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国内出现的银保合作热,符合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尚待完善,承保利润率下降、保险密度虚增、双重信用危机潜在,难以实现银行和保险公司利益均享、风险共担。这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课程。由于笔者有近十年的保险从业经历且一直从事信息数据维护和相关业务管理工作,所以本文主要站在对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监管的立场上对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银行保险、保险监管、风险、保险精算、行业自律。
【正文】:
银行保险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是充分利用和协同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金融服务,是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和创新的产物。当然,这个定义过于教科书化,让人不易理解,我们可以称之银行保险的广义定义;根据我国目前银行保险的现状和银行保险的发展规律,我们可以为我国目前的银行保险确定一个狭义的定义:银行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提供产品,由银行进行销售,保险公司为此向银行支付相关费用的保险代理销售行为。银行在这里的身份是保险代理商。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并不是银行所有从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所涉及的保险都是银行保险,例如某些财产险、建安工险等,银行会利用自己所处的强势地位,要求获得贷款的被保险人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并收取保险公司的手续费,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的银行保险;在前期备受争议的车贷险运作中,银行虽然也从保险公司得到相关的手续费,但由于银行是车贷险的被保险人,并且是车险中车辆全损时的第一受益人,且销售的渠道主要是汽车销售代理商而不是银行,所以这类保险也不能算银行保险;同样,银行自身的财产、团体人身意外等保险也不能作为银行保险,即使这类保险保险公司支付了手续费,甚至保单都可能在银行签订,但银行在这些保险过程中并不是充当保险代理商的作用。而房贷险的主要销售渠道是银行,客户往往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同时签订房贷险的投保单,并在手续完结得到银行贷款时从银行得到保险公司的房贷险正式保单,虽然银行并不在自己柜台出单,但银行起到的是保险代理商的作用,这类保险我认为应当算银行保险。由此,我们可以得出银行保险的两个主要特征:一、保险产品通过银行自身的网点或渠道销售,二、银行在此过程中的地位是保险销售代理商。
在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往往以手续费的支付对象来确定保险的销售类别,支付给银行的就算是银行保险或银行代理,以这样的方式确定是否银行保险有其历史原因,可能在费用使用上有其灵活性,也有其合理性,或某些统计上的便利性,但这并不准确。确定是否银行保险只能通过明确该保险是否具备银行保险的特征来定。
银行保险起源于欧洲,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银行代理模式,即保险公司提供产品,由银行进行销售并收取手续费;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及其监管建议2(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