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由于获得和使用贷款的成本较低,所以对于获得贷款资源的愿望是非常强烈的,即使要花点费用,但与获得贷款以后的巨大利益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何况对借款企业的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来说,又不涉及个人损失,相反还可以据此捞取某些实惠,如博得“能人”称号,获得一些奖励等;又可以据此联络感情。因此,借得到贷款才是“硬道理”。借款人获得第一笔贷款后相当于获得了一个周转使用的贷款额度,且随着生产经营的扩大,贷款额度还会不断增加。因此,只要借款人具有足够的短期清偿能力,则还贷压力就趋于无形。为了争取贷款,借款人会充分利用贷款信息的不对称性所带来的巨大优势,通过各种关系游说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贷款银行的存款大户、贷款银行的信贷人员与贷款决策人以及上级行等,目的是尽可能多和快地获得贷款。
2、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以最低的成本争取最大限度的贷款资源
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后者是前者的派出机构,而且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更加密切一点。因此,更多的时候,为下属企业向银行争取贷款就更直接,这已成为它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地方政府为本地区企业争取贷款的动机主要有:(1)做大做强企业,促进本地经济发展;(2)维持企业生存,保持当地社会安定;(3)争取中长期项目投资和贷款,推进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对于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来说,借款的投入客观上能促进任期内的企业、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安定,所谓“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获得的政绩可以为今后的工作调动和晋升打下基础。因此,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及其领导人在贷款行为中,是属于利益很大、成本很小的关联者。
3、贷款银行交易行为的利益驱使
从银行的放贷意愿看,贷款的发放可以分为被动发放和主动发放两类。被动发放的贷款是银行等客上门求贷和被迫之下违心发放的贷款,即银行在某种压力下不得不贷款,或是银行及其贷款管理人员基于利益方面的考虑,反复权衡利弊后发放出去的,这里面包含了与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借款人等求贷者以及上级行的多方博弈,这种博弈行为和实质是各种交易行为。这时,银行发放贷款有风险,甚至风险很大;但也有利益,而且利益很可观。银行能得到的主要利益:一是获得贷款利息收入,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二是获得地方政府的肯定,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好评及社会的认可,银行主要负责人个人地位得到提高;三是存款的增长和中间业务的拓展;四是因地方政府的保护,可在审计中得到某种照顾;五是贷款的发放客观上延续了企业的生存时间或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为解脱贷款的初次发放责任留下了足够的时间。至于贷款的沉淀和损失则是今后的事,况且还有各种各样的理由可以推托。因此,即使是被动发放的贷款,对于贷款银行及其负责人来说,也是短期利益大于短期成本。
银行的主动贷款行为来源于银行利益意识和风险意识。20世纪90年代,随着各地开发区、保税区的实行,“全民经商”之风刮遍全国,有的银行认为与其贷款让别人获利,还不如放给自己使用,于是大办“三产企业”,大量贷款放给自办的“三产企业”以及与“三产企业”有业务关联的企业。由于这些“三产企业”普遍缺乏应有的经商能力,因此往往利用贷款上的便利,与合伙商分成获利,从而导致了风险极大的违规并帐贷款。90年代末,银行出于效益和风险的考虑,贷款奉行“三大一强”战略,将大量贷款投向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和按揭、上市公司和黄金客户,贷款迅速向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经济活跃的大中城市、垄断行业和大企业集中,这对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新增贷款投放质量、改善贷款总体质量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由于贷款过于集中,蕴涵着新一轮的贷款风险。
银行基层行处的行长作为支行的最高行政首长,拥有很大的人权、财权和物权,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其中一环,也是银行间激烈竞争和完成上级行考核指标压力的直接承受者。行长为了处理好与地方党政及其各方面的关系,赢得银行间竞争和完成任期考核指标,基于贷款行为本利不对称的原因和短期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原则进行“合理”选择,必要时会倾向于发放一些风险相对较大的贷款。首先由于贷款利息是银行主要的财务收入,对完成年度财务指标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大量发放新贷款,扩张贷款规模成为行长的必然选择,这时如没有较好的贷款客户,就会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发放贷款。其次,如果遇到风险很大的贷款或超越权限贷款,但又不得不放时,行长一方面会充分利用对上级行贷款信息上的优势,另一方面陪同地方党政领导、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和借款人一道向上级行争取项目和贷款。
贷款行为的关联者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千方百计地争取获得贷款或发放贷款,银行贷款就这样作为“等价物”被交换,其中有部分就导致不良贷款。
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对策措施
(一)采取多项措施处置和化解不良贷款存量
