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执法对象(当事人)的心理分析及对策 城管执法面临的对象是特定社会生活的个体,他们籍贯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文化程度不同,经济收入不同,性格、职业、习惯、爱好也各不相同,因此他们在面对执法工作时所表现的动机、感知、态度、情绪等心理特征也有很大差异。作为执法人员,有效了解和掌握这些心理特征的表现及其内在规律性,并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开展针对性的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执法工作也需要有自己的谈判专家。 (一)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及表现 心理学家从不同的划分角度阐述了违法心理的不同驱动力、成因、机理和结果。违法动机支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违法动机的外在表现,其心理过程分析为我们的实际工作提供了指南。执法对象的违法心理动机类型概括包含:自私自利型、欲望刺激需求型、虚荣心理满足型、嫉妒报复社会型等。当事人在面对执法部门时的心理活动比较复杂,既有可能存在畏惧、侥幸、抵触、戒备、观望、对立等对抗性心理,也有可能存在认识偏差、被迫供诉、丢车保帅的顺从心理,有时甚至出现摇摆反复的交替心理。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努力通过观察执法人员的外貌、言语、态度来揣摩询问的真实目的与证据掌握程度,及时调整自己的应对策略,以达到“两权相益取其重,两权相害取其轻”的目的。谈话询问阶段结束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性质有了了解,其心理活动的焦点也从是否如实全部交待违法事实转变为推卸违法责任、减轻违法处罚,千方百计找关系达到目的。当处罚决定下达之后,当事人则表现出委屈、不满、抱怨、悲观、急躁甚至避世的复杂心理活动,其具体表现为:有的自认倒霉,老实伏法,做苦大仇深之状;有的推脱责任,拒不认定和签字,行市井无赖之法;有的情绪暴烈,外强中干,行地皮流氓之态。虽然当事人心理特征和外在表现五花八门,形式各异,但总不外乎以上这几类。 (二)执法人员的心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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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心理学 城管 执法 重要 作用 | 2020-05-16 10:09:11【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