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性
目前许多企业“诚信缺失”,为了通过上市和再融资获得大把的无成本资金,他们不惜通过种种手段隐瞒信息,编造信息进行自我包装,以诱骗不知底细的投资者上当受骗。《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而违反这一法律条款,有选择的披露上市信息,隐瞒重大亏损事实,骗取上市资格的公司最典型的首推“红光实业”,该公司为骗取上市资格1996年度实际亏损10,300万元记载为盈利5,400万元,199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当年便亏损2亿元,后被证监会查实公司隐瞒亏损信息,骗取上市资格,受到国务院的通报批评,并成为中国第一家被刑事起诉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虽然被处罚,但根据该公司上市资料投资了“红光实业”公司的投资者,他们所遭受的损失却索偿无门。另外一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原则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关联企业间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就企业本身而言,对自己的财务指标、资金投资去向以及利润构成等方面的信息揭示不够充分,总是能不披露就不披露,在信息披露方面处于被动地位。许多上市公司在持续信息公开;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公告等临时性公告的时候,在披露文件中也未充分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原则,对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的必备资料,出于各种目的,披露信息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比如对偿债能力披露、对分支机构的信息披露以及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不充分,投资者很难了解上市公司所作的努力,也很难规避这方面的风险。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导致投资者做出不合理的投资决策。2005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并顺利推进,“小非”开始在二级市场进行流通,标志着中国股市进入了后股改时代,控股股东取得其股票流通权后,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股价变化中获得巨额利益,同时股权激励制度也陆续推出;据统计,截至2006年9月14日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1038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36.05%,较改革前下降7.22%,其流通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46.49%,较改革前上升10.26%。在这种情况下,二级市场的庄家有可能顺势取得公司实际控股权,也就更容易胁迫上市公司管理层配合二级市场操作,以上这些因素都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新动机。
二、违规信息披露的危害性
证券市场由以下几部分构成: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发行公司股票筹集资金,发布公司的信息;机构投资者、一般公众投资者根据市场上的信息和自己的判断进行决策,购买股票;证券公司提供交易方面的服务,为投资者提供信息,传递信息;交易所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的场所,并对买卖行为及相关的信息进行监督管理;证券监督委员会负责制定政策,并对上述各方进行管制,规范各方行为,保证证券市场运行的有效及合理。这几方面的行为都围绕着“信息”二字在运转。
(一)违规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的危害性
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首先是使自己成为一个违法违规的主体,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一种义务,而且也是诚实信用的一种直接体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能为上市公司赢得一笔不可多得的无形资产。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后果是严重的,带来的可能是公司诚信的丧失和公司资产的巨大损失。上市公司进行违规信息披露的动机来源于获取超额利润,这其中隐含着公司的违规经营,以“德隆系”为例:自2004年3月开始,曾经控制上百家企业的庞大的德隆系因资金链出现问题而陷入危机,德隆控制的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天山股份等数家上市公司暴露出来从未对外披露过的数十亿元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同时上市公司为关联方进行了数十亿的担保,这些上市公司大多数因关联方无法偿还资金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在2004年度中期业绩全面亏损,丑闻败露,股价急速下跌,上市公司股票流通市值大幅缩水,所有公司都陷入了财务危机之中,无法维持正常的企业经营,只有被动的等待外界的重组。有关研究表明,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做得好的上市公司的股价都相对高于其他同类公司。相反,信息披露违规甚至恶意造假,则会破坏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并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违规信息披露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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