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信息技术水平的低下制约了保险业务的发展
目前我国在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电子化建设严重滞后,还不能快捷地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客户在银行签的保单往往要等数天一周、十天半月、甚至一个月才能反映到保险公司的数据库中,这可能导致客户出险后在保险公司的数据库中找不到客户的数据,影响对客户的服务。此外双方数据上的不同步,还不利于保险公司对道德风险的防范,几乎每年都有人利用“时间差”在出险后再来投保、骗保。
今年7月1日,国家开始实施交通强制保险,大家第一次投保都是标准保费,而明年第二次投保时会根据上年的交通违章情况实行上下浮动,这就不仅仅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事情,而是交通管理部门的数据如何共享的问题。如果投保商业车险,那么该车上年在保险公司是否有赔款?有几次?这个数据要由保险公司反馈给银行。这些公用数据平台的建立,对银行保险乃至整个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 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有新的思路和举措
现在银保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作为保险行业主要监管者的保监会和银行业主要监管者的银监会对此是清楚的。但银监会对于银保业务这种正当合法的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是不可能进行干预的,更不能提出什么上限限制;对于银行来说,作为有合法丰厚回报的既得利益获得者,在商品社会、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要想商业银行违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基本原则来自己约束自己,这是不可能的;至于保监会,它当然想管,而且想管理好银保业务,作为国家法定的保险业监管机构,它完全可以对银保业务划一些条条框框,划一些红线,但由于银保业务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域的差异和特殊性,保监会不可能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往往出现有规定难落实的情况。实际上真正能让银保业务正常健康发展的的主体就是保险公司自己,监管部门的监督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在银保业务操作中要转变经营思路,自己管住自己,包括对自己的约束,对下级的监管。
(一) 保险公司要转变经营思路,自己管住自己。
保险公司能自己管住自己吗?作为自主经营的主体理论上当然可以,但是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面对股东、总公司、分公司以及各级从业人员不同的利益需求,保险公司想要经受诱惑自己管住自己是很困难的。通常的说法是业务规模的上升往往意味着业务质量的下降,在拓展经营渠道,扩大业务规模的同时保持业务质量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一道难解之题。对此,保险公司要特别注意一点,即业务规模要与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保险公司要的是对公司发展有益的规模,对于现有的银保业务要进行甄别,努力多做一些有效益的产品,那怕它手续费高一些;但对于那些容易上量的而只有规模无效益的银保业务一定要放弃,这些业务不但没有现实效益,而且还会成为保险公司日后经营的包袱,一定要有对这种临时的、表面的虚假繁荣有抵抗力。那么保险公司做大和做强之间矛盾吗?
1、 保险公司的做大做强和做强做大矛盾吗?
答案肯定是不矛盾,像安联、安盛这样的保险巨头不是又大又强吗?但在中国目前保险广度和深度都远远不够的背景下,保险主体竞争激烈甚至是恶劣的大环境下,要想鱼和熊掌兼得是非常困难的。当然,成立商业性的保险公司的目的之一肯定是要赚钱的,但保险和其它普通商品还不一样,保险公司经营的是风险,提供的是服务,保险公司收来的保费在其未到期之前并不能算保险公司的收入而只能看成公司的负债,保险公司实际上是在负债经营,寿险公司更是如此。你借钱去做事当然要谨慎,保险公司的高层对此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股东来说,要少些功利,多些耐心。
2、 总公司用什么方法去监管各地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银保业务发展上有了正确的目标和策略,银保业务是否一定能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这还要看各分公司所处环境的各种主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分公司是否努力创造和达到这些条件。那么总用什么方法去监管各地的分公司呢?
我认为总公司要有效监管分公司的银保业务情况主要从两点入手。首先要保证银保数据的及时和准确,能实时监控各项业务指标的发展趋势,能做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各大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有自己的“银保通”系统,可以做到这点,而众多中小保险公司则要在这方面加大投入。其次应建立集中独立的费用管理系统,保证银保业务相关费用的真实性,严格控制分公司的综合费用率和综合成本率,对未达标的分公司要进行整顿和处罚。要严格控制银保业务的有关费用,严禁分公司以退费批单的形式违规支付手续费。
3、 对分公司一把手的考核指标
对分公司一把手的考核既要符合公司的经营目标,更要符合保险行业发展规律,超常规发展不是不可以但不能长期超常规。据说某发展异常迅速的保险公司对其下各分公司的一把手的年薪是以当年保费收入的1%来计算的,3亿300万,5亿500万,10亿就是1000万!这样的做法,即使头脑清醒的人也会丧失理智,作为可以快速积聚保费的银保业务自然受到万分重视,其竞争手段无非是“两高一低”(高返还、高手续费、低费率),其结果就是一年铺摊子,二年放卫星,三年背包袱。
除了保费规模,利润、市场占比等外,应收保费率、简单赔付率、满期赔付率、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综合费用率和综合成本率、费率水平与同行业费率水平比较、承保条件比较、车险的辆均保费、案均赔款等等都可以成为考核指标。
(二) 各地的保监局要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起主导作用
保监会是国家法定的保险行业监督机构,其名下的各地保监局则是保险监督的具体执行机构。我认为目前保监会有两项工作应加紧落实:第一是确定保险行业银保业务数据规范。银保数据真实性,已经影响到保监会的决策,影响到行业的生存。数据真实性没有,行业发展是没有基础的。第二是要会同财政部尽快出台新的保险行业会计核算准则,要明确各项准备金的提取规则,要防止出现经营数据一塌糊涂,而财务报表却盈利的滑稽情况的发生。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数据应通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鼓励有实力的保险公司与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像普华永道、毕马威等合作,同时采取措施防止安然、安达信事件在中国的重演。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及其监管建议2(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