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
劳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分别是内部监督管理方面和外部监督管理方面。从内部监督管理方面看,主要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从外部监督管理的方面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劳动行政部门肩负者查处劳动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监察不到位、难度大的问题,这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政府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不能进行协调,不能进行综合治理。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涉及到多个部门交叉管理时,会出现相互争抢或者推诿的现象,导致违法者不能及时有效的惩罚,很难维护劳动者的权利。
三、完善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1、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关于试用期内工资标准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很容易让用人单位钻法律的漏洞,导致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该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中国的两个最低标准。首先,可以把二十条改的规定修改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本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项规定中不是“或”的关系而是“和”的关系。这样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得到保护,在此标准下试用期内获得高于原规定的工资。用人单位只有通过证据充分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下,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2、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力度
好的法律能否落实到实处,这需要我们加强监督的力度。政府工作部门要利用和用人单位打交道的机会加强监管,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力度,一是工商行政部门利用年检等检查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劳动者权利情况的检查。二是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内给劳动者按时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审核这些资料来监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福利的落实情况。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明确工会成员的资格和条件,一是通过民主的选举方式来选出无私的公正的工会组织成员,让其处于大家的监督之下。对于和用人单位有着利益瓜葛的人不能进去工会组织。二是对于工会成员的工资标准应有政府进行规定和审核,而不是由用人单位决定,这样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这种权力来胁迫工会组织成员为其办事。只有保持工会的独立性和纯洁性,才能真正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者的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是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现象仍然存在,现有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劳动力市场的持续变化以及劳资矛盾日益突出,需要不断完善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以便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浅论我国试用期期间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