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Berle和Means。但正式研究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应始于Jensen和Meckling,他们将股东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内部股东,主要是指持有股票的董事会成员及公司其他高层经理人员,他们管理着公司,有着对经营管理决策的投票权;另一类是公司外部股东,他们没有管理投票权。他们认为内部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有利于协调内部人与外部股东的利益,因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自Jensen和Meckling以后,国外学者围绕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效率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但大量的研究是以美国的公众公司为背景,并且主要集中于对内部人持股和股权集中度在公司治理的中作用及效率的研究。中国学者近几年来,也对股权结构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治理效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研究主要集中于股权的持有者身份结构和股权集中度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效率上。无论是国外还是中国的学者,在关于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效率方面的研究,都还远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
(二)、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效率: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未来研究方向
1、为非流通股及外资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效率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目前关于非流通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效率的证据主要来自关于国有股及法人股方面,很少把国有股和法人股看成一个整体来检验其在公司治理的中的作用进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我们认为,研究国有股和法人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是强调不同性质的股东(主要是不同产权主体)在公司治理中的能力和动机,如果把它们看成一个整体也许更能从股权的非流通性质这样一个角度来了解这样一类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效率。
关于股权的市场分割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效率的研究还很少,因而有必要在这方面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这种研究至少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深化,一是把各种外资股看成一个整体,来研究其影响,二是分别研究B股、H股及N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效率。
2、为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效率的非线性关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从已有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的理论(或研究假设)看来,各种不同性质的股权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方向几乎都不是单一的,基本都存在正的影响和负的影响。如果确是这样,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效率之间就不应是线性的。目前中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中,主要讨论了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效率之间的线性关系,只对个别类型的股权与公司治理效率之间的非线性关系予以了关注。我们认为,为全面检验各种理论假设,有必要系统地研究各种类型的股权与公司治理效率可能存在的非线性关系。
3、研究股东实际的持股比例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及效率的影响。
目前的研究几乎都是平面地或孤立地研究股东持股与公司治理及效率的相关关系。实际上,许多大股东通过交叉持股或“金字塔式”持股,其实际持有的股权或最终股权比例可能远远高于其持股的公司被露的股权份额(名义股权)。如果确是这样,在上市公司披露的大股东名册中,非最大股东可能反而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更本不在公司披露的股东名册中。如果这种现象较为大量存在,无疑会影响目前的研究结论。
4、研究上市公司最终控制性股东的身份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
企业最终控制性股东身份不外国家、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中国上市公司虽然绝大部分仍然直接或间接地被政府最终控制着,但可能有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不同的最终控制者的身份及其持股比例对公司的治理及效率的影响应有较大差异。
5、跳出直接研究“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及效率之关系”的研究范式,深入研究股权结构对公司理财行为和会计行为的影响,进而研究公司理财行为及会计行为与公司治理效率的关系。
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如果有影响,最终就会影响公司的治理效率,即影响企业业绩,因此直接研究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毫无疑问是重要的。也许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中国学者关于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及效率之关系的研究成果几乎都集中于此。但从逻辑上来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效率应当没有直接联系。公司治理效率是管理者运用企业现有资源,执行各项决策的产出,而股权结构是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安排的基础,因而也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因此,不同的股权结构安排必然影响股东对管理者实施控制和监管的能力和动机,进而影响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最终影响企业的业绩,即企业业绩应是管理者决策的直接函数,而管理者决策是股权结构的函数。其它因素。
三、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
(一)、股权结构与经营业绩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性首先表现在对于公司绩效的影响。股权集中或者大股东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激励,减少了代理成本。就是说,控股股东在公司所拥有的股份越大,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就越一致,委托代理的成本就越小。据有关调查显示,美国上市公司90%以上的控股股东派出自己的直接代表或者本人亲自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因而这些经营者的利益与其他的股东的利益非常一致。
与此对应的是当公司的股权非常分散的时候,经营者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很难一致。虽然我们现在也在实行期股期权、年薪制等,这些激励手段并不能够根本的解决这些问题。对于经营者而言,更重要的是将企业进一步做大,创造更大的局面,多元化投资成为一种选择,但是投资失误同时也会出现,这往往给股东造成较大的损失。
最后一种情况公司拥有相对大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处置权的情况下,公司的经营激励便变得复杂起来。因为经营者自身的风险和利益并不同等,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所作出的决定有可能会损害其他的股东利益,而自己从中得到的利益比损失大。比如不顾其他股东的反对从事风险非常大的经营活动和投资。
(二)、股权结构与代理权竞争
公司治理本身是研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的“代理人问题”。
一般情况下,拥有绝对控股权的大股东所委派的代理人的地位非常稳固,不太可能出现其他的竞争者。只有当该代理人不被控股股东信任的时候才会出现更换代理人的情况。
而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经营权与所有权完全分离,此时的代理人作为经营决策者,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和关键。由于他们对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非常熟悉,所以他们的意见非常容易影响那些没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运作的小的股东。并且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小股东的投票权往往影响不大。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竞争压力不大,更换代理人的可能性变得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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