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主要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三个方面。
①控制环境所谓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和程序效率发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具体包括:管理者的思想和经营作风;企业组织结构;董事会及其所属委员会,特别是审计委员会发挥的职能;确定职权和责任的方法;管理者监控和检查工作时所用的控制方法,包括经营计划、预算、预测、利润计划、责任会计和内部审计;人事工作方针及影响本企业业务的各种外部关系,例如由银行指定代理人的检查等。
②会计系统会计系统规定各项经济业务的鉴定、分析、归类、登记和编报的方法,明确各项资产和负债的经营管理责任。健全的会计系统应实现下列目标:鉴定和登记一切合法的经济业务;对各项经济业务按时进行适当分类,作为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将各项经济业务按适当的货币价值计价,以便列入会计报表;,确定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以便按照会计期间进行记录;在会计报表中恰当地表述经济业务以及对有关内容进行揭示。
③控制程序控制程序指管理当局所制定的用以保证达到一定目的的方针和程序。它包括下列内容:经济业务和经济活动的批准授权;明确各个人员的职责分工,防止有关人员对正常业务图谋不轨和隐藏错弊。职责分工包括:指派不同人员分别承担批准业务、记录业务和保管财产的职责;凭证和账单的设置和使用,应保证业务和活动得到正确的记载;对财产及其记录的接触和使用要有保护措施;对已登记的业务及其计价要进行复核。
(五) 内部控制发展阶段
内部控制理论和事务的发展经历了大致五个发展阶段:内部牵制阶段、内部控制制度阶段、内部控制结构阶段、内部控制框架阶段、风险管理阶段。
第一个阶段内部牵制阶段。公元前3600年以前至20世纪初,主要理论是内部牵制。
第二个阶段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初,内部控制制度的概念在内部牵制思想的基础上产生,它的形成是传统的内部牵制思想与古典管理理论相结合的产物。195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布的第29号审计程序公报《独立审计人员评价内部控制的范围》(CAP No.29,Scope of Independent Auditor’s Review of Internal Control)将内部控制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这一分类是现在我们所熟知的内部控制“制度二分法”的由来。
第三个阶段进入20世纪80年代,人们对内部控制的研究重点逐步从一般含义向具体内容深化。标志是美国AICPA于1988年5元发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55号》(SAS55)。在此公告中“内部控制结构”的概念取代了“内部控制制度”。该公告指出:“企业内部控制结构包括为提供取得企业待定目标的合理保证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该公告认为内部控制结果由三要素组成:控制环境、会计制度、控制程序。
第四个阶段20世纪90年代,1992年9月,COSO报告,并于1994年增补,堪称内部控制发展史上的里程碑。COSO报告提出了内部控制包含五个相关的要素。
第五个阶段,2003年COSO委员会发布了《企业风险管理框架(草稿)》,2004年9月,正式公布了最终稿《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简称ERM框架。此框架将管理的重点由单纯的控制转向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管理者以风险组合的观点看待风险。
二、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和现代企业的发展,内部控制在我国企业中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理论经验和实践经验较为贫乏,在建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不利于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要积极借鉴国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先进经验,对于我国内部控制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促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目前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
1、控制环境薄弱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规模小,人员较少,企业法人结构不完善,企业内部没有建立决算、执行、监督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的机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经营者决策一切经营管理活动,经营者对内部控制认识存在偏差,企业所有者独断专行,内控管理权限失控,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与实际工作脱节。在实际工作中,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执行到位,不相容职务没有有效分离,职责不清,越权行事,滥用职权等造成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基础薄弱。
控制环境典型案例“三鹿”奶粉事件[2]
三鹿事件在2008年中国十大法制事件中位列首位,美国《时代》周刊将“毒奶粉”事件列入2008年全球十大新闻。2008年12月25日,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发布三鹿破产消息,破产裁定书已送达石家庄三鹿集团有限公司,一个曾经作为奶业龙头的企业一夜之间消失。主要原因是内部控制环境不佳。
(1)“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三鹿集团的大股东是石家庄乳业有限公司,该公司96%左右的股份由900多名老职工拥有。三鹿集团的第二大股东是新西兰恒天然集团,持有三鹿集团43%的股权。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文华自1987年到2008年任职长达21年。可见,该公司股权相当分散,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制衡关系无从谈起,“内部人控制”现象不言而喻,治理机构的制衡机制失效,这为“毒奶粉事件”埋下了治理隐患,这种不良的内部控制环境成了管理层道德缺失的温床。
(2)管理者不正确的经营理念。三鹿事件中,企业管理当局在利润的诱导下将工业用原料三聚氰胺加入奶粉,置消费者的健康不顾,完全违背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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