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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权利的法律保障探析 (2)(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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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制不健全缺失保护机制
关于农民工法律保护的欠缺。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一些保护工人的经济、安全、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内容,但这些都是比较笼统的规定。农民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在保护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上还存在盲区,导致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
(三)执法不严格,力度不够,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得不到充分救济
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立法问题,还是执法问题,是一个法律失灵问题。一方面是劳动监察人员短缺,不能有效地对《劳动法》在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执法力量的不足,使得国家的法律无法得到严格的执行。另一方面是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从立案、办案、结案、行政执法不统一,案由不规范,处理程序不规范,仲裁庭组成不合法等;在实体方面,证据意识不强,调查取证庭审笔录不规范、不完整、过于简单;适用的法律不完整。有的领导随意更改处罚决定,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不能有效的遏制企业主和雇主的违法行为,从而阻碍了对农民工权益的有效保护。
(四)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工会组织运转不正常
中国的企业大多仍然处在资本积累阶段,尤其是私营企业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感,虚置或者反对工会组织,甚至藐视劳动保障法律,恶意侵害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农民工被排斥在工会组织之外,导致本就不完整的公民劳动权,在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对抗作为强势群体的用人单位的斗争中尤其明显.
三、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完善
(一)深化二元户籍制度改革
根据国际经验,只有绝大部分人都融入到现代化进程中来,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顺应此规律,我国在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涌入过程中,必须逐步改革当前的城乡二元制,循序渐进地实现城乡一体化,最终消除农民工权益保护中的体制性障碍。经济体制改革正逐步推进,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相关问题,只有继续深化改革、完善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有效整合户籍制度导致的待遇差别,农民工的待遇问题才能得到改善。具体地说,应改革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逐渐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设定特定的条件准予农民工落户。
(二)构建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基本人权,应通过各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使宪法赋予所有公民的各项权利能在农民工身上得到具体、全面、充分地落实。当前,除了《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做的宽泛的规定外,农民工权利几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所以首先应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该法应当规定农民工的各项基本权利,确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用专门章节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条件、居住环境、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和待遇、子女入学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三)加大劳动执法力度
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是导致农民工权益不断遭受侵犯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应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劳动处罚力度。
(四)组织统一的维权组织
首先,加强工会在农民工维权机制中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明确表明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那么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和利益代表者的工会,理应在农民工的维权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其次,针对农民工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为充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除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外,还可以组建专门的农民工协会,将其作为农民工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农民工协会可以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维权法律援助等帮助。这样,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将会大为提高。
四、结语
农民工是伴随我国城镇化进程的特殊现象,农民工问题是社会发展过渡时期的产物,是一个长期需要解决的问题,农民工权益保障是一个应常抓不懈的工作,应当将农民工权益保障常规化,纳入正常工作之中,使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作不因党中央、国务院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有所懈怠。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要达到56%,这就意味着今后每年要有1300万农民进入城镇。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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