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的法律地位是社会各方面对少年儿童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出发点,少年儿童的法律地位是多样的,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他不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未成年人法律地位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权利的特殊性,有一些权利只能由成年人享有,而未成年人不能享有。也有一些权利是未成年人特有的,成年人则没有。未成年人特殊的法律地位还表现在行为能力的缺失或限制,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这决定了他们的智力和体力的欠缺,因此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他们虽然享有各种民事权利,但却没有或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这与18岁以上的未成年公民既有充分的民事权利,又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平等的,公民的平等法律地位以及权利和义务是由其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所处的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公民具有基本相同的条件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活动和社会生活。少年儿童的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是少年儿童成为一般权利主体的法律事实,也是少年儿童依法享有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少年儿童的特殊权利能力除因死亡而终止外,还可能因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因丧失法定的享有某项权利能力必须具备的条件等原因而终止。少年儿童的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包括公民实施合法行为的能力和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它的区别在于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并不具有行为能力,只有其中一部分人才具有行为能力。法律规定公民的行为能力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少年儿童的基本权利具有复杂的多样性,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人身自由、平等权、表达自由、参政权、精神和文化活动的自由。生存和发展是少年儿童最基本的权利,生存权是少年儿童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发展权是少年儿童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的权利。少年儿童从出生开始到死亡为止,均享有生命权,《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年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享有劳动权,他们可以通过劳动获得收入。他们享有保持劳动能力的权利。受教育权力是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的少年儿童的基本权利,是少年儿童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直接关系到他权利的实现。少年儿童具有学习的权利,是少年儿童作为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而在智力和品德等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是受到教育权利的核心内容。法律保护人身自由的宗旨是维护少年儿童在身体上和在精神上的自主性、独立性和安全性。少年儿童享有人身自由的具体形式有三种,它包括控制权、利用权和有限处分权。少年儿童的特殊权利除法律明文限制少年儿童的权利之外,少年儿童享有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少年儿童的特别保护权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保护。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保护少年儿童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少年儿童作为公民具有法律赋予的人格权,其人格尊严应当得到尊重;少年儿童正处在从不成熟向成熟逐步发展的阶段,具有一些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及需求;由于少年儿童的特殊年龄特点,因此保护少年儿童的工作必须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关于学习《少年儿童法律保护》心得体会(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