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的转变是最根本的转变,因为思想观念决定着人们的世界观、方法论,影响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和价值取向。商业化的银行经营体制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一改过去仅重视贷款规模、轻视贷款安全的状况,变为效益与安全并重。要制定一系列加强信贷管理、实施市场退出、控制降低不良贷款的规定和办法,对信贷人员加强风险意识教育,通过强化贷款安全及风险考核的监督、约束机制,增强资金风险意识在每个信贷员心中的重要性,使贷款的风险防范意识成为每个信贷人员的自觉行为。
2、调整结构,开创多元化的信贷格局体系
国有商业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经营稳定、效益良好,银行贷款的本息就有保障,否则就会受损。国有商业银行历史上形成的资金分配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面临着资金结构调整的问题。银行的经济效益归根结底取决于资金所投放对象的经济效益,即资金的投向对银行资金本息的收回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投放结构也必须及时进行调整,只有使银行资金进入效益相对较高、经济发展前景良好的经济“体”,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才能落到实处。银行信贷人员要积极主动营销,大力拓展优质贷款市场,实现信贷市场由单一的国有企业向多种所有制转变、资金流向由短期向中长期转变,创造多元化的信贷新格局。
3、强化管理,严格实行贷款审议与决策分离制度
国有商业银行要控制不良贷款增量,必须强化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贷款的审议与决策分离制度。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决策机制,包括设立审贷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行长不得担任审贷委员会的成员。审贷委员会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被审贷委员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审贷委员会审议。”(注1)对大的、重点工程项目贷款、超过审批权限贷款、经过决策程序贷款,要通过审贷委员会审议,并在审批表中联合签名,改变目前行长担任审贷委员会成员,贷款与否由行长说了算的现象。
4、加强监控,优化新增贷款质量
各级信贷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贷款“三查”制度,设立贷款监测检查岗,基层支行要配备足够专职贷后检查人员,对新发放的贷款逐日逐笔实施监测检查,按月通报,实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将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通报,预防不良贷款的产生。
5、拓展精品,确保信贷资产质量
积极做好信贷市场分析和论证,调整经营思路,确立行业、客户、产品等方面的市场目标,严把新增信贷资源配置关。在行业目标上,重点支持基础设施、电力、交通、城市建设等基础产业、垄断行业、信息产业,生物制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点高校、医疗卫生等非生产流通领域产业;在客户目标上,重点支持有市场、有实力、管理规范、改制较彻底的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优秀上市公司和优秀系统大户,产权明晰、产品和产业有竞争力、信誉好、效益高、发展前景较好的民营、私营、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以及有行业垄断优势、现金流量大、收入稳定的非生产流通领域客户和AA-级以上的优质客户;在信贷产品目标上,控制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加大项目贷款投放力度,积极发展非传统的贷款类信贷业务品种,拓展精品贷款,对国家限制产业、经营前景不佳的企业实施信贷退出,严格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商业银行经营原则掌握贷款发放,降低不良贷款风险,确保信贷资产质量安全、高效。
(四)加强信用法制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进一步加快信用法制体系的建设,建立统一的可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社会共享的企业信用及个人信用系统,以法制手段净化信用环境。开展守银行信用企业、信用客户评选活动,对上榜单位和个人落实相应优惠政策;实施守银行信用通报制度,对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和个人实行“黑名单”曝光,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与司法部门合作,金融机构之间联手,运用法律手段,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
(五)强化银监会的监管力度,明确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果
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是规范国有商业银行及其贷款人员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的重要一环。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督促国有商业银行树立科学的风险管理观念和理念,严格执行贷款风险分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准确量度风险,重点加强对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和资本比例的监管。
2、强化对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贷款制度建设状况的评价和监管。检查贷款制度及内控机制的完善程度;检查贷款制度的实施过程和执行状况;总体评价贷款制度的执行效果。在此基础上对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贷款制度及内控机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指导性的改进措施,督促银行不折不扣地执行贷款制度。
3、加强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贷款行为的监管。严格任职资格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强化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贷款行为的监察;督促银行认真做好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稽核工作。
4、加大对贷款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处罚重点从处罚机构转到处罚有关贷款责任人员上来,发现因违规经营、操作和失职渎职造成不良贷款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提高个人违规失职行为的成本;对于严重违规或防范和处置不良贷款不力,致使不良贷款大幅度上升的贷款人员,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关于该人员不适合从事贷款业务的建议权。
不良贷款的形成和累积,有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不良贷款问题解决的彻底性是国有商业银行迫在眉睫的大事,国有商业银行应通过采取强化各种考核机制、明确贷款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和加强银监会监管力度等一系列手段,来最大限度地达到处置不良贷款存量、防范和控制新增不良贷款的目的。
引文注释: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指引》,2002年9月第2页
参考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9月
周小川:《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贷款的国际经验》, 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9年
赵毅:《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与处置》, 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
吴德礼:《银行不良资产化解方式方法》,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1年
毛瑞宁:《存量与增量: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动态学分析 》,金融研究 ,2002年第6期
肖锐林:《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防范》, 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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