不同的研究角度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理论,其中比较著名的有: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把人的需要分成生理、安全、社会、尊重、自我实现等从低级到高级的基本需要,认为当下一层次需要得到满足后就上升到上一层次需要;阿德弗的ERG理论,把马斯洛的需要种类缩减为生存、关系、成长三个,认为三种需要可以并存,如果高级需要得不到满足,个体会倒退而更看重低级需要;麦克利兰的成就动机论,认为人有三种特别的需要,成就、合群、权力,对高成就动机者的特征进行了研究;另外汤姆金斯、赫兹伯格、斯金纳、维克多﹒弗鲁姆等人分别把情绪、态度等作为动机进行了各自不同的研究,形成了原始动机理论、双因素理论、强化理论和期望理论等等。(注7)这些不同的研究成果说明,人的行为动机是复杂多变的,但同时也说明,“人的行为更多的是被行为可能的结果所拉动。人们努力的目的是想得到某些积极诱因,如食物、饮料、爱情、名誉、地位、金钱等,同时回避某些消极诱因,如痛苦、焦虑、挫折、饥饿等。”(注8)也就是说人的行为带有“趋利避害”的自利倾向,这是人的一种自然属性,是求生本能的外在表现。
(二)公权力是为维护合理的公共秩序而赋予少数人的一种管理权,这种管理权自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人作为动物,具有“趋利避害”的自然属性,是一个具有多种欲望的自然人,但由于受生存规律的制约等因素地影响,人必须采取群居的方式生活,因而人又是一个社会人,要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中,要与周围的人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只有在这种合作的社会关系中,个体欲望才能最终得到满足。然而,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欲望不同的人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为使社会不因冲突而毁灭,必须对个体欲望进行控制,这种控制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互动中形成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舆论等的控制,这是软控制,它使人明白自己是一个要过社会生活的人,应该把自己的欲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二是制度控制,即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向社会成员昭示“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并以强制力为保证,对破坏规则者进行惩罚,这是硬控制。这种制度赖存在的强制力就是公权力,是人类赋予少数人管理社会的权力,是人类社会的理性选择。公权力运转的特性使其自诞生之日就存在被滥用的可能。首先由于人类生产活动的特点决定了公权力只能由少数人掌握,除非重大事务,人们不可能天天都去过问这些少数人的决策过程,因而其运转过程带有一定的隐蔽性。第二,公权力的运转目的带有公益性,而是否真正代表公益,人们需要一个认识过程,这就使公益性带有一定的模糊性或不确定性。公权力的这两个特性使其背离它存在的宗旨和目的的可能始终存在,这种背离有时是由于掌握公权力人的能力所限造成的,而有时则是一种故意,人的自利性是这种故意发生的基础。 腐败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及对策(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