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填补国家和保监会相关措施的不足,对有关监管措施的细化
国家相关部门和保监会出台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和监管措施,往往只指出了大的政策方向,而没有具体实务操作办法,行业协会的工作之一就是在各地保监局指导下,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将监管措施明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例如,保监局在对银保业务的监管中有一条是不得违规支付手续费,而如何界定违规并没有说,行业协会应在此基础上进行明确说明,包括只能向具有代理资质的银行以转账支票的形式支付手续费,而银行应开具保险兼业代理专用发票,确定各大类险种的手续费率,退保退费批单申请必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盖章,支付对象必须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单位的不得支付现金等等,并将上述说明以行业自律公约的形式报保监局备案,保监局以后可以此公约对各保险公司的银保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2、 在行业内互相监督和制约
我们前面说过,保监局毕竟不是检察院,它的监管措施和手段毕竟是有限的,也没有那么多人力物力去盯着每一家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而行业协会成员由于其业务交叉及人员频繁流动,可以有更多的渠道在更短的时间内得到相关信息。应在行业协会内建立违规举报机制,一旦查实,对举报人可进行处罚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由此鼓励在行业内对违规行为进行互相监督。
3、 形成行业联盟,共同应对较大的风险,避免恶性竞争
对于某些招标业务,行业协会可以确定最低承保价格及相关承保条件,对银行开出的不合理的费用要求,可以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加以拒绝,避免恶性竞争,提高盈利水平。对那些保额大,风险高,相关技术含量高的高风险险种,如建工险、船舶险、航空、航天、电力等,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有实力的公司按合理的价格和条件以不同的比例共同承保,以分摊风险,避免大项目在国际市场上分保分不出去。否则,就会把风险滞留在国内,甚至某个公司的内部。同一个主体的分支机构之间的“假共保”,就有可能成为行业内的潜在风险。一个大型商业项目不慎,就会搞垮一个企业。
4、要注意清查那些假的银保业务,即保险公司为了提取有关费用,和银行串通,将非银保业务作为银保业务处理,以提取高额费用。
5、在不违反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情况下,可以指定各公司手续费支付专用账号,以方便对银保业务及其它代理业务的手续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四、 大力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是银行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的主要基础。
今年以来,国家加大了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明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将正
式实施,这些都从客观上为银保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积极的外部条件。要解决目前银保市场上出现的问题,除了信息技术这个制肘因素之外,还有就是自身的经营管理问题。现在市场上出现一个现象,虽然主体增加比较多,虽然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各家公司在市场上竞争的手段还是比较贫乏,比较单一,仍然集中在价格竞争上。现在中央对创新很重视,把创新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国务院23号文件(“国十条”)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十六大”以来保险业的肯定和评价。从中可以看出,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这个行业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也寄予了深切厚望。在肯定保险行业成绩的同时,23号文对行业内的问题提了也很多,指出了保险行业存在的四个差距。这些问题在银保业务上都有反映。
随着银行业与保险业互相融合程度的不断提高,银保合作必然从低层次到高层次发展,要求有关部门、银行、保险公司不断进行制度、产品、服务的创新。目前保监会正会同银监会出台《银行保险管理办法》,从而在制度上对银保业务的诸多问题进行规范,以保证银保业务又快又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拴林,陈继儒主编:《保险学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10月第二版。
2.胡浩主编:《银行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版。
3.王小军,孟生旺主编:《保险精算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版。
4.郭清,胡巍:《我国银行保险深层次问题的研究》,保险研究,2006年第6期
5.王国良:《自主创新:保险企业发展的推进器》,中国商业保险,2005年第6期
6.唐金成:《论我国保险兼业代理的发展与规范》,保险研究,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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