1、对现有的不良贷款存量,国有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成立专门机构,实行“集中管理,分帐核算,分类清收,专职处置,单独考核”的办法。(1)集中管理。由地区级分行成立风险资产经营管理专门机构,将辖属各支行的不良贷款集中,进行统一管理;(2)分帐核算。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的贷款责任仍由原贷款行承担,按不良贷款所属支行建立帐务进行核算;(3)分类清收。对全部不良贷款进行调查摸底,逐户分析,根据产生不良贷款的原因,划分为市场变化型、政府干扰型、历史包袱型、管理不力型、诚信败坏型等类型,一户一策进行清收;(4)专职处置。对分类排队的不良贷款落实专人进行处置,并按处置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对照全年处置任务目标要求,制定处置计划表,月中及时记载处置进展情况,月末汇总分析工作进度完成情况和末按计划进度完成的原因。发现新问题新矛盾及时调整处置方案,负责该处置方式的管理人员立即跟上,相应调整各自计划表,并予以关注,一环扣一环,牢牢掌握;(5)单独考核。上级行对辖属各支行不良贷款存量的清收、转化和处置实行单项考核,每年拿出一定的经营性费用和工资性费用,设立专项不良贷款考核基金,专门用于奖励压控不良贷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即清收处置的实绩不受该行整体经营业绩考核的影响,单独实行考核。
2、实行“锁定基数,制定目标,一户一策,协调关系,落实责任”的办法。(1)锁定基数。对不良贷款全面摸底后进行基数锁定。即锁定余额、锁定户名、锁定措施、锁定责任人。(2)制定目标。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各项工作目标:不良贷款减少户数;不良贷款年度控制余额,余额下降额度;全年清收、转化金额;呆帐核销金额;以物抵贷金额;处置金额等。(3)一户一策。对不良贷款企业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将其划分为破产清算、陷入困境、转制重组、起死回生、恶意逃债等类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4)协调关系。加强与政府、财专、评估、法院、拍卖行、产权交易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信息,加快清收、转化和处置变现进度。(5)落实责任。上级行根据对不良贷款的分类排队,将责任落实到支行,支行再将责任落实到每个清收人员,明确划分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处置过程中有关人员的责任。
3、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收和转化。对存量不良贷款除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清收、转化和处置方案外,还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1)对于建设项目已经销售,但借款人仍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故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指定专人限期清收,直至依法起诉,按照法律程序,强制收回贷款本息;(2)对于持有资产、股权、债权或经营权,但拒不履行还款计划的企业,运用法律手段收回其抵押物或相应的资产、股权、债权或经营权;(3)对其中产权、债权清楚的抵押物或借款人的债权、股权、经营权,可委托当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双方协商后收回,并经上级行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公开拍卖、处置;(4)对非法转移资金或资产的借款企业,要进行跟踪追索,特别是对转向异地开发的企业,要逐户核查,对其积欠的贷款本息进行诉讼保全;(5)对于保证贷款,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依法追索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3、通过资本市场处置。根据当前我国经济环境的特点、银行混业经营的可能以及国家财力支持等情况,可考虑运用资本市场手段处置不良贷款。(1)贷款重组。贷款重组实际是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重组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照与借款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做出部分权益让步,同意修改还款条件。(2)不良贷款出售。将不良贷款债权的实物资产整体估价后在市场上公开拍卖出售,充分发挥市场上的技术和人才优势,让更多的能人参与不良贷款的处置工作。(3)债权转换股权。随着国家收购兼并政策的开放,外资以及民营企业将会逐步进入对国有企业的兼并重组市场,而在兼并重组过程中,股权的流动性要强于债权的流动。通过将债权转换成股权,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可以主动地通过资本运作,运用资本市场实现信贷退出。(4)不良贷款证券化。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有选择性地购买银行的不良贷款,运用债务重组、超额担保和信用增级等手段,发行以未来收益为支撑的债券,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
(二)按贷款的周转性特点分为两类贷款,明确界定贷款责任
按存量贷款和新增贷款是否具有周转性的特点,将贷款划分为非周转性贷款和周转性贷款两类。非周转性贷款是指对贷款客户或贷款项目来说,贷款收回后不再发放的贷款,如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消费贷款以及对某一企业法人的临时性贷款等,这类贷款的责任为永久责任制;周转性贷款是指对某一贷款客户来说,贷款收回后再发放的贷款,如流动资金贷款、循环贷款、授信贷款等。非周转性贷款成为不良贷款后,可以明确界定并追究与该笔贷款相关的贷款人员的责任;名义上正常贷款的周转性贷款是否是实质上的不良贷款,应由贷款人员离任审计时的审计结果来确认。离任贷款人员是指离任的主管信贷员、客户经理和贷款银行主要负责人。离任贷款人员对离任审计结果确认的周转性不良贷款负责,接任人员则对前离任审计结果确认为正常贷款的周转性贷款的质量负责。不论是周转性贷款还是非周转性贷款、正常贷款还是不良贷款,现任贷款管理人员都要对所管的贷款的周转发放和不良贷款的清收负全责,决不能“新官不理旧帐”。
(三)强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防止和化解新增不良贷款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不良贷款的存量处理和增量防范是相辅相成的。存量和增量在时间序列上是可以转化的,存量是增量累积的结果。存量处理虽属不良贷款的事后补救,但它使有问题的贷款得以处理,增加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增量防范属于不良贷款的事前规避,它能保证银行新增贷款的保值增值,实现银行资产的保全。国有商业银行要防止和化解新增不良贷款,必须从内部控制机制上入手,从思想、组织、人员、方法、职责及奖惩等方面,建立起一整套科学的、系统的、全面的管理体系。
1、转变观念,突出资金安全在信贷工作中的重要性 浅议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21(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