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职务的设置必须与相应的职能、职责相匹配,杜绝政府机构、职务的虚置。所谓机构、职务虚置是指政府部门将某一行政级别或某一干部的职务级别向上虚设一级。这种现象造成政府机构重叠,人员职权交叉。因此,政府机构和职务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分工原则,社会成员就业的每个岗位对社会和个人来说都是有价值的,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例外。为适应政府行为的合理化需要政府机构设置应作相应改革:第一,改革现行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与机构。主要是取消非常设机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重新设置综合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二,本着高效、精简的原则深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营机构的改革。
2、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分权
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相互关系,重点是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在事权、财权和决策管理权的合理分配。从理论上讲,各自职能的界定应以其在各自范围内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效程度为基础。一般而言,中央政府应拥有管理国民经济的宏观决策和管理权,而地方政府应拥有相对独立的地方事务决策权。根据这一思想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第一,凡中央确定的税种、税率由中央政府行使税收权,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使财权和事权相结合。第二,把中央与地方在投资中的讨价还价关系,转变为公共产品投资的“股份合作关系”和法制建设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三,中央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直接监督。第四,切实保证中央和地方在事权划分上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传统体制下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模糊性,这样往往产生职权、职责划分不清,引起中央与地方行使权力的角色错位,因此需要从法律上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范围,从而保证中央与地方各行其是,各司其责。
(二)政府自身制度创新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制度上实现创新,主要包括:人事制度创新、规范和监督政府行为制度创新以及反腐败制度创新。
1、人事制度创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需要有一个高效有能的政府机构班子,来满足社会对政府功能的需求。这势必要求政府在人事制度方面的创新,从而建立完善的更新机制、培训机制、激励机制、保健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实行按职位分类,改变过去按资历、级别管理人的办法。以事定职,以职定人,以人定责,以责定薪,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实行公平竞争的录用制度,依法管理的惩戒制度,正常的辞职、退休制度,保证政府公务员的出入口自然更新功能,吸收人才,淘汰劣才,再辅之以正常的公务员培训、考核、晋升等机制,以提高公务员的素质,从而彻底清除用人制度上的各种不正之风,最大程度地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质量。
2、规范政府行为制度创新
政府行为需要有合理的行政制度加以规范,否则政府随心所欲,那必然是一团糟的行政,决不会有组织、高效率的行政。高质量的政府行为必然有一套合理的制度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证政府行为的合理化必须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在行政法制方面要重新强调依法行政。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必须强调依法行政原则的职权法定,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凡未经法律授权的,政府不得为之。第二,需要加强行政立法。政府行为的合理化必须使政府行为规范化,因此需要加强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活动,如制定《政府行为法》、《反腐败法》等。第三,加强完善行政执法。中国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尤其缺乏规范和约束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为的法制国家。导致政府官员违法行政,随意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必须加强行政立法的基础上改善行政执法。
3、反腐败制度创新
在中国,腐败不是个别的违法越轨行为,而是一种带有相当普遍性的制度现象。反腐败必须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制度创新过程。第一,进一步深化改革,缩小腐败滋生的空间。放松政府管制,提高经济竞争力,是压缩寻租机会,从而缩小腐败空间的重要手段。第二,建立民主廉洁的政治制度,切断权力与金钱之间的联系桥梁。首先,公务员要通过政治市场上的竞争机制产生。优胜劣汰,废除政治职位上的终身保险制。其次,建立激励性的公务员报酬制度。要防止腐败,一方面必须严格公务员选拔制度,提高公务员总体素质;另一方面形成激励性的公务员报酬制度。最后,实行决策民主化。通过在各个行政管理层次上建立民主机制,不仅可以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而且可以在官员间实行相互监督,减少腐败机会。第三,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查处腐败的概率。在查处腐败的概率很低的情况下,惩罚再严厉也无济于事,而在严明的惩治条文基础上,提高查处概率,惩治效果会大大提高。第四,形成治理腐败的制度化机制。第五,提高公众道德意识,建立更有道德意识的公共管理。亨廷顿指出:“在一个腐败风气普遍的社会里,通过严厉的反腐败行为的法律,只不过为腐败行为提供更多的机会而已。”(注3)为此,政府必须在行政管理制度中,把高水准的道德规定与组织规则结合起来,以赞赏和鼓励道德行为并使之合法化的方式来对组织施加影响。此外,通过道德宣传,使公平正义观念深入人心,从而提高公众的道德标准,使民众自觉抵御寻租活动和腐败。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和配置的领域,就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政府必须在这些领域“不作为”。在市场不能或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即“市场失灵”和“市场低效”的领域,则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作用。市场失灵的领域正是政府职能所在。因此,这种体制下的政府只能是一种有限的、服务型的政府。政府要变领导为指导和服务,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和需要。在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完全的自由放任是不足取的,必须将市场调节和政府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准确定位政府角色、合理发挥政府的作用,积极探讨政府角色的正确实践途径,这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的现代化进程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引文注释:
(注1)陶学荣:《公共行政管理学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
(注2)金太军,谈镇:《政府失灵的对策研究》,《普阳学刊》1998年第3期;
(注3)塞缪尔•享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97页。
参考文献:
1、尹文涛:《政府角色错位现象浅析》,《理论学刊》,2000年第1期。
2、陈东琪:《新政府干预论》,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石永义:《现代政治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毛寿龙,李梅:《有限政府经济学分析》,上海三联出版社,2000版。
5、桑玉成:《政府角色——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与不作为的探讨》,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
6、陶学荣:《公共行政管理学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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