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网络银行起步虽晚,却一直呈几何级数发展,截至2002年底,工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达3.5万户、个人客户达383万户;(注13)自2000年以来,包括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POS、ATM、自助银行等的电子银行交易总额累计已达64600亿元,以绝对优势居行业首位;其中,工行的电话查询、转帐、网上汇款、缴费通、银证转帐、外汇买卖、集团理财、网上支付结算代理等服务项目已为越来越多的市民和企业接受。2002年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交易额达到53484亿元,2003年工行电子银行交易额将达到10万亿元,其中网上银行交易额将超过8万亿元。(注14)
2002年,国际金融界的权威杂志《银行家》将本年度唯一一个关于商业银行网站的大奖------“全球最佳银行网站”奖项颁给中国工商银行网站(http://www.icbc.com.cn/),这是发展中国家也是国内商业银行的网站首次在国际上获得此项殊荣。著名的《环球金融》也将工行网上银行评为2002年“中国最佳企业网上银行”。
2003年,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在其网络银行建设方面不断创新,确立品牌标识、创立精品。自5月28日起,中国工商银行将其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进行整合,推出全新的电子银行品牌——“金融e通道”。 “金融e通道”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各种电子银行服务,为客户提供包括查询、转帐、缴费、汇款、炒汇、炒股、购物、投资、理财、咨询、集团理财、网上结算、支付结算代理等多项范围广泛的金融服务,并保证做到方便快捷、安全可靠。此后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将完全以崭新的面目出现,以进一步提高电子银行服务质量,随时随地为客户提供现代金融精品服务。
4、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于1999年8月正式对外推出网络银行服务。建行的网络银行在建设之初确定了“先对私再对公”的业务发展策略,即将网上银行营业初期目标市场定位于私人客户,公司企业之间业务将通过某种方式间接进行。其功能主要包括:信息服务、客户服务(包括投诉中心等)、网上转账交易(包括代收代付、账务查询等)、与证券业联网。并建立包括总行、区域中心和城市行三个层次的网上银行体系,开发设计日处理业务130万笔,同时允许5万个客户访问和交易。(注15)
1999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网络银行推出网上支付功能,2000年12月,推出了企业客户的网络服务系统。2003年8月,建行推出了全新的网上银行服务,对申请流程、转账服务以及页面设计进行优化。目前网上银行个人客户系统可提供账务查询、转账、缴费、个人外汇买卖、网上速汇通、债券基金等特色服务,客户可随时申请、即时使用建行提供的网上金融服务项目;网上银行企业客户系统可提供账户查询、账户交易、财务管理、IC卡管理等服务。目前中国建设银行的网络银行服务范围已经基本覆盖了全国一级分行、200多个大中城市,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2003年上半年建行网上银行新增客户24万户,客户数总计达到54.5万户;业务交易量迅猛增长,从1999年末的753万元交易额,到2002年末已增长到3169亿元,2003年上半年交易笔数415万笔,交易金额达3598亿元,超过2002年全年的总和,同比分别增长299%、198%;重要客户服务系统办理转账业务15.5万笔,交易金额1037亿元。(注16)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建设银行专门在总行成立了网络银行部,对网银行业务进行统筹经营。
从目前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总体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网络银行起步较晚,在全球网络信息技术及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趋势影响下,建设之初带有浓厚的自发性,但发展迅速,并已初具规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国网络银行服务基本都是由传统银行业务提供,且主要是网上支付、账户咨询、转账等较基础的银行业务;网络银行建设与金融分业管理体制相适应,网络银行系统集成由各银行独自组织开发,并在本系统推广使用;网络银行诸多问题尚处于不断摸索和完善之中。
(二)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网络银行发展的整体环境不够成熟
(1)法规滞后,监管制度、网络交易立法不够健全和完善
网络银行是在开放式的网络环境中提供资金结算,并使用电子化货币进行跨国、跨地区的结算服务,这些业务特点使得网络银行在有关服务承担者的资格、交易规则、交易合同的有效成立与否、交易双方当事人权责明晰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银行相比,更加难以界定。网络银行业务涉及诸多商业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和货币发行制度等,因此在利用网络及其他电子媒体签订经济合同时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通过网络银行进行的金融交易很容易产生纠纷,当纠纷出现时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问题,如责任的认定、承担、仲裁结果执行等必须通过法制的手段来解决。此外,网络银行易于诱发网络犯罪,如外部黑客入侵,行内人员作案、资料被截取和篡改、非授权访问、病毒干扰等情况,而且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容易导致网络银行面临不利选择以及由道德风险引发的业务风险,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管理。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都针对网上银行业务制定了系统的监管法规。比如,美国在监管政策、执照申请、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基本上是通过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网络环境来进行对网络银行的监管。美联储于1997年12月发布了《网络信息安全最佳实务指引》,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于1998年6月发布了《FDIC电子银行安全性与可靠性审查程序》,美国货币监理署于1998年8月发布了《网上银行业务技术风险管理指引》,1999年10月编制了《网上银行业务检查手册》,美国政府还于1999年7月颁布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负责监管的机构包括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联储(FRS)、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OTS)、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国民信贷联盟协会(NCUA)以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等多家机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于2000年7月19日,发布了有关网络银行的发照、管理和监督办法。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都相继出台了电子交易等方面的立法。(注17)
而我国的网络银行是在相关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下,迅速出现并不断发展,自发性强,管理部门面对快速变化的情况,不得不对出台新的管理措施持慎重的态度,因此在网络银行的监管制度、网络交易立法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十分欠缺,建设明显滞后,亟待补充和完善。目前我国在网络银行方面采用的规则多是协议方式,类似会员守则,而无专门的政策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公平电子交易、交易操作规程、银行与客户的关系、电子资金结算、网上交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等方面目前均无法可依,而且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则。此外,随着网络银行的发展,各银行、高科技企业势必为争夺市场和客户展开激烈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造成一种混乱的局面,从而严重妨碍网络银行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网络金融立法还处于酝酿和发展之中,2001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这个部门规章中,对网络银行的准入、安全性评估、业务范围等方面做出了规定。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对《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解释和进一步说明。但是这些法规对网络银行还是仅仅停留在审批环节的管理,对其业务运营过程及业务扩展、市场退出等方面的规则十分欠缺,与国外的相关法律比起来,还显得比较简单,可操作性不强。
