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人,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负法律责任。但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简单,处罚力度较轻,并且各个法规之间处罚数量不一致,一旦违规违法,往往就轻避重。如《证券法》中规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我国《刑法》中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两者的处罚明显不一致。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不知道有多少个60万!这种低的违规成本、低的处罚无法从根本上遏止虚假信息行为。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正是由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存在上述缺陷,有的上市公司就借机钻政策的空子,不遵守规章制度。有的上市公司甚至故意违反制度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无视法律的存在,公然造假。信息披露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注3)
(1)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主要在关联交易定价政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缘由、对占用资金如何处理、资金占用是否签订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等缺乏充分披露;有部分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长期被大股东占用,导致上市公司不能很好地给投资者带来回报。所幸的是,管理层已经出台了很多措施,决心要在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2)对企业财务指标的揭示不够充分;
(3)对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4)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
(5)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隐瞒重要企业会计信息,如偿债能力、存货结构和变现能力、应收款的账龄结构、逾期债务等未披露或者披露不充分;
(6)缺乏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部分公司管理层抱着“能不说就不说,能少说就少说”的观念,投资者很难了解上市公司在扩大就业、维护职工权益、保护资源与环境等方面所做的努力,也就很难规避这方面的风险。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的经营是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的信息不断产生,这些信息会经常引起股价异常波动,而投资者不可能像上市公司一样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变化,所以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有关的重要信息。目前《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半年报和年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等内容分别在当年的8月底和第2年的4月底之前公布完毕,编制半年报和年报的时间太长,不利于广大投资者及时得到有关信息,容易造成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
有的上市公司为了配合庄家的炒作,故意推迟披露利好或利空消息。例如:北海银河1999年6月3日与南宁广播电视局签订合作协议,投资4500万元合作建设有线电视台综合信息网,协议涉及投资金额超过98年底净资产的10%,按照规定签订协议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但该公司直到1999年7月20日才公告,其间该股股价上涨幅度已经超过100%。当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在1999年6月29日还在公告中声称近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可见上市公司将重大事件及时披露的义务完全置于脑后。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现象较多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失真,虚假信息满天飞,这种现象目前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而且危害最大。投资者对此深恶痛绝。
(1)招股说明书过度包装造成盈利预测偏差较大。部分上市公司为取得上市资格,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编造虚假利润,高估盈利预测以及虚假陈述情况较为严重。证监会1997年对1996年发行新股的198家公司调查发现,共有25家实际盈利低于预测值20%以上。
(2)虚假陈述和利润操纵行为严重。
少数上市公司运用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虚增利润,粉饰财务信息,骗取股东和投资者的信任。琼民源事件就是典型案例:上市公司琼民源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情况下,在1996年年报中虚构收入5.66亿元,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琼民源的虚假陈述和虚假利润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自己破产埋下了祸根。(注5)
又如近期发生的海南航空增发案(注6):尽管海南航空定向增发还没有实施,公司却将拟增发对象之一的“新华控股”按每股2元增发的15亿元计入2005年年报的“资本公积”项下,并于2006年4月29日公告。使得海航每股净资产由2005年第三季报的1.99元变成3.72元,增长86.9%。海南航空股价也从4月28日的2.39元最高涨到5.18元。这种由操纵报表到操纵股价的行为令别有用心者赚得盆满钵满,大部分普通投资者则深受其害。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主动
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当作一种额外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信息的权利,因而不主动去披露有关信息,对重大事件不主动披露,这种观念直接导致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处于被动应付局面,其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不愿意让公众知道的东西,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害怕和回避的心理。有些信息站在企业管理者的角度认为披露和不披露关系不大,但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也许关系很大。对于重大事件《证券法》第67条有明确规定,列举如下(注6):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赏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