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实体正义的另一含义是,现代行政权力扩张和强化越来越多的表现在经济法之中;在经济法的法律中,直接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因为,经济法是国家介入经济的产物,国家作为一方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因此,经济法必须把作为一方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职权加以设定和规范。
在国家管理经济中,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实体法规范(设定行政权力的内容)来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的目标,行政法主要是通过程序法规范(设定行政行为的程序)来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的目标。相对于以行政程序法为核心的行政法,经济法重在规定市场参加者经济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并对行政机关授予行政权力。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分工和功能配合类似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工和配合。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互作用
(一)行政法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经济法
笔者认为,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中所依之法除行政法外,大量是依经济法;尤其是在经济管理领域,主要是依据经济法。原因之一是经济法中有大量的关于行政职权内容、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和行政救济的具体规定,较之行政法更富操作性;行政机关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必须遵循经济法中在这些内容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亦可依经济法的相应内容在其权利受到分割时获得救济,以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不滥用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在认定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和如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经济法中的实体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的抗辩事由也需要依据经济法中的实体规定。认识到依法行政在经济领域中所依之法主要是经济法在实践中意义重大,这一认识要求行政机关,除了要明了行政法中关于行政职权、行政程序的规定,也要关注经济法中对行政职权和行政程序的具体规定,尤为重要的是应对市场参加者实体权利义务的具体内涵和立法意图有透彻的了解和深刻的领悟,以在具体的执法中能辨是非,保护合法、制裁违法,实现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实现依法行政的法治目标。同时,认识到经济法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也有利于立法者和执法者树立这样的观念:经济领域依法行政目标的最终实现有赖经济法的发达和完善。
(二)经济法自由秩序价值的实现离不开行政法
经济法的实施大部分属于行政权实施的过程。离开行政权的实施,经济法所欲达到的经济秩序将无法完全实现。经济法中的经济管理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除遵循经济法的特殊规定外,尚需遵守行政法中关于行政权力设定和行政权力行使程序的一般规定。离开行政法,行政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也会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行政组织法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一般规定,既是经济法具体设定经济管理机关管理职权的依据,也是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权力、直接管理经济,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宏观经济秩序的法律依据。同时经济法的价值并非只是秩序,经济法也要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经济自由是经济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反垄断法便是例证。行政法对经济法的自由价值实现的作用体现在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以及对相对人的救济上;尤其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一般方式和程序的严格设定,以保障经济法的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分割。
五、结语
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恰似一 对孪生姊妹,二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经济法和行政法关系的探讨,学者们更多的是研究二者的区别,二者之间的联系尤其是彼此之间的互动作用和相互衔接问题则未引起学者足够的重视。对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也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甚至可以说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法和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中最为混乱的话题之一,其中不乏误解和偏见,二者之间关系问题亟待澄清和统一认识。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的紧密联系和彼此之间的许多交叉造成人们对二者之间关系探讨的困难。部分学者在论述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时往往花费较多的笔墨来阐述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差异,将其作为两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要区别之一。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误区。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但是现代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断深入和精细,把调整对象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难免使问题的论述牵强附会,也无法解释法的实践和法学的发展。法的调整对象所包含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法的价值目标、法保护的利益结构、法的功能、法的基本原则等等都不妨作为法律部门之间区别的依据。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这也是一大误区。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关注的焦点和主体侧重、功能和价值等方面笔者已经作了深入的分析,所谓"经济行政法"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论断,在于存在这样的误解,即"关于行政的法就是行政法"或者认为"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管理的法"。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持这种观点,则会推出这样的结论;行政法自古已经存在,因为中国在古代专制时期就存在大量的行政管理;甚至会推出有国家就有行政法,因为国家的产生伴随着行政管理的存在。而众所周知,行政法是近代的产物,其产生同近代自由主义、法治观念的兴起有关,是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行政权力运用的范围扩大,行政权力被滥用和人民受其侵害的可能性大为增加时,才逐步发展起来的;其产生的动因和基本的功能是规范和控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经济行政法"的论断没有认识到行政法的产生背景、系的探讨,应当从多角度来考察,拓宽视野,而不能固守陈旧观念。
加强对经济法和行政法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的研究,无论在法学研究、立法实践还是法律执行中都具有重要意义。现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相互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经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研究相邻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并非是在二者之间建造一座坚固的分水岭,相反研究部门法彼此之间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尤其是彼此之间的衔接配合才是研究部门法之间关系的意义和价值所在。本文正是从该角度来研究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笔者期望这种研究方法能引起学者的重视,经济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应当携手共同促进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发展,经济法学和行政法学在中国同属年轻学科,更需要彼此的互策互动。这正是本文写作的初衷。
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互动适应(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