(2)安全问题
①信息技术安全
网络银行是基于全球电子信息系统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式,因此信息系统的技术和管理的安全性,成为网络银行最为关键的核心问题。第一,目前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平台软件和电子设备的核心技术大都是从国外进口,国产化程度低,造成金融系统核心技术对国外技术的依赖性很大,导致金融安全的基础极为脆弱,存在重大隐患。第二,我国网络银行所使用的操作系统为国际主流的操作系统,这些操作系统本身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网络安全漏洞。如Unix操作系统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源代码已经公开,无形中给黑客提供了可乘之机,Windows系统更是需要不断地安装补丁程序以防范黑客的攻击和病毒的感染及传播。Internet采用的是TCP/IP协议,它在实现上力求简单高效,而没有考虑安全因素,大多数Inernet上的信息加密程度不高,如电子邮件口令等,在文件传输过程中容易被窥探或截获。防火墙产品的安全性以及防火墙设置是否合理也直接影响到网络银行的安全,许多防火墙在配置上无意识地扩大了访问权限,从而可能被外部人员利用,从中获得有用信息。目前,我国的网络银行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尚缺乏有效的手段来评估网络系统的安全,还不能对来自Internet电子邮件携带的病毒进行有效防范,对Web浏览可能存在的恶意Java/Active X控件,进行有效控制。第三,商业银行在进行网络银行建设时对网络银行信息技术方案选择的正确与否,以及软件系统在设计上是否存在缺陷,都将对网络银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客户账户的安全和保密构成直接的风险。现在,我国的网络银行建设在这方面也缺乏有效的评估和管理。另外,我国金融系统在网络布局上也存在隐患,如在无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资金清算等重要业务处理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共用一个网络;内部局域网的工作站可随意访问互联网站点;远程客户机可通过拨号方式无限制地访问主机系统等。
②网上交易安全
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主要包括:确保银行身份的正确,确认客户身份和保证交易信息安全。其中交易信息安全主要指:信息的保密性,即只有信息的特定接收人和发出人才能读懂信息;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即信息在网络传播时不会被篡改;信息的确定性,即信息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均不可抵赖已收到的信息。(注18)这些安全要求不但需要相应的实现技术进行安全认证,同时还必须有一套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并且还应当有一套安全稽核的方法进行事后监督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与网络银行的发展情况比起来相对滞后。在安全认证方面,我国网络银行在发展初期,缺乏全国统一、权威的CA认证中心,各银行或地区都各自建立自己的CA认证中心,出现了交叉认证的问题,大大阻碍了网上银行的服务效率及准确性,导致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到2000年6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十三家商业银行联合共建了专门负责金融认证服务的机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但CFCA的建设进展缓慢,CFCA颁发的电子证书仍然有各自为政、交叉混乱的缺陷,身份认证系统不够完善和统一,认证作用只是保证一对一的网上交易安全可信,而不能保证多家统一联网交易的便利。在支付安全方面,几大商业银行之间使用的安全协议各不相同,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如招商银行网上交易中支付系统采用业务及网上通讯协议即SSL技术双重安全机制;建设银行采用给客户发放认证卡的方式;中国银行在个人支付方面采用SET协议进行安全控制,而在对企业认证方面则采用SSL协议,这样既造成劳动的重复低效和人力物力的浪费,也增加了实现跨行支付的难度,影响网上银行的服务效率。另外在支付功能上有待突破,对于占电子商务90%左右的BtoB大额支付,目前还维持着“网上定购,网下支付”的局面。(注19)在信息安全方面,各银行在安全运行机制和危机管理体制等方面建设也很不足,不利于保持网络银行业务的持续发展。
(3)网络银行监管机制和效率亟待完善和提高
目前,面对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我国还没有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完善有效的监管体制,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尚处于滞后状态,很难适应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
首先,从监管体制看,当今的网上金融时代是以金融自由化、网络化和全球化为特征的,银行业的生存环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金融市场的进入成本降低,现有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被削弱,竞争所能达到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高科技企业利用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入到银行业的竞争中来,因此如何把握众多的网上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如何管制网络银行业务的扩展将是两难的问题。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严格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有着很强的准人壁垒,这种从一开始就对网络银行实施较为严格管理的监管体系,虽然有可能有效降低网络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却会对网络银行的演进与变化,以及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从而导致我国的银行业缺乏有效竞争。同时,网络银行的发展导致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的不断加强,金融产品的延伸、金融服务的信息化和多元化以及各种新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建立,使得金融业从强调“专业化”向推崇“综合化”转变,而当前我国实行的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势必影响网络银行业务的拓展,在外资银行不断进入中国的情况下导致我国网络银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注20)
其次,从监管机构看,目前我国的网络银行主要受到四个部门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和新闻出版署。其中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和新闻出版署主要负责信息技术和新闻的管理,与现有银行业务的关系不大。中国人民银行是主要的业务管理部门,但从现实看,目前还未出台针对网络银行的专门监管规则,在人民银行内部也没有独立的专门的网络银行监管部门,网络银行的特殊性及其重要地位没有得到有效体现。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