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国融资租赁业不仅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而且也缺乏配套政策的扶持,这使得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及发展过程中更为艰难。目前,配套缺失主要表现为:
1.缺少财税优惠政策
我国目前尚没有出台针对融资租赁的专门税法,虽然全国人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规、条例,但基本上仅能对融资租赁简单的定义且影响也相对有限。在这些税收规定中,并没有特别的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尤其缺乏投资税收抵免制度、加速折旧制度、租金支出税前扣除制度和呆坏账损失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在我国融资租赁业面临着全行业恢复活力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急需政府调整和规范与租赁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1)缺乏投资税收抵免制度。虽然我国从1999年起陆续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等与投资税收抵免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中都没有明确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是否也可同样享受税收抵免优惠,这导致部分缺乏资金投入又因为规模、信用等级等原因难以从银行贷得资金的企业即使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所需国产设备,也无法像其它企业一样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从而打击了这部分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使用购买国产设备的欲望,进而影响到国产设备的整体销量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使得中国融资租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同行业水平。
(2)缺乏加速折旧制度。一般来说,加速折旧可以有效的拉动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设备投资。但我国出于多种原因的考虑,对通过融资租赁获得设备能否加速折旧有种种限制,例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 41号)中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而这条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对诸如投资新设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设备等方式可否享受该优惠没有提及。
(3)缺乏租金支出税前扣除制度。多数发达国家都允许承租人在计算税前利润时将租金支出当成费用提前扣除在税前利润中扣除。但而我国现行规定却与国外恰恰相反,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这种规定对提升融资租赁的吸引力自然毫无助益。
(4)缺乏呆坏账损失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给予融资租赁业公司坏账损失税收优惠政策,即允许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的租金拖欠程度,提取坏账准备,一旦发生坏账,就可以核销该坏账损失,并对提取的部分给予一定程度上的税收优惠。而我国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规定,出租人应该按照应收款项缴纳税款,即使承租人未按时向出租人缴纳租金,出租人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却并没有任何程度的免除。如果这部分租金万一变成呆账、坏账,出租人除了要承担租金等相关损失外,之前已缴纳税金也不予以返还。这使得出租人有可能为未获得甚至不能获得收益缴纳税金,从而提高了出租人成本,不利于提升出租人对风险的抵抗能力,对融资租赁业的长久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2.缺乏保险政策支持
由于租赁的物件价值大、租期长,承租人一旦欠租,将使租赁机构承担巨大的风险。仔细考察美日等融资租赁业较发达国家的保险政策,可知我们做的还非常不够。美国对控制租赁中的风险极为重视,有“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和“进出口银行”两个官方机构为租赁公司提供出口担保、商业保险和政治风险保险。日本在1973年建立政策性保险制度,强制规定租赁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与政策性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约,对项下租赁物及租金进行保险。一旦承租企业倒闭而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政策性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约赔偿租金损失的50%给出租人。此外还规定中小企业租赁可以不需担保,如果租赁公司为政府批准的特定行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保险赔付率可达70%。此项政策有日本产业经济省负责监管,以保证在中、小企业破产时,融资租赁公司能降低损失,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目前,当前,我国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保险种类主要有:租赁标的保险、运输(海运、陆运、航空)保险及与项目特点相适应的各类保险。但我国至今尚未出台针对融资租赁的完善保险制度,在出租人和承租人所办理的保险中也没有体现政府的政策支持,至于如何办理融资租赁的信用保险仍存在较大分歧。政府对融资租赁业保险政策的支持滞后于融资租赁行业的整体发展。
3.缺少信贷政策支持
如上所述,发达国家对融资租赁业不仅在财政税收上给予了特殊支持,在信贷方面也给予了极大的扶持。如日本政府在1970年就实行了租赁优惠制度,由政府支持的银行长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低息贷款,使融资租赁公司获得了低息信贷资金来源。再如韩国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到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其在法律中规定,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发行自有资产规模10倍的债券,而一般企业仅能发行2倍于自有资产规模的债券。然而,我国缺乏对融资租赁业的信贷政策,致使我国融资租赁业一直存在资金渠道不畅的问题,并且问题突出。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租赁机构必须要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由于我国租赁机构的性质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无法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因此,在融资方而受到限制。一方而租赁机构受政策限制,没有正常的自有资金来源渠道,自有资金无法获得长期性的贷款补充。另一方而,由于金融市场不发达,融资租赁业务难以通过市场筹集资金,从而造成租赁机构拥有的资金数量达不到业务发展需要的规模,因此,难以成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生力量。虽然最近一些融资租赁公司采用了吸引战略投资人、增资扩股、海外上市、借壳上市等举措来提高直接融资能力,但是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资金来源还是股东资本金,此外再吸收少量信托、委托存款,范围十分狭窄,数额有限,并且以短期资金居多。这与融资租赁业务需要巨额中长期的资金形成了结构性的矛盾,从而严重束缚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五)人才匮乏,研究落后
融资租赁的从业人员,特别是领导成员必须是具备金融、贸易、财税、会计、法律、项目评估等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租赁业之间的竞争必将是这种复合型人才的竞争。因为融资租赁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适应性,几十年来,有关融资租赁的理论和一直不断在发展创新,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做的远远不够,据统计,长期从事融资租赁的专业人才不过1一2千人,专业的理论工作者更是凤毛麟角。融资租赁的业务实践和对融资租赁的研究、教育也大多停留在国际上九十年代的水平上。这种人才培养局面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现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在我国的认知度还较低,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租赁人才培养培训体系。从宏观上看,缺乏政策引导和统一的行业管理;从微观上看,租赁公司在人才配置上不合理,人才的知识结构不平衡,专业水平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在人才选拔上,没有完全坚持任人唯贤的准则,缺乏竞争上岗,优化组合的任用机制;在人才的激励上,尚未建立起一整套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制度和措施;在人才的开发和培训上,缺乏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办法。因此,在我国,长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人才匮乏,而且目前员工素质远远低于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其结果是,在面对国内外经济环境巨大变革时,不能通过科学的经营决策来规避风险,这种状况极大地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产业的发展。
融资租赁现存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