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我国融资租赁业经过三十年艰难曲折的开拓和探索,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贡献,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是,目前融资租赁在我国还难于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难以作为一个独立强大的行业存在,许多问题仍然亟待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先是观念落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给人们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观念上的变化。美国学者艾索姆认为,“只有当一个国家的人们观念上发生了变化,自行放弃对声望的追求,并通过租赁而不是靠传统的所有权办法来获取资产使用权,才能使事业取得成功,否则租赁无法像在有些国家那样迅速地发展起来。凡租赁业发达的国家,普遍发生了重使用权轻所有权的变化。”我国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现代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缺乏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导致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很不发达,人们尚未能摆脱占有机器然后进行生产或将占有设备的多少作为事业成功的标志,这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对这一融资方式重视不够,因此没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
仔细考察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他们都具有比较健全的管理体制。尤其明显的一个特征是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其强有力的行业管理是分不开的。国外政府一般都有直接负责管理融资租赁的部门,政府部门对租赁业的管理并不是直接干预租赁公司的内部经营,而是利用企业的内在利益驱动机制,通过制定宏观指导性的经济政策引导租赁公司按政府指引的方向发展。国外政府一般都非常重视融资租赁业内部的自律组织即融资租赁协会的作用,政府对融资租赁业的行业管理是通过租赁协会间接进行的。
但是,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管理体制是相当不健全的。现阶段,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均主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他们的监管部门不统一,导致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多头管理的局面,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由商务部(原为外经贸部)批准设立;以产品促销为目的的非金融机构内资租赁公司也是由商务部(原为国内贸易局)批准设立。但监管机构对三类公司在法律地位、准入门槛、融资渠道等方面规定存在较明显的差异,使得三类公司并不能在一种平等的平台下开展竞争。(见如图1)虽然地方上成立了地方租赁协会(北京租赁协会、上海租赁协会、浙江租赁协会等),但是至今仍未建立类似国外统一的、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对全行业做出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来统一行业规则、加强行业交流、防范行业风险、规范行业运作。这直接导致政出多门、行业信息不畅和监管不力,为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留下了诸多隐患,严重阻碍着我国金融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
图1三种不同类型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差异对比表
对比内容 金融租赁公司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行业主管 银监会 商务部 商务部
适应法律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规 -
适应监管法律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关于从事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低注册资本金 1亿人民币 1000万美元 1.7亿人民币
主要融资渠道 1.自有汪册货本金;
2.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3.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4.同业拆借;
5.向金融机构借款;
6.向境外外汇借款。 1.自有注册资本金;
2.向金融机构借款。 1.自有注册资本金;
2.向金融机构借款。
(三)法律法规滞后。
西方融资租赁业发达的国家,虽然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但都有较为完善的民法、商法和税法体系,对融资租赁所涉及的各种法律纠纷,能通过各种法律来判罚。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其国内融资租赁业起步晚,加上法律制度不健全,为了促进和保护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制订了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并通过各种配套的法律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金来源、租赁期限、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保证了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反观我国的现状,则差距巨大。我国虽然相继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对于规范融资租赁的交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性质、市场准入、动产租赁物的登记与取回、对第三人伤害的责任承担、如何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税收的适用等问题上,这些法律法规在适应范围和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局限性。此外,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租赁纠纷日益增多。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租赁法规,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问题只能参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一旦发生租赁纠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无专业法可依,给诉讼带来很大困难,租赁机构因此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总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法律法规是很不健全的,融资租赁行业的立法是明显滞后的。
(四)缺乏配套政策支持。
国外对融资租赁这一特殊行业大多有比较完善的配套,其表现就是大多对融资租赁业给予了特殊优惠的政策,其中包括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和保险政策等。在税收政策方面,西方国家在税收上普遍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完善的直接投资减税和加速折旧制度。在信贷政策方面,1970年日本政府实行了租赁优惠制度,由政府支持的银行长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低息贷款,使融资租赁公司获得了低息信贷资金来源。另外,有些国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到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如韩国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发行自有资产规模10倍的债券,而一般企业仅能发行2倍于自有资产规模的债券。在财政补贴政策方面,有些国家为了更直接地支持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对其所付的租金给予了财政补贴政。在保险政策方面,美国为融资租赁业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而日本政府则推行了租赁信用保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