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因分析及危害。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相对滞后,究其原因,主要是1、县级政府处于中国行政体系的基础,2000多个县或县级的市或区,经济发展、地理状况、风土人情各不相同;2、国家行政机关部门多,隶属关系复杂,条块分割,各方面利益关系需要不断调整完善;3、县级政府经济实力明显不如中央和省市两级,运转保障多元化,势必影响依法行政工作,也就是依法行政与吃饭生存的问题;4、县级政府选人用人必然受到经济发展、地域位置等限制等等。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十分重要,如果长期滞后于国家依法行政进程,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于人民群众需要,从小处讲,不利于县域经济和会发展,从大处看,将严重影响整个国家的法制化进程,甚至影响党和国家的执政基础,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快推进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三、加快推进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思考
(一)加强普法工作,进一步夯实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都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策应《宪法》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又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和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于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许多普通老百姓不甚了解,就连不少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人员也所知甚少。徒法不能自行,良法重在落实。贯彻落实的第一步就是要知法,对普通公民来说,知法才能守法,对国家公务人员来说,知法才能执法。为此,必须将普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学习贯彻,把其它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一并进行宣传普及。过去有一种认识,行政法律法规是国家公务人员的事,与普通公民无关,这种认识是片面的、错误的。作为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各种组织,也必须纳入普法的范畴,让他们学法、知法,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学会在自己权益受损时,依法讨回公道,这也是对依法行政工作的一个促进。“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普法的重点应放在对国家公务人员上,下大力气提高县级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一是把行政法律法规学习与确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紧密结合起来,作为述学、考学的重要内容,各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依法行政。二是制定详细的普法规划,采取行政学校办班等方式,分层次、分门别类地开展学习培训,有条不紊地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考学制度,将行政法律法规作为人大任命政府组成人员,公务员考录必考必过内容。对目前的公务员队伍,也要定期开展学法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的必要条件,以此来推动公务人员自觉学法、守法,按法办事,提升人员队伍整体素质。
(二)深化县级政府机构改革,促进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法定化、科学化。政府机构改革搞了数轮,反反复复,几乎年年在搞,不停在改,一直未定型,也一直未走出“膨胀——精简——再膨胀——再精简”的怪圈,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体现了顺时应势,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另一方面,政府机构改革缺乏法律法规约束,经常处于摆动不停的状态。为此,要进一步深化县级政府机构改革,着重在依法、规范上下功夫。一是依法界定县级政府职能。行政机关权限法定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最基本要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不仅要发挥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的“守夜人”的作用,而且要发挥分配资源、安排生产、照顾社会的家长作用。久而久之,政府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普通老百姓也认为政府是其衣食住行的唯一依靠。于是,政府的职能日渐增加,机构不断膨胀,行使权力也自然没有什么界限可言,政府成为“权力政府”、“万能政府”、“无限政府”。而事实上,政府是不可能万能的,也不应该要求它万能。在政府规划和社会自治之间的边界划分上,应始终坚持社会自治范围最大化,政府规范范围最小化的原则,即政府权力应当是有限的。政府应当去做人民根本做不到的或以各自能力不能做得很好的事,包括建立法律基础、保持非扭曲的政策环境、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投资于基本的社会服务与基础设施、保护承受力差的阶层、保护生态环境等 。县级政府是相对独立的、职能健全的基层政权组织,具有综合性、隶属性等特点和管理、服务、协调等职能,同时又承担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职责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发展小城镇、促进农业产业化等多重职能。要科学定位,做有限政府、有效政府,做自身的改革者、中央政府的执行者、市场机制的培育者、县域经济发展的协调者和农村生产的服务者,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二是科学合理设定机构。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现代行政是责任行政,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必须承担责任。政府的职能是由具体机构和人员行使的,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政府职能的行使。最理想的县级政府模式应具有以下特征:(1)是最经济的行政组织;(2)是最精干的为民服务的行政人员;(3)是最和谐的行政秩序;(4)是最权威的行政监督。因此,县级政府机构设置不应求上下对口,整齐划一,而应坚持精兵简政,精简机构,裁减人员;机构、职能编制法定化,科学设置,提高效率;应坚持因事设岗,因县制宜;应理顺政府与企业、与市场、与社会中介的关系,理顺县与乡镇的关系,做到统分结合,管放适度;机构改革应与党群机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进行,力求改革的整体统一性和高效性。
(三)理顺行政管理体制,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和检察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这就为我们今后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指明了方向。一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如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整合建设、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和执法队伍,建立一支廉明、公正、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实行一个头执法,切实解决城市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县级还可以在农业执法领域推行联合执法。二是规范执法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要依法设定。县级无立法权,县级政府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积极组织对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对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要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宣布停止执行;凡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组织,都要予以纠正,始终坚持依法办事,依法执法。三是严格执法程序。国家应抓紧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决策、行政规章制定、行政裁决、司法审查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国家法律未出台之前,县级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先行研究制定程序制度,对行政许可等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粗浅思考(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